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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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 摘 要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之问题,我国学者存在争议。本文从价值与逻辑两个角度对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进行考察,认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及恢复原状等三种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确认物权请求权则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对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问题的处理欠妥当,应当予以修改完善。 样,在特定的利益之上就有可能存在一个权利真空: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是债权,则不存在权利真空问题,因为,债权消灭

2、后,其利益直接归属于债务人,这种利益无须先戴上权利的外壳再移转给债务人;然而,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是物权,则存在权利真空问题,因为,物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物权人之相对人尽管事实上支配着标的物,但并未同时取得物权,这样,该标的物在法律上就无从归属,陷入权利真空状态,难以得到合法的流转,不利于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用,这显然与诉讼时效制度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相背离。从这点上看,债权可以适用消灭时效,而物权则不可以适用消灭时效。 上归于消灭,而相对人并未同时取得该物权,从而在标的物权出现权利真空;另一方面,将比较严厉的诉讼时效适用于与物权本身几乎同等重要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对物权人的财产自由的限制程度过高,显然有失公允。 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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