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合同法对违约导致非财产损害的调整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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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试析合同法对违约导致非财产损害的调整 摘要: 如果合同的标的包含精神利益,精神损害的发生就是可预见的,而按合同法基础理论,既然损害是可预见的,当损害发生时就应赋予受害人救济权;而如果赋予受害人救济权就会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平衡违约人的负担、节约诉讼成本,同时也是尊重当事人诉讼选择权的表现;另外设立此等非财产损害赔偿又不会导致违约与侵权二元体制的混乱;所以回应社会现实,由合同法规整违约导致的非财产损害已是逻辑必然。而从设立其请求权基础来看,在现有基础上进行谨慎

2、革新应是一佳径。 律问题,如果非要说二者的联系,仅是违约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上,而针对违约后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是损害填补的问题,这与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等价有偿无关,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说将精神利益商品化后,当事人受到精神损害由违约方进行赔偿也某种程度上遵循了等价有偿原则。而关于所称的违约金,是否等价有偿,亦是当事人的判断问题。 利类型之外的利益难以得到周到的保护”,另“法律无法完全将所有的权利类型化,必然会存在一些没有被法律确认,而实际上法律又应当在目前或将来确认的权利,即所谓的应有权利。” 对此等损害如何设立其请求权基础,即是如何设立救济权的问题。救济权之设立大凡涉及概括条款与具体条款

3、两种类型。而概括条款的设立,可以起到这样的效用即“就立法与司法的关系言留给司法者造法空间使法律的适用更能接近社事实,与法律外的规范体系建立更密切的互动关系。就法官与法律的关系而言使法官更能创造动参与法律的适用,实践个案正义。” 本节就主要探讨概括条款的设立。 的保护,应是逻辑必然,这样处理可以使体系和谐,同时以较小成本达到了较大利益,一般人格权在民法里的设立,统领了合同法、侵权法两个基本领域。 文试论损害中称“损害是民事主体权利行使的妨害,损失是民事主体利益的丧失。损害因侵害而造成,损害又带来损失”,从其意思推导则法律不会赔偿损害而应赔偿损失,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措辞看,并未采纳该说。该论文见/news/XX_2/5/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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