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井田制研究的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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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近年来井田制研究的新进展井田制 问题 ,是先秦土地制度中的重要课题。战国以来,人们对这一问题一直聚讼不已。仅自马克思主义传入 中国 后对它的 科学 研究 也将近走过一个世纪历程,并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文革”结束以后的二十年来,是井田制研究的辉煌时期,史学界摆脱了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与羁绊,在客观、科学、率直而热烈的和谐气氛下,提出了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新见解。1.在井田制有无问题上,经历了本世纪中期三十年的沉寂以后,八十年代以来再度掀起波澜。根本否定、完全肯定

2、、基本肯定三家并存。经过讨论,肯定派占了多数。 目前 虽仍然见仁见智,各守一家之言,但赞同我国古代“曾实行过井田制,但不必拘泥于孟子所说”的看法已逐渐被大多数学者认同。并且,随着近年对 文献 考证的进展,对金文、甲骨文材料的释读及其它考古文物的出土,井田制的存在似乎应该已不成问题。至于先秦时期是否普遍存在,即从时间上讲是否是三代通行的制度,从空间上讲是否是全中国范围内普遍推行的制度,恐怕还需继续研究。2.对井田制性质的认识,历来歧见多出:有原始共产制、奴隶制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 农村 公社土地所有制等等。经过讨论,“原始共产制”已被淘汰。奴隶制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土地所有制虽然都主要依

3、据于诗小雅北山篇中“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诗句,认为它表明了那时土地和人民的隶属关系。但却形成了尖锐对立、相持不下的看法。而农村公社所有制持有者则提出疑义,认为这句话是站在王的地位上表示 政治 意义的,是为了吹嘘自己的政治势力的,不能把它理解为 法律 观念,在 经济 上没有什么意义,即“并不真正表明经济上的所有关系”。(郑昌淦:在“北京史学界再度讨论中国封建 社会 土地所有制问题”会议上的发言,光明日报1961年5月18日;赵伯雄:西周国家形态研究,湖南 教育 出版社,1990年P107109)在近年比较活跃的“公社所有制”论者中,还形成了众多的派别:有“家长制家庭公社所有

4、制”说(赵世超:周代家长制家庭公社简论民族论丛19822;苏凤捷:关于社会形态的质疑和控制中国史研究19813);有“变质的农村公社所有制”说,所谓变质,是指井田制所体现出来的已不再是单纯的公社所有,而实质是封建领主通过农村公社分配份地和分配地租,它反映的是封建性的生产关系(马曜、缪鸾和:西双版纳份地制与西周井田制比较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李根蟠井田制及相关诸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2)。此外,还有人把井田制作为农村公社的外壳或与农村公社划等号等等。总之,持井田制是公社所有制的人占有相当的比例。虽然在一些具体认识上还有分歧,但对于“古代中国社会比较完整地保留了公社组织及其所有制形式

5、”、“当时国家尚未成熟,公社还起着相当大的作用”的看法是完全一致的。更引人注目的是林甘泉的双重形态说,认为西周井田制具有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和奴隶制土地国有制的双重特点。一方面井田制就是公社土地所有制,私田就是农民份地,公田即村社共有制;另一方面村社成员不但不拥有土地财产,而且本身就是专制君主的财产和奴隶。(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古代社会,中国史研究19813)。此看法虽然是奴隶制土地所有制的进一步 发展 ,但又十分注重农村公社在古代中国的存在及其作用,这是以往奴隶制及封建制土地所有制观点所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的。当然也有否认井田制为土地所有制说者。但总的看来,早期的“原始共产制”已经被扬弃,“课验

6、奴隶勤惰标准”的说法也日益缺乏拥护者了,“井田国有制”也受到挑战,而井田的农村公社特点或具有农村公社的若干特点等说法逐渐成为各家共识。对不同时期井田制的系统研究更成为一种趋势。3.在承认井田的前提下,对井田的形式认识也有差异:“棋盘状”或“豆腐干块”式的说法在以往的史学界一直占主导地位。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较多的人认为是方块田,但公田、私田的分布不一定象孟子说的那么理想化。有人认为是长条式或认为无公、私田之分,或认为国、野之中划分不同,甚至于不一定划成井字,孟子中所记载的原始模式是孟子为滕国所做的设想,与 历史 事实有一定的距离。“周礼所载沟洫体系无疑经过编者的整齐化和理想化,难以完全实行。

