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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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汽车租赁代理协议 签署时间:年月日 一合作内容 二宣传推广 三人员培训 四信息共享 五权利义务 六禁止行为 七履行义务 八指定账户 九销售服务费及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 保密 十二 阶段性担保 甲 方: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一)在符合双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同意积极地向符合租赁条件的乙方购车客户提供汽车租赁服务,协 助和促进乙方的汽车销售和服务业务。

2、 (二)甲方负责提供相关汽车租赁产品,保证该产品符合国家汽车租赁产品的相关标准。 (三)甲方负责制定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产品政策及内容,在协议期内如遇政策和内容调整,甲方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行调整。 (四)乙方同意优先向其购车客户推荐甲方提供的汽车租赁服务,并依照甲方制定的产品内容作为指导, 所销售产品的内容和产生的相关费用必须和甲方一致,不能有冲突。 (五)乙方负责对租赁客户进行资料与信息收集、资格筛选、身份核实、签署见证等,并及时、准确的将 租赁客户的申请和相关真实信息提供给甲方。 (六)乙方将协助甲方对租赁客户进行的债权清收。 第二条 宣传推广 (一)乙方同意协助甲方开展汽车

3、租赁业务的宣传推广活动,允许甲方在乙方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或专 门区域常年免费摆放由甲方提供的汽车租赁业务宣传品(包括但不仅限于目录、图片、横幅、宣传 单、宣传册、宣传架等) ,并通过乙方业务人员向购车客户解释说明甲方的汽车租赁业务。 (二)甲乙双方可共同制作联合宣传品,以共同推广双方业务,但宣传品中涉及甲方内容的最终制成品应 通过甲方审核,以确保甲方的宣传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三)当乙方举行店庆活动、新品发布或其他形式的营销活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保证甲方有充分的 准备时间。甲方愿意参加的,乙方应予以配合,包括允许甲方免费在乙方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设 立专人专柜办理租赁业务或进行业务宣

4、传。 (四)甲乙双方均同意对方可以在各自的网站中、各自的业务宣传品中(包括横幅、宣传单、宣传册、宣 传架等) 、或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广告中使用另一方名称,但使用另一方名称有可能或已经 给另一方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害时, 另一方可以随时要求使用方终止使用其名称, 使用方应及时终止。 第三条 人员培训和信息共享 (一)甲方将根据需要免费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汽车租赁业务培训,并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指导,及时 解答汽车租赁业务的相关问题。 (二)乙方有义务确保甲方提供的培训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像)的保密性。 (三)甲乙双方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共享客户信息,并可合法的将客户信息用于各自内部业务活

5、动。 第四条 权利义务 (一)乙方将负责收集、 审核、 见证与整理与租赁客户有关的申请、 资料、 证明或文件等 (统称为“材料”, 下文同) ;材料的范围、样式、流程或标准与甲方核准的条件、放款条件等(统称为“材料要求”,下文同) 将由甲方另行确定。 (二) 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材料要求依法、客观、谨慎的收集、审核、见证与整理租赁客户提供的材料原 件。 (三) 经自行筛选、判断,乙方认为其所掌握租赁客户材料及信息已符合甲方核准条件的,乙方应通过甲 方认可的方式迅速将上述全部材料的复印件送达至甲方处,乙方核实并保证该些复印件与客户所提供或填 写的原件完全一致。 (四) 甲方收到乙方上述材料复印件后

6、,将及时对该些材料复印件信息是否符合甲方核准条件进行初步审 查,符合条件的,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信息发出核准通知和需补充材料要求。 (五)甲方在审核租赁申请期间应派专人保持与乙方的联系, 及时回复乙方关于租赁申请审核情况的查询。 (六)乙方须安排客户当面签署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 恒昌众鼎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租赁合同(通用条款) (以下简称为“ 租赁合同”) ,如是反向租赁客户,除签署上述租赁 合同外,还需签署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主要条款) 、 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抵 押合同(通用条款) (以下简称为“ 抵押合同”)等申请甲方租赁所需全部租赁客户签名的

7、材料,并对 该签署过程进行见证(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乙方需一次性签署并向甲方提供见证声明 ,见附件一) ;乙 方核实并保证签署上述租赁材料的人为甲方在租赁核准通知中所指定的客户本人,并且签署的是该客户本 人正式、有效姓名。 (七) 乙方需要指定两个见证人并在甲方进行备案,并分别刻 “原件已收取”、“原件已见证”两个专 用章。 (八) 店面指定见证人需在每份申请材料上盖见证章并签字确认。“原件已收取”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书、收入证明、流水、居住证明、水电煤账单;“原件已见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驾驶 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营业执照等。 (九) 店面指定见证人在每份租赁合同上盖见

8、证章并签字。 (十) 按照甲方租赁系统操作流程,乙方在甲方风险审核通过后,需要先按租赁系统中给客户的车辆销售 价格开具车辆发票,并将车辆发票扫描件上传到租赁系统,进入甲方合同审核流程;在甲方合同审核通过 后,甲方将通过租赁系统提供给乙方“发车通知函”,甲方承诺在出具此函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车款支付 到乙方店面。 (十一) 对于车款以外的融资项目(如加装费、保险、车船税、购置税等)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这部分业 务的实际成本金额录入甲方的租赁系统中进行申报。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发车通知函”后,先代垫资金办 理上牌和保险等手续,再将相关发票提供给甲方租赁财务人员,甲方承诺在收到发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 这

