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表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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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TJTJ- -WHLWHL- -CECE(P P)- -O O- -1301306 6- -278278 中建威海路项目(津海湾) 一期一期表箱表箱供应工程供应工程 合合 同同 文文 件件 甲甲 方:天津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方:天津中建地产有限公司 乙乙 方:方:天津市通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通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日日 期:期: 2012013 3 年年 0 06 6 月月 1 / 7 中建威海路项目(津海湾)中建威海路项目(津海湾) 一期一期表箱表箱供应工程合同供应工程合同 甲 方: 地 址: 天津中建地产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 29 号福信大厦 6 层 乙 方:

2、地 址: 天津市通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新区塘沽香山道 313 号 甲方兹委托乙方承担中建威海路项目(津海湾)一期表箱(以下简称“材料” ) 的供货工作。乙方确认已充分考察了工程现场,并充分理解了设计意图、甲方的使用 要求。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件。 1. 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地 点: 中建威海路项目(津海湾) 2. 工程供货范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京津塘高速与威海路交口 2.1 供货数量及价格:详见报价清单。 2.2 乙方按照工程进度要求,将货物运至施工现场或甲方指定地点。 2.3 上述供应数量为暂估数量, 乙方应保证顺利供应所需材

3、料, 合同履约过程中甲 方有权调整采购数量,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数量按时供应到场。 3. 包装 3.1 乙方提供的全部材料须按照相应国家、 行业或企业标准以及惯例要求进行保护 措施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 锈和利于装卸的包装保护措施,以确保材料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 3.2 装箱单应注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供应商、收货人、 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等,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 4. 运输和卸货 4.1 乙方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 (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

4、或要求延 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4.2 乙方应承担材料运输至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的责任。 2 / 7 5. 质量要求 5.1 本合同项下供应的材料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合格 要求。 5.2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设计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 5.3 本工程双方约定质量等级合格,乙方必须保证其供应的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6. 质量保证 6.1 材料安装调试后,经国家及地方规定的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乙方应提供 1 年 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免费修理或更换所有存在缺陷的部件或 损坏的部件 (因使用不当除外) 。 更换的材料的质量保修期相应顺延 3 个月,

5、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对于隐蔽性的、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 即使质量保修期已过,由于其产品本身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安装缺陷造 成的故障,仍由乙方免费负责解决。 6.2 乙方在 1 年质量保修期内应免费提供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内容包括: 6.2.1 二十四小时应急服务,并不收取法定工作日和日常工作时间以外的附加费 用。 6.2.2 接到报修通知后应 24 小时内到现场,及时采取相应有效的维修措施并在 48 小时内维修完好,修复时间从乙方接到故障通知时计算。 6.3 乙方必须书面提交所供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以及为满足报装要求 所需的其他文件。 6.4 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

6、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甲方 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发生的相关费用将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给甲 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7. 检验 7.1 产地检验: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材料,应在制造地点按制造商标准检验。在发 货之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 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证书。 7.2 现场到货检验:材料运送到工地现场卸车后,由甲乙双方会同监理等有关人 员共同检验。 7.3 过程检验:在所有材料的使用过程中,乙方应同甲方共同对打开包装的材料 进行外观质量、性能等的检验。 8. 质量保修期责任 8.1 本合同项下的材料应符

7、合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满足合同中的技 术要求,材料进场必须经甲方、监理及施工等单位验收,乙方须按照甲方确 定的品牌,不得擅自更换,若产品质量及技术指标与合同不一致,由乙方承 3 / 7 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8.2 质量保修期内乙方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只要甲方提出书 面要求,乙方必须在 2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乙方在 5 日内应指派 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3 乙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甲方提出的合理维修、更换服务要求,甲方可以 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 款项中扣除。 8.4 质量保修期结

