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慧泉精选对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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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金慧泉国金慧泉精选对冲精选对冲 1 1 号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二二一一三三年年八八月月 目目 录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合同当事人 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6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9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4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5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6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6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7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7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18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 23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7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28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 31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5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6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8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39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0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5 二十四、风险揭示 47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2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2 特别约定特别约定: : 本国金慧泉精选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 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方式签订。管理

3、人、托管人作为 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即国金慧泉精选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 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1 一、前言一、前言 为规范国金慧泉精选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 “计划”)运作,明确国金慧泉精选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业

4、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 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自律性文件的规 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 细则、国金慧泉精选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 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 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 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

5、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 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 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 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指国金慧泉精选对冲 1 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书、说明书:指国金慧泉精选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 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

6、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国金慧泉精选对冲 1 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 托管协议:托管协议:指国金慧泉精选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指国金慧泉精选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 细则、 细则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

7、则 ; 业务规范 :业务规范 : 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2年10月19日正式发布并施行的 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 根据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 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 管理人: 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也简称为 “国金证券” ;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也简 称为“工商银行” ; 推广机构:推广机构:

8、指国金证券以及与管理人签订国金慧泉精选对冲 1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份额登记机构、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期货公司:期货公司:指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委托人: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合格 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

9、管理计划风险 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 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依 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3 份额持有人、 持有人:份额持有人、 持有人: 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 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集合计划成立日:集合计划成立日: 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推广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 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

10、为准; 封闭期:封闭期:特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退出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为集合计划成立日起 6 个月的期间; 开放期: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 划的开放期分为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 参与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 月前 3 个工作日,在参与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集合计划参与业务。退 出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满 6 个月后的每月第 4 和第 5 个工作日, 在退出开放 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集合计划退出业务; 开放日: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存续期、管理期限: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

11、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5 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以展期; 工作日: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T 日:日: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T+n 日(日(n n 指任意正整数) :指任意正整数) :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 天:天:指自然日; 存续存续届届满日:满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满 5 年的最后一日,如果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存续届满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投资本金:投资本金:指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净参与金额,即参与金额扣除参与费 用后的余额。对于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其投资本金 还包括参与金

12、额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 即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份 额的投资本金为净参与金额与推广期产生的利息之和, 也即推广期参与份额与计 划单位面值之积; 集合计划开放期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本金为委托人开放期 参与集合计划的净参与金额, 也即开放期参与份额与有效参与申请日当日的计划 单位净值之积; 4 会计年度: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参与:参与: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首次参与:首次参与: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追加参与:追加参与: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退出:退出: 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13、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 产的行为; 巨额退出:巨额退出: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参与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计划总份额 10%的情形; 计划收益: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元:元:指人民币元;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

14、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 产值;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份额净值、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累计净值: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累计净值: 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 和; 计划资产估值: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本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股指期货:股指期货: 指沪深 300 股指期货合约或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其 他股指期货合约; 持有股指期货

15、的风险敞口: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加 上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减去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净额;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 5 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注册 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 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等;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指 ,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 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合同当事人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管理人管理人 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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