9、部分乙方代垫费用支付到乙方店面,甲方支付金额取系统提示融资金额和实际发票金额中二者较小的金 额。如由于乙方申报的数据不准确,导致申报融资金额和发票金额不符合,由此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收集好上述租赁客户所签署的材料与需补充材料等申请租赁所需的全部材料后,应根据甲方 系统认可的方式将该些材料(车辆上牌后并提供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商业险保单、合同原件(及抵 押合同)或扫描件、企业需要提供开户证明和划款授权书、个人须提供还款卡)扫描件信息传递给甲方, 并将材料原件通过快递方式(具体材料清单见附件三) ,在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原 件按合同打包寄给甲方指定的公司的

10、指定人员,如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最晚期限内收到原件资料,将书面通 知乙方暂停合作,直至乙方提供让甲方接受的整改措施。 (十三)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收到本条第八款和第十二款约定材料原件的,乙方应在甲方另行指定的合理 期限内,通过重新收集、审核、见证、追查、递送等合法手段,将符合本协议要求的本条第八款约定的全 部材料原件送达至甲方处。 (十四) 甲方收到本条第八款约定信息与材料后,将尽快对租赁客户的租赁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如若 该些材料及其所反映信息不符合甲方租赁条件等材料要求的,则甲方有权撤销已发出的租赁核准通知、不 予放款;乙方有其它约定或甲方明示做出其它行为的除外。 (十五) 为促进双方间的良好

11、合作关系, 甲方出于方便乙方业务之考虑, 将在收到机动车登记证书 (如 是反向租赁客户,则机动车登记证书必须按照抵押合同进行抵押登记)等材料原件之日前放款, 在此放款情况下,乙方同意按本条下述约定为客户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 租赁合同 及抵押合同项下全部租金、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实现主债权、抵押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等所有费 用和所有其它应付的费用; 担保期间:自甲方按租赁合同约定放款之日起,至甲方收到按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车辆抵押登记证 明文件等材料原件之日止; 除非要求为“原件”,本条所指租赁合同 、 抵押合同可为复印件或扫描件等。 (十六) 由于非甲方原因导致相关车辆办理注册登

12、记后四十五(45)个工作日内放款条件仍未全部获得满 足,则甲方有权与客户终止合同,并且甲方得以免除放款义务。 (十七) 如甲方按本条第十一款约定放款,如款项拨付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未收到机动车登 记证书等材料原件,则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支付该租赁客户尚未付清部分的租金本息及有关费用,并有 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八) 鉴于,甲方对乙方的充分信任及乙方对材料的现场审核和可当面核对客户身份、签署等便利和能 力;故经谨慎审查后,乙方确认:租赁客户身份真实、合法,并且所有以租赁客户名称签署的材料皆为该 租赁客户本人亲自签署。 (十九) 如需注销抵押合同所涉车辆的抵押登记,乙方需积极配合办理

13、有关手续,并根据需要,要求 与责任对客户签署有关文件进行见证。 (二十) 在甲方审核租赁申请期间或放款后,乙方应尽可能将所获知的涉及汽车租赁安全的信息及时提供 给甲方,客户提供虚假信息的,乙方应通知甲方;必要时,乙方应协助甲方查询乙方的客户维修保养记录 或车辆保险资料等信息。 (二十一) 乙方应每月对其全部以金融方式购车客户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在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通报甲方。 (二十二) 如是反向租赁客户,乙方应督促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客户向一家甲方认可的保险 公司,按新车价值为所购汽车购买期限不低于一年的(含一年)的汽车保险,包括但不仅限于交强险、盗 抢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

14、)及全部不计免赔。在保险期限即将到期时,乙方还应督促客户办理 续保手续,如果因交通违章导致保险费用上浮,上浮部分由客户自行承担。并且租赁期满后,乙方有义务 协助客户办理车辆过户的相关手续。 (二十三) 甲方对租赁客户进行债权清收的过程中,乙方同意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信息、 代为通知、保管租赁项下车辆等。如上述被保管车辆将以协议出售方式处置,甲方可视情况委托乙方代为 出售。 (二十四)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总经理、财务经理、销售经理、销售人员以及其指定见证人员的姓名、电 话和编号,并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及时通知甲方,以便于甲方工作人员与乙方工作人员的联系。 (二十五)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

15、通报租赁客户在办理汽车租赁过程中提出的建议和投诉。 第五条 禁止行为 (一) 甲方在乙方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或参与乙方营销活动时,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业务经营。 (二) 在未获得甲方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向租赁客户做出融资额度承诺、租赁报价承诺、租赁期 限承诺等任何租赁相关承诺。 (三)乙方不得虚构、引导、协助或与租赁客户串通为获取甲方的车辆款项而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 息。 (四)乙方不得为租赁客户垫付汽车租赁业务中要求的购车首付款。 (五)乙方不得协同旗下合作经销商或客户造假,如:代签名、发票造假、登记证书造假 、 二手车车价 虚评 、二手车低配混高配 、车辆未抵押 信用卡骗贷情况等

16、 (六)乙方不得在车辆GPS未正常开通的情况下将放车。 (七)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甲方的公司品牌标志,假冒甲方行事其它违法经营活动。 (八) 甲方在乙方所在区域给予的资金支持,乙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条 履约费用 乙方履行本协议,除按约定收取服务费外,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或报酬,但本协议或附 件有其它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指定帐户 (一)甲方指定业务结算帐户详细情况: 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户账号: (二)乙方指定业务结算账户详细信息: 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户账号: 电子联行号: 第八条 销售服务费及方式请参照附件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或乙方旗下经销商与客户勾结、串通,或诱导客户提供虚假的用于向甲方申请汽车融资租赁 的资料或信息,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追缴相关款项,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追缴,在一月内 追缴无效的情况下,乙方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利扣除乙方及乙方旗下经销商当月全部此合同 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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