7、”考工记匠人中说:“凡沟必因水势,防必因地势。”(李根蟠:井田制及相关诸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2)由此看来,孟子所谓的棋盘状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定为“仅仅是一种规划性建议”,在当时的条件下,在形式上虽有可能性,但毕竟太板滞,不会在全国千篇一律,抑或自始至终如一。若认为井仅仅是灌溉组织,当时的土地划分没有任何原则、 规律 可循,似乎也偏颇。承认是方块田,但不要太理想化,或因地制宜,或井字活看的说法已渐次得到更多人的认同。4.对井田上劳动者的看法。解放以前,对此 问题 探讨很不够。1951年起,史学界开展了“众人”、“庶人”身份的讨论。五十年来,对他们作为殷周井田上主要劳动者的身份已基本认定,但

8、直到现在,对于他们的身份地位仍有着不同的看法:奴隶说主要是从卜辞和其他 文献 资料看,他们是被迫进行大规模的集体劳动,且没有人身自由。其中又有早期奴隶制与发达奴隶制下的奴隶之区别,发达奴隶制基本属早期看法, 目前 比较流行的是早期说或称之为父家长奴隶制、家内奴隶制等。其基本特点是 社会 上占有奴隶很少、奴隶多在家内,奴隶有自己的家庭,与主人之间的对立不尖锐等,这与古文献所载周代以前情况很吻合;平民、农民说强调他们的 政治 、 经济 权利和家庭;农奴说虽也承认这些,但又看到了其人身不完全自由的一面;公社成员说则是以他们从公社领取份地,可以当兵等为出发点的,族众说强调的是宗族和家族的普遍存在及各项

9、权利;还有把他们看作贵族者等等。可见在此问题上已形成了派别林立、莫衷一是的局面,但其基本 规律 是:西周封建论者认为他们是农奴或农民,春秋战国封建论者认为是奴隶,魏晋封建论者则认为是村社成员。最近几年来,随着“西周封建论”、“ 中国 无奴论”、“中国只经历早期奴隶社会”论等阵营的不断扩大,奴隶说受到强烈挑战,平民说、农奴说、村社成员说的拥护者越来越多。5.对井田上的剥削的理解。贡、助、彻是三代在井田制基础上所实行的基本剥削制度,这点已没有多少争议,对于贡、助的注解也大同小异,基本认定贡是献物,是实物地租,“助者,藉也”,是“借民力以耕公田”的劳役地租。目前的主要分歧是对于彻法的看法,历来经学大

10、师多有 研究 ,有什一之税、通力合作、实物征收办法、贡助兼行等诸说。近年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阐释,没有太大的突破。在诸说中目前比较受拥护的是金景芳、张玉勤等人的贡助兼行之说,此说原为汉宋大儒郑玄、杨时等人的主张。金景芳等人给予了精当的发挥:孟子“彻者,彻也”的上一字是贡助彻的彻,而下一字则为车辙的辙。古无辙字,彻就是辙。辙的本意就是车迹。周人于国中有贡,于野中有助,与车有两轮,辙有双轨相似(论井田制度,齐鲁书社1982年)。魏克威评价说:“这一观点虽尚有分歧,但赞同者渐多,大有 发展 成定论的趋势。”(近十年先秦土地制度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19894)6.井田上的公田、私田与

11、藉田。在公田、私田问题上,近年来的研究没有大的进展,有贵族公田、农夫的份地、都属统治阶级所有、 农村 公社二重性体现等说法,比较突出的是陈润田的研究,认为自原始社会末期到春秋时期,不同时期的公、私田概念不同。关于藉田,近年的研究有所深入,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国中公田”、“天子、诸侯国主要经济来源之田、“祭田”等说法。目前“祭田”之说势头看好。金景芳在论井田制度一书中专辟藉田一篇,首先对以往史学家把藉田说成是一般性公田进行了反驳,继而对藉田的发展演变作了系统论述,并指出: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只是一种礼节性的象征性的东西。藉田有天子的藉和诸侯的藉两种,生产物主要是用作祭祀的祭品。此看法虽早已出现,但金

