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破产公告制度看我国新《破产法》的程序衔接 ——以新旧破产法比较为视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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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透过破产公告制度看我国新破产法的程序衔接 以新旧破产法比较为视角(1) 关键词: 公告/破产程序/子程序 内容提要: 新破产法在结构上是一座通道复杂交错的迷宫,包括一个大程序三个子程序,即整个破产大程序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子程序,程序套程序,程序通程序,通道交错。如何选择破产程序,穿出破产迷宫是破产案件首当其冲的问题。而破产公告恰就如这座迷宫中的路标,指引着整个破产程序的行进。通过破产中不同公告的指引和衔接,我们可以找到六条穿出破产迷宫的通道。 中国编辑。 0

2、07年6月施行的新破产法统一了我国企业法人破产法律制度的适用,重新设计了整个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增加了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其中,对于整个破产程序中公告的规定也大量增加,通过破产公告将破产程序中的各个阶段衔接起来。本文就从新旧破产法中的公告制度比较出发,来解读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程序衔接。 一、我国新旧破产法中公告制度的比较 公告即公开的告知。因为破产涉及到破产企业众多已知或未知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对破产程序中重要的环节应该通过公告的方式广而告之,增加破产程序的透明度。我国旧破产法中仅有3处提到了公告,而新破产法中共有14处提到了公告。 新破产法中的公告类型 根据公告事由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新破

3、产法中的公告分为以下六类: 受理公告,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发布的公告。1新破产法第14条规定,法院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公布,公告中应该载明申请人的名称、管理人的名称地址、债权申报时间地点、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等等。受理公告标志着破产司法程序的启动,是破产程序中的第一份公告,也是其他公告的基础。破产企业债权申报的期限也是自此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重整公告,即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发布的公告。根据新破产法第71、86、87条的规定,重整公告又包括启动重整程序公告和终止重整程序公告,宣示着破产程序中重整子程序的开始和终止。 和解公告,即法院在和解程序中发布的公告。根据新破产法第96、98条的规定,和

4、解公告也包括启动和解程序公告和终止和解程序公告。这类公告同于重整公告,宣示着破产中和解子程序的开始和终止。 宣告公告,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对于宣告公告,新破产法第107条规定,法院自裁定债务人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公告。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债务人真正破产,破产程序不等同于破产。只有当法院正式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公告时,才意味着债务人真正的破产。宣告公告是开启狭义理解上的破产程序的标志,即新破产法中破产清算子程序的标志。自此,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分配公告,即管理人在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发布的公告。根据新破产法第116、

5、117条的规定,管理人可以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每一次分配都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所以分配公告是整个破产程序中唯一可能多次出现的公告。最后一次分配公告发布,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或确定了分配对象和数额,破产清算子程序结束。 终结公告,即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告。新破产法在第43条、108条和120条规定,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终结公告标志着整个破产程序的结束,是破产程序中的最后一份公告。2 旧破产法中的公告类型 同样根据公告事由的不同,旧破产法中的公告有以下三类: 受理公告。旧破产法第9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十日内发布公告,公告中应该规定第一次债

6、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中止公告。旧破产法第19条规定,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3因为新破产法整体的框架设计不同于旧破产法,所以旧破产法中虽然有和解,但与新破产法中和解区别较大。旧破产法中,和解没有被设计成为一种有起止过程的程序,而是被当作一种法律事实来规定,该法律事实的出现会导致整个破产程序的暂时中止,所以有一个中止公告。 终结公告。旧破产法在第22条规定了终结企业破产程序的公告。 比较 对于受理公告和终结公告,新旧破产法都有规定。对于宣告公告和分配公告,旧破产法中虽然也有相关规定,但法律并未规定将之公告,新破产法增加了,这是旧破产法的

7、遗漏或曰新破产法的完善之处。旧破产法没有新破产法意义上的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所以也就没有此类程序公告。 二、透过破产公告看新破产法的程序衔接 新破产程序概貌 新破产法体现了以破产预防为核心的现代破产法的思想,4吸纳了重整和和解制度。我国的一部破产法在功能上相当于日本的民事再生法、公司更生法和破产清算法的集合。5所以新破产法下,应该对“破产”二字重新定位、理解。破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或称“大破产”和“小破产”之分。旧破产法使用的是狭义上的破产概念,即“小破产”的概念,破产程序仅指破产清算程序。新破产法采用的是广义上的破产概念,或称为“大破产”的概念,整个破产大程序包括三个子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

8、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6新破产法下,进入破产程序不等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也不一定必然“破产”。新破产法在功能上是医院,病危的病人进来了,有可能立即身亡,直接送去太平间,即破产清算;但也有进行医治的,一段时间后,可能医治无效,也送去太平间;但也有可能医治好了,出院了,即重整和和解。7新破产法不再是火葬厂,债务人有可能“起死复生”。 也正是因为新破产法在立法宗旨上的改变,在功能上的多元化,所以在程序上,新破产法在原有的破产清算程序基础上又吸纳了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因此导致在结构上,新破产法复杂如迷宫,一个大程序三个子程序,程序套程序,程序通程序,通道交错,走进去,却不知该走哪条通

