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中止可罚性研究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776521 上传时间:2018-11-18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6.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预备中止可罚性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预备中止可罚性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预备中止可罚性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预备中止可罚性研究(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预备中止可罚性研究 预备中止由于其先天的派生性,所以从来就没有为我国理论刑法学所关注;又由于其边缘性,所以又经常被规范刑法学所忽略;还由于其微害性,所以也从无机会被社会所聚焦。但在人文社会科学“日益成为科学”的时代,刑法理应满足其自治化和发展化,所以因应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双向运动,我们将探究的触角伸向远离中心的预备中止可罚性问题,从事实、价值二元论角度理性地辩证其不可罚性。 形式的犯罪概念相对的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实质的犯罪概念,可以由此出发对主体的行为进行实质的超

2、法规的实质性判断,因此我国规范形态的犯罪概念具有一定的出罪功能,这表现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限定在一个较大的量上,即对行为不但要进行定性分析,还要进行定量分析。依此总标准,对于预备中止中大量的非物质形态的预备行为而中止的情形都可以认为没有什么损害,如以自己购买的方法准备一般的可以民用的犯罪工具、追踪、守候被害人等,这种情形下应当“不认为是犯罪”。但依刑法典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则此种情形下的行为虽然免罚,但结果还是入罪,而且这里对损害的限定是“没有”,而在犯罪概念中出罪所要求对危害的限

3、定却是“不大”,可见此种情形下犯罪概念和犯罪中止的规定显然存有矛盾,而作为犯罪中止形态中较轻的预备中止与犯罪概念间的矛盾表现的更为突出。 一方面,判断人们自己的行为对其他人的期望的意义。规范的功能就在于将以上两个方面结合起来” ,法律的实质就在于协调“双重的偶然性”和“期望的期望”,以提高行为的合目的性和有效性。刑法也是法律的一种,虽然其更多地表现为处罚规范的一面,但依照宾丁的观点,在“杀人者死”的刑法规定后面都隐含着一个诸如“不得杀人”之类的行为规范。正是这一行为规范调整着人合理的预期,从而增加行为的有效性。以此观点省视预备中止的规定显然不具有调整“双重的偶然性”和“期望的期望”的实质功能。如前述预备行为本身既具有和社会正常行为相一致的基本品性,在其发展到着手以前很多行为难以被个别化,而且再加上自动中止比之于被迫中止的了无痕迹,所以刑法将之定罪,无异于主观猜测一个人“内心叵测的程度”,从而激起整个社会对正常行为的怀疑,视域之内仿佛所有的人都在对其进行犯罪预备,所以不得不小心翼翼地等待和防卫着他们中止,如此则徒增社会紧张心理而混乱了人们的合理预期,预备中止的规定就此成为不但无益而且有害的东西。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