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众合VIP班系统强化阶段刑法分则讲义-徐光华_看图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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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法考弘文馆大学士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1 2018 年系统强化阶段刑法分则授课讲义 2018 年系统强化阶段刑法分则授课讲义 徐光华 目 录 第一部分: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 2 第一章:侵犯财产罪 . 2 第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25 第二部分:侵犯社会法益之犯罪 42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42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49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9 第三部分:侵犯国家法益之犯罪 86 第六章 贪污贿赂罪 . 86 第七章 渎职罪 . 97 第八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略) 徐光华讲刑法 2018

2、,人民日报出版社。该书、讲义的详细配套讲解课程,已经上传至众合教育官网。同 学们可以进入 注册,或者通过手机下载“众合法考”APP,免费听课。该书可以通过淘宝、 天猫、京东等网站直接购买。该讲义的配套真题徐光华讲真题(含 20102017 年刑法真题)亦可通过网络 购买,该书对 20102017 年每一道刑法真题进行了详细解析。其他相关资料,会在我的微博及时发布,请大家 关注我的微博。两书的封面均为紫红色。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一部分: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部分:侵犯社会法益之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三

3、部分:侵犯国家法益之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略);危害国防利益罪(略);军 人违反职责罪(略) 公益法考弘文馆大学士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2 第一部分: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第一部分: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 第一章:侵犯财产罪第一章: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中的几个共性问题: 1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1)所有权及其它本权; *不仅保护所有权,还保护合法占有 (2)需要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即非法占有。*黑吃黑,刑法要管 (3)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即被害人恢 复权利的行为排除在财产罪之外。*白吃黑,刑法不管

4、 2.非法占有目的:需要具备两点:(打破原占有,建立新占有) (1)排除意思。拿被害人财物的当时想永久占有(不想还),或者还给被害人也没有多大意义。 (2)利用意思。怎么用都行,哪怕是一时使用也行。 损人利己 2011 年卷二 61下列哪些选项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ABC) A男性基于癖好入户窃取女士内衣 B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木质家具 C骗取他人钢材后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 D杀人后为避免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将被害人钱包等物丢弃 3. 财产犯罪可以分为对个别财产的犯罪与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就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而言,应当将财产的丧 失与取得作为整体进行综合评价,如果没有损失,则否认犯

5、罪的成立。就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言,只要存在个别 的财产丧失就认定为财产损失,至于被害人在丧失财产的同时,是否取得了财产或是否存在整体的财产损失,则 不是认定犯罪所要考虑的问题。一般认为,盗窃罪、抢劫罪属于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至于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 犯罪还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我国审判实践则认为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 (1)甲在进入乙的办公室盗窃乙价值 5000 元的手机时,将自己的 5000 元现金放在乙的桌上,作为对乙的 补偿,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理由:这也是对个别财产即手机的侵犯,因为盗窃手机的行为违反了乙的意志,乙 对手机的占有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虽然整体上看,似乎乙没有财产损失,但盗窃罪是

6、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非 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故只要针对个别财产的侵害违反了乙的意志,甲的行为就成立盗窃罪。) (2)甲去商店买手机时,店员不在场,甲将标价 2000 元的手机拿走,同时将自己的 2000 元现金放在柜台 的,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理由:甲的行为并不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因而不成立盗窃罪,即便针对这个个别财 产,亦没有违反乙的意志) (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诈骗罪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例如,被告人任梦迪待业期间,在龙江二手车网 站发现有人把没有手续的车自己做一套假手续后当作手续齐全的车出卖,便在网上联系。2007 年 4、5 月份,任 梦迪从哈尔滨市呼兰区刘某手里花 17000 元

7、买了一台捷达轿车,花 18500 元买了一台捷达王轿车。后任梦迪花 自己所有的财产,在他人的合法占有之下,通过盗窃、诈骗等手段取回的,侵犯了他人占有权,也可能成立盗窃罪、诈骗罪。例 如,2008 年卷二 2.A 甲的汽车处于国家机关的管理过程中,甲将本属于自己所有的汽车偷回来的,也侵犯了国家机关对该汽车的 占有,成立盗窃罪。(当然,也有观点认为,行为并未侵犯国家机关的财产所有权,不成立盗窃罪) 2015 年卷二 63 D.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甲觉其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 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甲成立诈骗罪,属于“黑吃黑”。 2012 年卷二 54B乙

8、抢夺邹某现金 20 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即:自己所有的财产,如果被他人偷去了或者抢走了,所有权人通过非法方式取回的,也不成立财产犯罪。 “排除意思”是让原物占有人无法用(占有)该财产,将权利人“撇在一边”。案例: (1)行为人虽然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相反,具有在使用后毁弃、放置的意思而窃取、骗取财物的,由 于具有持续性地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应认定存在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诈骗罪。 (2)为了伪装退货、取得商品对价,而从超市拿出商品的,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这类案件中,行为人盗窃、 骗取财物后,虽然有返还的意思,但返还的前提是要求被