9、道,从哪个出口出来。再加上立法上有诸多疑点,所以看起来理不清,剪还乱。 相比较旧破产法的程序而言,旧破产法中虽然也有和解和整顿,但是旧破产法是将其作为一个会导致破产程序中止的法律事实来规定,并没有为和解和整顿本身单独设置完整的程序,形成一个破产程序中的封闭的子程序。所以旧破产法自始自终只有一个破产程序,该程序可能因法定事实的出现而暂时中止,但不存在像新破产法下大程序中套子程序的情况,所以在程序结构上相对简单。 新破产程序具体分析 1图表 如上所述,新破产法是迷宫,要想穿出这座迷宫就要找到路标。在新破产法中,这个路标就是破产公告。破产公告衔接着不同的程序,指引着我们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穿梭。首先,我

10、们以破产公告为标识,以图表的方式来解构一下整个破产程序。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 分析 从上面的图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公告的指引和衔接下,我们有六条穿出整个破产程序的通道: a 受理公告宣告公告分配公告终结公告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发布受理公告,开始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发布宣告公告,进入大破产程序中的破产清算子程序;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并发布分配公告,结束破产清算子程序;分配完结后,无其他事由的,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发布终结公告,走出破产程序。破产企业依法被注销,主体资格消灭。 在这条通道中需要指出的是,分配公告与

11、终结公告的意义。分配公告的发布,表明破产财产已经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标志着破产清算子程序的完结,而终结公告是标志着整个破产程序的结束。 受旧破产法以破产清算为核心,以企业破产解体为目的立法宗旨8影响,这条破产通道是我们印象最深的一条通道。 b 受理公告重整公告终结公告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发布受理公告,开始进入破产程序;经审查符合重整规定的,裁定重整,发布启动重整程序公告,进入大破产程序中的重整子程序;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同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发布终止重整程序公告,结束重整程序。但是结束重整程序并不等于走出破产程序,等到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人民应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发布终结公告,才最

12、终结束破产程序。破产企业存续。 在这条通道中,有两点需要特别说明一下: 第一,受理公告不等同于启动重整程序公告。在这条通道中,如果破产当事人9提出的是重整申请,在很多情况下,可能法院裁定受理了申请,也就基本上等于同意了启动重整程序。在受理公告之后,法院紧接着就会发布启动重整程序的公告。在这种情况下,两种公告似乎没有差别,在实践操作中法院还有可能将两份公告合二为一,一起发布。但是,实际上两份公告意义不同,绝对不能等同,在有的情况下也是不能合二为一的。 首先,在这条通道中,法院可能受理的是重整申请,但也有可能是破产清算申请。当法院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发布受理公告以后,根据新破产法第7

13、0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或其符合条件的出资人可以在受理之后又提出重整申请,法院如果审查符合重整规定的,就要发布启动重整程序公告。在这种情况下,受理公告只是将案件引入破产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本意是要将破产程序拉入破产清算子程序,但启动重整程序的公告则是把将要进入破产清算子程序的破产程序又拉入了重整子程序。两种公告是完全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也是不可能合二为一的。 其次,两份公告考虑的因素有不同的地方。法院要启动重整程序,除了要考虑是否符合新破产法第2、7条的启动条件之外,还必须考虑债务人是否有实际上重整的可能性和实现重整的条件等因素。破产当事人根据第2、7条即使提出了重整的申请,法院受理了,但

14、是如果法院觉得债务人不可能重整的,重整不仅挽救不了企业,还会带来更多的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也可以不进入重整程序。也有可能债务人提出了重整申请,债权人不同意,或者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不愿意。法院考虑到这样重整程序即使启动,也很难达成重整计划,有效重整,法院也可能舍弃重整。所以新破产法在第2、7条之后,又在第71条再次规定,法院审查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才裁定启动重整程序。可见第一次审查是否受理和第二次审查是否启动重整程序,所考虑的因素并不完全相同,法院受理后,启动重整程序前,还要做进一步的考虑。 再次,两份公告的意义作用不同,一份是宣示破产程序的开始,一份是宣示重整程序的开始,首先进入

15、大程序,然后再进入子程序。 中国 最后,根据新破产法第10、14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有时间限制的,发布受理公告也是有时间限定和具体要求的,而根据新破产法第71条的规定,裁定启动重整程序,发布重整公告是没有时间限定和具体要求的。这可能与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之后,启动重整程序之前,还要做进一步的考虑相关。该段考虑的时间可能难以量化,由法官在案件的审期内灵活掌握。 正是因为这四点的不同,所以不能排除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启动了破产程序,但没有启动重整子程序的情况发生。 第二,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不属于重整期间,但处于破产程序中,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终结破产程序。根据新破产法第72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而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即终止了重整程序,所以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不属于重整期间或重整程序。但是,因为法院终止的是重整程序而不是终止整个破产程序,所以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在程序上的归属就是模糊的。作者认为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虽然不属于重整期间,但仍然处于破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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