8、束后由甲方或物业和乙方签署有偿维保合同。 9. 工程计价及结算调整 9.1 本合同材料价为运至施工现场甲方指定地点的价格,包括:材料出厂价、附 属材料费、包装费、运输费、检验试验费、产品复试费、保险费、装卸费、 仓储、税金等全部费用。 9.2 本合同材料为固定单价合同,具体单价细目详见合同附件:报价清单。 9.3 本合同暂估总价为:RMB 217217, ,000000.0.00 0元,金额大写: 9.4 所有变更签证,执行甲方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即每一单变更签证,必须 经甲方审核审批,无审核审批的变更签证,甲方一概不予确认,乙方也不得 执行。乙方应按甲方指示及工程进度,按时完成有关变更工程。如

9、乙方与甲 方对变更计价金额发生争议,该未能达成一致金额争议并不构成乙方不完成 或不按进度完成该项变更工程的理由。此外乙方亦不能要求甲方需对变更洽 商估值金额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执行该项变更工程的条件; 贰拾壹万柒仟贰拾壹万柒仟元元整。整。 9.5 同一单项工程中,同一单位工程的单项变更或单份工程签证定额直接费累计 不超过 3000 元人民币(含 3000 元)时,只做技术变更或签证,不计入结算总 价,超过 3000 元人民币的,则计入结算总价。计价方式执行本合同相关约 定及合同原有单价,原合同没有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9.6 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

10、项金 额超过甲方最终审定金额的 10%,则甲方可按照超过部分金额的 5%在结算金 额中扣作违约金。 9.7 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 量,应以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 通知乙方,并签订施工合同。没有甲方书面委托及施工合同而进行的工程或 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10. 本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10.1 中标承供商根据采购单位需求分期供货, 送到采购单位指定交货地点并验收 合格后,采购单位分期支付。 4 / 7 10.2 本工程无预付款,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付至该供货批次货款的 5 50 0% %; 10.3 安装完毕经电

11、力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5%95%; 10.4 余款(结算审定值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 1 年,质保期自电力部 门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 10.5 每次付款前 5 日,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正式发票。在支付第 10.3 条工程 款前 5 日乙方应提供给甲方至结算金额 100%的合法正式发票。 11. 供货周期及交货地点 11.1 供货周期:乙方应保证在收到甲方的书面供货通知后 20 日内将材料运抵 施工现场,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期间发生的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 中。 11.2 交货地点: 中建威海路项目(津海湾)施工现场为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12、。乙 方应负责将材料卸至甲方指定之工地现场货物存放地。 12. 乙方合同附随义务 12.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 告,按照天津市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总承包商要求,提供所有相 关符合要求的资料。 12.2 乙方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已按合同检查了这些资料。在提 交文件上特别要清楚注明与合同文件不同的地方。乙方应对提交文件上的数量 和尺寸负责。 12.3 乙方需提供所供材料的仓储、 保管、 使用的有效建议, 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 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使用中在功能和外观上达到甲方的满意。 12.4 甲方、设计及监理单位审核乙方提交的资料仅

13、是一般性的监督工作,并不 减少或免除乙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12.5 乙方应确保不能因其产品问题影响甲方项目送电验收, 并应负责协调电力部 门相关验收送电工作。 12.6 上述 12.1-12.5 条款内容被认为乙方在报价中已作充分考虑,其费用已含 在合同报价中。 13. 误期赔偿 13.1 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要求按时供货 (本合同中规定的 不可抗力除外) ,应于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将受到以下处罚:每延误一天, 按照1000元/天计算误期违约金, 误期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所供材料合同总价的2%。 逾期超过两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可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由此发生的相

14、 5 / 7 关费用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退回已支付相应货款,并 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 13.2 上述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可从将要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与乙方的 合同额也做相应的调整,同时,甲方将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4. 缺陷索赔 14.1 如甲方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乙方供货不合格, 甲方有权邀请有资质的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甲方可以据此向乙 方提出索赔,乙方应免费更换不合格的货物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 间接损失。若检验合格的甲方承担检测费用。 14.2 乙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全部责任, 并且对甲方已

15、于规定的检验、 安 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的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 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4.2.1 如货物严重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甲方拒收货物, 乙 方应将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返还给甲方。乙方负担退货 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 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14.2.2 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材料,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 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 失。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

16、期。 14.3 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28 日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 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 28 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 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给乙 方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 并且对其发生及后 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 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 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5.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 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 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14 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 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 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 响持续 60 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 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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