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环境科学食品科学工程科技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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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提要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二章、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和基本内容(lj)第二节、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原则(lj)第三节、我国法律法规体系(sx)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1、法的概念 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

2、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法律规范 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3、法律的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立法原则大体3种情况: 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 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 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 我国采用的是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原则。 4、法的特征(了解)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2)法是按特定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5、法的分类(了解) (1)按照立法的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划分,分为成文法律和不成文法律。 成文法是指

3、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等。 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 2)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称为为母法或最高法律。 法律:狭义的法特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

4、通常为条例、办法、决定等。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依据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划分,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宪法是根本法或母法,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辨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次于宪

5、法。普通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前者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后者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4)依照法律效力范围划分为特殊法和一般法。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为特殊法,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平时的法则为一般法。对人的效力,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为特殊法。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层级划分,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应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应下位法。下位法的

6、数量一般多余上位法。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的基本框架 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具有同样约束力,行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能与其抵触 (二)从同一层级法的效率上,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 安全生产法为普通法,消防法等为特殊法。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应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三)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第二章、安全生产法 (7章97条)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节.安全

7、生产法律责任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一、 安全生产法的目的*(了解)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ZW)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 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 主体和行为的适用: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 排除适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空安全已经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但上述特殊法未规定的,

8、适用本法。在以后修订这些法律法律时,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原则方针、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与之抵触。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熟悉) 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2、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

9、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10、,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工会的地位和权利 (一)工会地位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

11、权利 (1)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4)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

12、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熟悉)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熟悉) 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依法对安全生产

13、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依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法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熟悉) 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公安部、交通部、建设部、国防科工委、民航总局、质检总局负责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负责消防安全,交通部负责道路建设和运输企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铁道部负责铁路运输,建设部负责建筑施工,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用爆破器材,民航总局负责

14、民用航空,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的监督管理。七、中介机构的规定(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 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 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四)、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责任 (1)对其承担的服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熟悉)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 (二)责任事故主体 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主要负责人

15、,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各级政府领导人员、安监部门的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 (三)法律责任追究 2刑事责任 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一是责任内容不同,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比负行政责任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二是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三是负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常被处以刑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九、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一种安全技术规范,依据其内容不同可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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