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药店保健食品、化妆品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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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药店保健食品、化妆品档案管理制度一、为保证质量工作的规范性,可追溯性及完整性,保证企业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的办法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二、保健食品、化妆品采购制订合同、质量保证协议书,由合同管理人员建档保存。保存期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三、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表的资料,验收记录等由质管部建档保存,保存期超过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四、购进票据、购进记录由采购部建档保存,保存期超过保健食品、化妆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五、不合格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记录由质管部保存,保存五年。六、入库通知单、验收记录、入库记录由仓储部保存,保存期超过保健食品、化妆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七、效期保健食品、化妆品报表分别由质管部,仓储部保存,保存期超过保健食品、化妆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八、温湿度记录、养护记录由仓储部保存,保存期超过保健食品、化妆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九、出库票据,出库复核记录由仓储部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化妆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十、会议记录由公司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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