12、氏给予了充分的阐扬,在目前的史学界拥护者较多。7.关于土地转让与交换问题是近年来井田制研究开辟的新领域。传统观念认为,周代以前是“田里不鬻”,但1975年岐山(古周原)董家村裘卫诸器的出土,使这一问题遽成为一热门话题,“田里不鬻”的准则发生动摇,主要是在卫禾皿、五祀卫鼎中出现了“贮”字:分别被释为贾、价、租典、租兼贾、纳贡义务、特殊的土地易手等等。无论哪种解释、不管是否承认土地买卖现象已经发生,都意味着从西周中期开始的土地关系的松动,这已被大家所公认。李学勤、李朝远等对土地交换的程序、交换的对象之探索也颇引人注意。总之,“田里不鬻已非复事实”这一观点已被相当多的人所接受,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是近

13、年来井田制研究的中心议题。8.初税亩、作缓田与开阡陌。 历史 上一般认为,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打破了公、私田界限而一律收税,它意味着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和井田制的瓦解。近年来对这一 问题 的 研究 日益深化,有“在过去公田税的基础上,对私田再收一份税”;“在劳役地租之外再加上实物地租”;“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转化”;“变按人头税为按地税的开始”;“初税亩就是彻”等多种说法各家观点有同有异、各有道理。争论热烈之处大致有三点:一是初税亩之前是否是藉法,讨论中多数人持肯定态度。二是税率问题,多数人认为是什一,也有人认为是双重剥削。三是对作用和意义的争论,是一种 社会 形态内部还是两种形态之间的转变

14、标志。总的看来,对其作用评价较高,并且“有一点大家几乎是公认的,即初税亩的实施宣告了井田制的瓦解”,“无疑会促进土地私有制的 发展 ”(郭克煜等:鲁国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P205)。对“作缓田”的解释历来也众说纷纭,早年有“取消公田、以实物为地租换取公田”、“赐田”、“休耕制度”等说法,近年来的讨论实有长足的进展,出现了“屯田”、“祭田、远田”、“援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赏田”等看法。就诸家论述来看,异中有同,又有相互包容之处,“援田”“赏田”之说为众。虽然 目前 还无法形成结论,但充分的讨论对于统一认识,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至于“开阡陌”,同样古往今来说解不一,原有两种截然不同

15、的观点:一是把“开”字释为“开置”或“创置”,以为商鞅变法创立了阡陌。另一种意见认为“开”是“开辟”之意,即朱熹所说“乃破坏戋刂削之意,而非创置建立之名。”( 文献 通考卷一田赋一引朱子开阡陌辩)原因是沟洫道路占地太多,必须戋刂削以为耕地。此说在历史上 影响 较大,本世纪以来的诸多著作甚至于高校讲义都以此说为本。八十年代以来的研究有了新进展,相当多的人摆脱旧说,倾向于“开”包括“破”和“立”两个方面,即“打破步百为亩的旧界而建立起一种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新田界。”(徐喜辰“开阡陌”辨析,吉林大学社会 科学 学报19862);陈昌远商鞅“开阡陌”辨,农业考古19861等)并且,打破了以往专从文字考

16、证入手的传统做法,而是大量使用地下资料与文献资料相印证的双重证法。至于开阡陌的作用,旧说以为是彻底破坏了井田制,从此土地自由买卖。而目前的看法是,增加农民耕地的措施,它只能为土地私有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并不是承认土地所有权。由此可见,从西周“贮田”到商鞅“开阡陌”,井田制的破坏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从西周中叶开始的土地关系的松动似乎是无疑的了;此后的初税亩、作缓田、开阡陌等措施都是促进其走向瓦解的推动力,并不能单纯以哪一件事为标志。况且,井田制的崩坏不可能是一朝一夕或者是同时在各地发生的,应该把它看作一个历史过程。上述井田制讨论的新进展,当然是在 理论 水平日益提高,研究手段不断改进,探讨态度得到端正,考古资料、文献资料日益被重视、利用等条件下取得的;讨论虽然还没有终结,但观点分歧所在已渐趋明朗;在诸家立论不断深化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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