9、害方提供相应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看,是否返还对被害人而言已经 没有意义了。 (3)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但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时,由于存在可罚的法益侵害的危险,应肯定排 除意思的存在,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如偷他人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后五年再还给他被害人。此种情形下,这些书已经没有实际价 值了,成立盗窃罪。 2014 年卷二 88.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 2012 年 4 月 6 日杀害一车主,将 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 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

10、情况后,于同年 6 月 8 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不 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虽然郑某仅用一时的面包车。此外,2009 年卷二 17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 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 7,000 元的手机扔进水沟。针对手机, 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甲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没有“利用意思”,损人不利己。 孤立地看丢弃钱包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损人不利己,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整体来看,丢弃钱包属于犯 罪后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 公益法考弘

11、文馆大学士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3 2000 元让做假证件的人分别给这两台车各做了一套齐全的假手续,而后在龙江二手车网上联系出卖。同年 6 月 10 日,被害人王庆在网上看到任梦迪卖车的信息,便与其联系,约定次日中午在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门前 看车。王庆如约到南岗分局门前给任梦迪打电话,此时任梦迪身着警察制服在南岗分局一楼大厅等候,接王庆的 电话后从南岗分局走出来。王庆问其身份,任梦迪答是南岗公安分局经侦民警,并自称叫王伟。经协商,捷达车 以 28000 元每辆成交,双方签订了合同,王庆付款 28000 元。一审法院认为,诈骗数额应扣除被告人购车所花费 的价款。最高人民

12、法院对该案的评析指出,从理论上分析,应把诈骗罪理解为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即在认定诈骗 数额时,应把被害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以被害人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为标准计算诈骗数额。 一、抢劫罪一、抢劫罪 (一)普通抢劫罪普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 263 条) 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劫取公私财物。 手段行为 手段行为 (1)暴力: *考点: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只要妨害取得财物的人均可; 暴力必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 人反抗的程度”。 (2)胁迫: 以当场 对人使用暴力相威胁。 (3)其它方法(应作广义理解):典型的如“昏醉抢劫”。 如果行为人仅仅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 等不能

13、反抗状态而秘密窃取财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注意:抢劫罪的暴力、胁迫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并不等于事实上完全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更不要求行为 具有危害生命、健康的性质。至于被害者的反抗是否足以被压制,要结合犯罪者和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 犯罪行为的时间、场所以及附随状况、凶器的有无、使用方法等具体的事项对暴力、胁迫的性质进行客观判断。 实施暴力、胁迫,从一般人认同的社会观念上达到足以压制被害者反抗的程度即可,也就是被害者的反抗已经现 实地有困难,这是从客观的基准出发看待问题,而不是从行为人、被害者的主观感受的角度来考虑反抗是否被压 制的问题。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南

14、刑初字第 541 号。 2009 年卷二 58 B 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 路人曾某上前制止, 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致人死亡) 。 但是,对于无关的第三者实施暴力的,不宜认定为抢劫罪。例如,甲误将站在摩托车旁边的乙当作车主,对乙使用暴力后取走 该摩托车的,虽然甲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但其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实属盗窃(客观上连抢劫的可能性都没有,因为没有人妨害甲取 得财物),基于客观主义的立场(通说)应成立盗窃罪。不能因为甲具有所谓抢劫的故意就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换言之,甲的 客观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摩托车仅成立盗窃罪。如果对丙造成伤害,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盗

15、窃罪并罚。当然, 主观主义的刑法观更多地强调行为人主观上想实施抢劫,而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2017 年卷二 60 A.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再从 王某家窃走财物。甲不构成抢劫既遂。该选项正确。其实该选项也没有给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究竟构成何罪。如果持通说的 观点,成立故意伤害罪(如果将李某打成了轻伤以上)、盗窃罪,并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成立抢劫罪(未遂)。 在财物的交付者和暴力、胁迫的承受者不一致但处于“同一场所”的情况下,本罪的成立也不受影响。例如,对商场的保安实施 暴力,然后从营业员手中夺取金银首饰的,也是抢劫罪。 案例

16、:甲经常勾引乙的老婆去其家中打麻将,一天,乙非常生气,打了甲两个耳光,“你必须赔我 5000 元,否则我打烂你家里 的东西”。甲给了乙 5000 元,乙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该案定敲诈勒索罪的理由在于:暴力较轻,也没有针对人的暴力,也没 有对人以暴力进行威胁。或者说,对人的暴力非常轻微,几乎可以忽略对人身权利的侵犯。 另外,刑法分则诸多罪名都要求使用“暴力”,但暴力的程度是不一样的。2015 年卷二 51.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 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该选项错误。抢 劫罪所要求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进而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而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则没有 这么严重的要求。如果像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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