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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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世纪新城控股集团法律意见书 引言1 一、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3 二、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9 三、 发行文件及有关机构.10 四、 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与潜在法律风险16 五、 结论性意见. 30 江苏世纪新城控股集团法律意见书 1 江苏世纪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世纪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引言 江苏世纪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世纪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受江苏世纪新城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2、”)的委托,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指派本所律师就 发行人注册额为 6 亿元、 本次发行金额为 6 亿元的“江苏世纪新城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 间债券

3、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 江苏世纪新城控股集团法律意见书 2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 “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 关 于发布的公告 等现 行有效的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 适当的 尽职调查, 包括调取发行人工商登记材料, 查阅包括但不限

4、于有关 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批 准和授权、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 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有 关的重大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江苏世纪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期短期 融资券发行的承销、 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信用评级、 本期短期融 资券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等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信用评级以及主承销商尽职调查 报告中某些数据

5、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 本所承诺,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 已严格 江苏世纪新城控股集团法律意见书 3 履行法定职责, 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世纪新城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8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遵循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 充分的尽职调查,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 未 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

6、, 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 非法人组织或 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在此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注 册或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交易商协 会,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本期短期融资券发 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一、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 发行人(原名“盐城东方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8 日变更为“盐城世纪新城建设

7、投资有限公司”, 于 2017 年 8 月 2 日变更为“江苏世纪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系盐 城市人民政府为满足开发区的发展需要, 授权盐城经济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 江苏世纪新城控股集团法律意见书 4 任公司(国有独资)。成立时注册资本 200,000,000.00 元,其中: 盐城市人民政府首次以货币形式出资 100,000,000.00 元,占注册 资本的比例为 50.00%。该注册资本已经盐城山川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出具的盐山川验字【2010】第 31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1 年 6 月 2 日,盐城市人民

8、政府第二次以货币形式出资 100,000,000.00 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50.00%。该注册资本已 经盐城天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盐天方验字【2011】第 078 号验资报告验证。至此,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人民币 2 亿元, 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 2012 年 3 月 10 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 于对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 “盐 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发展需要, 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授权行使出资人权利,经研究决 定,将对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2 亿元增加到3亿元,

9、 新增1亿元为盐城市人民政府以货币形式出资; 同时, 对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 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并通过修改后的章程。”上述注册资本业经 盐城众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盐众验字【2012】第 030 号验资报告验证。至此,累计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币 3 亿元。 2012 年 5 月 3 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 于对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 “经 研究决定, 将对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 江苏世纪新城控股集团法律意见书 5 的 30000 万元增加到 45000 万元; 同时, 对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 有

10、限公司的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 并通过修 改后的章程。 ” 上述注册资本业经盐城众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出具的盐众验字【2012】第 062 号验资报告验证。至此,累计注册 资本增加到人民币 4.5 亿元。 2012 年 9 月 1 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 于对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 “经 研究决定, 将对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 的 45000 万元增加到 52000 万元; 同时, 对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的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 并通过修 改后的章程。 ” 上述注册资本业经盐城中博

11、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出具的盐中博华验字 【2012】 第 503 号验资报告验证。 至此, 累计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币 5.2 亿元。 2013 年 1 月 18 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 于对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和修改经营范围的决定 , “因发展需要, 盐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授 权行使出资人权利,经研究决定,住所由盐城经济开发区黄山路 9 号 (国际会展中心 B 馆西二楼) 变更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 9 号(国际会展中心 B 馆西二楼)。盐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 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其中,以货币出资 2 亿元,以土

12、地使用权出资 1.1 亿元,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原 始价值出资 4.7 亿元,合计 7.8 亿元,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 5.2 江苏世纪新城控股集团法律意见书 6 亿元增加到 13 亿元。”上述注册资本业经盐城中博华联合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盐中博华验字 【2013】 第 056 号验资报告验 证。 2013 年 6 月 8 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 于对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决定, “盐城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以货币出资 20000 万元,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 130000 万元增加 到 150000 万元”,

13、上述注册资本业经盐城正中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出具的盐正中变验字【2013】第 39 号验资报告验证。至 此,累计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币 15 亿元。 2013 年 11 月 11 日,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 关 于对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决定, “盐城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以货币出资 30000 万元,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 150000 万元增加 到 180000 万元”。上述注册资本业经盐城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出具的盐信验字【2013】第 028 号验资报告验证。至此, 累计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币 18 亿元。

14、 2014 年 6 月 17 日,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 决定增加注册资本至 200,000,000.00 元,由盐城市人民政府单独 认缴,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缴足,本次到位 1 亿元,均以货 币出资。 上述注册资本经盐城国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盐国和变验 字【2014】71 号验资报告验证。至此,累计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 江苏世纪新城控股集团法律意见书 7 币 20 亿元,实收资本 19 亿元。 2014 年 10 月 15 日,经盐城国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盐国和 变验字【2014】93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尚未缴足的 1 亿元资本 金到位,均以货币出资。至

15、此,公司累计注册资本 20 亿,实收资 本 20 亿。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如下:2014 年 5 月 20 日由张宏春变更 为卞兴盛,2017 年 6 月 5 日由卞兴盛并更为邱保佐,2017 年 10 月 19 日由邱保佐变更为沈志峰。 根据本所律师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 (江苏) 查询, 发行人目前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0,000 万元; 住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 9 号(盐城国际会展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沈志峰;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 产投资、经营、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运 营、管理;房屋销售、

16、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化 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除砂石)、铜矿石、 工艺美术品、金属材料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10 年 9 月 28 日至 2030 年 9 月 27 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当前主营业务分为三大类: 一为代 建项目业务, 公司通过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委托 代建协议, 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按照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规划实施安置房和基础设施建设, 建成后由盐城经济技术开 江苏世纪新城控股集团法律意见书 8 发区管理委员会回购; 二为房屋租赁业务, 通过对外出租经营自主 投资的汽车文化博览园、美食一条街、悦达泰和健身中心等,将公 共租赁住房新嘉源人才公寓出租给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务工 人员实现租赁收益; 三为商品销售业务, 公司通过销售化工产品和 食用油实现经营收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材料, 本所律师并未 发现发行人存在如下公司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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