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困局_禹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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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共 3 页 法制周报/2016 年/7 月/28 日/第 007 版 学院专刊 破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困局破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困局 来自永州法院系统农地纠纷审判一线的调研报告来自永州法院系统农地纠纷审判一线的调研报告 禹楚丹 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土地制度完善与否, 土地流转机制是否规范是关系到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所在。为有效破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纠纷导致的困局,笔者专门对 2013 年至 2015 年间湖南省永州市两级法院农地流转案件的审理情 况进行了调研。 1 农地流转纠纷主要特点 三年来,永州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二审农地流转纠纷案

2、件 907 件,结案 880 件,结案率 为 97%。其中,一审收案 721 件,结案 697 件,结案率 96.67%;二审收案 186 件,结案 183 件, 结案率 98.38%。从有关数据分析,此类案件总体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收案递增趋势明显。2013 年一、二审收案 235 件;2014 年一、二审收案 285 件,同比增长 21.3%;2015 年一、二审收案 387 件,同比增长 35.8%。二是当事人之间矛盾激烈。此类纠纷涉及农民“命根子”利益,一旦 形成纠纷,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互不相让,案件调撤率较低。三年共调撤案件 141 件,调撤 率为 16%,低于三年来的平均调撤率

3、 13 个百分点。三是上诉上访率逐年走高。三年来在所审结 的案件中,上诉案件 186 件,上访案件 39 件。其中,2013 年上诉案件 47 件,2014 年上诉案件 62 件,2015 年上诉案件 77 件;三年来上访案件分别为 8 件、12 件、19 件。四是县区发展不平 衡。如双牌法院三年来审结的土地流转案件达 289 件,江永法院 74 件,而冷水滩区法院只有 9 件,新田县法院只有 7 件,其他的县区法院一般都是 40 余件。同时,土地流转与经济发展的程 度并不呈正比。 从案件的类型上看,主要分为如下几类:一是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有的村委会擅自 变更上届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或

4、对土地重新发包,有的村委会在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 单方终止合同,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部分乡镇政府滥用职权,擅自发包土地或干预 农民自主经营权,干预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二是因承包合同的履行引起的纠纷。如承包人拒 不给付承包费、承包地被征收后补偿款的分配不公、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等等。三是村民之间转 包土地引发的纠纷。如因转包土地被征收后补偿费归属纠纷、因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纠 纷、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先确定的土地流转租金过低引发的纠纷。四是土地集中流转后 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经承包户同意,村委会把土地集中起来,统一对外流转。有的农户认为租 金分配不合理,诉请撤销村委会

5、与他人签订的出租协议,要求恢复土地承包关系。五是经济利益 驱动而毁约引起的纠纷。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 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或者是政府政策的优惠等方面的原因,土地承包者获 得了较大利益,土地的所有者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以原合同侵犯其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权益为由,强行终止合法有效合同产生纠纷。 2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事实认定难。一些案件由于历史久远,举证不足导致认定事实困难,加之土地部门的登记 不规范,重复登、漏登等现象存在,使土地权属难以认定。如江永法院审理的原告桃川镇三板桥 村四、五组与被告毛兴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

6、案中,就因为被告毛兴雄在 1991 年时所承包的土 第 2 页 共 3 页 地被政府征收一部分用于修建公路而致使土地全貌发生较大变化以及该宗土地在过去登记之中 本身就存在着登记不全的瑕疵,从而导致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相对一般案件来讲要复杂很 多,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一些案件由于土地流转操作不规范导致认定事实困难。农村土地代耕、 互换、转包由于一般发生在亲朋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因合同文字表达不清 而难以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或者流转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诸如此种有关流转程序上的不严 格所导致的农村土地流转成讼后举证难的问题,往往双方都有一批证人,证词相互矛盾,甚至出 现为双方

7、作证的情形。 2.案件处理难。虽然三年来受理的土地流转案件总数不多,但是有些案件影响面较广。如江 永县法院受理的桃川镇下圩村委会与某外地个体户荒山承包合同纠纷案,该案牵涉到下圩村 472 户 1800 余名村民的切身利益,村民强烈要求解除合同,但承包方提出如果不能继续履行协议就 要村委会赔偿损失 160 万元,双方分歧大且形成了严重的对抗心理,处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调解协调难。在一些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特别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中,对一 些有资格参与分配而未分配的村民,被告方往往不出庭,抱无所谓态度,给案件的调解和判决增 加了难度。加之早些年,一些农民觉得种田

8、划不来,存在抛荒现象。现在,种田有了粮补资金, 这些抛荒的农民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引起纠纷。当地政府不可能同意这些已抛荒的农 民再次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农民失去了土地就一无所有,在二者的期盼与要求中,人民法 院难以协调。 4.执行难。土地流转后新的经营人已经进行了投资,不愿意交出土地履行法院判决;很多土 地流转收益已经“落袋为安” ,村民不愿返还,村集体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造成判决后的 执行难,加之土地流转纠纷当事人双方一般积怨较深,案件审理当中,当事人往往因宗族利益、 私人恩怨关系,极易发生累诉、缠诉。 3 相关意见和建议 1.搞好土地确权和完善法律制度相结合。土地确权是审理

9、好土地流转纠纷的基础和关键。国 土部门要加快农地地籍调查,建立准确、完善的土地档案,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 权等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保证农村土地权属清晰,四至界限明确,为产权交易奠定可靠 的基础。同时,要认真疏理法律、法规与政策之间的关系,统一立法尺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以增强执法司法的可操作性。 2.建设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与规范土地流转程序相结合。首先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 构。加强对土地流转行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是当前形势的迫切需要,应当借鉴祁阳县成立土地 流转服务中心的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各级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台账和 管理制度,监管农村土地流转

10、交易行为和土地规模经营项目,强化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物权保 护,从而有效地预防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各类纠纷的发生。其次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 构。确保在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土地流转纠纷的发生。 3.坚持公正司法与能动司法相结合。要加强证据的审查判断,结合农村的实际,尊重农村的 公序良俗,严把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依法采信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在土地流转纠 纷的调处中,建立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轴心,以行政处理、仲裁裁决、诉讼判决 为保障的联动调解机制,形成司法调解权、行政权、审判权相配合的纠纷解决体系,以及时高效 地处理各类土地流转纠纷。 4.加大法律的宣传与转变群众观念相结合

11、。要把土地流转政策、法律法规列入农村法制宣传 的重点,采用多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农地流转政策 的宣传,使广大农户知晓农地流转的相关规定。要加强巡回审判,现场审案,通过身边的案例, 让相关农户了解农地流转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使广大农户增强契约意识、证据意识、守法意 识和诚信意识,做到依合同办事、依法律维权。同时,制定鼓励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改变农民 第 3 页 共 3 页 “恋土”观念,提高基层干部“以地生财”的意识。如建立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对全部转出土地 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助;对通过采取土地流转合作方式集中农户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带动农户增 加收入的种养大户给予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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