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二年律令》所见对官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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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论二年律令所见对官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 内容 提要】近年公布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有关条文对官文书违法行为作了详细的处罚规定,概括而言主要有死刑、徒刑、肉刑、罚金四种。本文通过对出土 文献 与传世文献相互相印证的 方法 ,本文用 历史 的观点考察了伪写皇帝信玺、矫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既弥补了我国古文书学 研究 领域的空白,也为汉律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角度,更为我们研究古文书学提供了一种极为可行的途径,我们相信随着出土汉简的逐步公布,我国古文书学对此 问题 的研究将

2、会更加深入、更加透彻。【关键词】二年律令 官文书 违法 处罚在我国古文书学的研究中,对于文书违法处罚的研究一直以来就是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而汉律对此问题的研究也是十分零散、不成体系的,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传世资料的不足而造成的,正如孔子所说:“文献不足故也。足,则能徵之矣”。但是近年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改变这一局面提供了重要的原始依据,其中二年律令不但对我们研究汉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我们研究文书违法的处罚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的可靠资料。本文试以二年律令为主体依据,集中探讨汉代对官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弥补我国古文书学研究中的缺憾和不足。按照处罚轻重的标准,汉代对官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有

3、以下几种: 一、处予死刑 死刑是一种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法。从文书产生以来,文书的违法行为就从来没有间断过,尤其是作伪现象尤为严重,作伪之中又以伪作玺印为最大害。从简文的记载看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1、 腰斩:“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斩以匀。”这是处腰斩的律文。刘熙释名:“斫头曰斩,斩腰曰腰斩”清代的杜贵墀曾提到:“要斩,周礼秋官掌戮注,斩以斧钺,若今要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腰斩是死刑的一种。伪写皇帝玺印要处腰斩的死刑。在史书中也有伪作皇帝玺印的记载,汉书淮南王安传载,刘安欲谋反,“令官奴入宫中,作皇帝玺,丞相、御史大夫、将军、吏二千石、都官令、丞印,及旁近郡太守、都尉

4、印。”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以伪写行为作为处罚的根据,而不管以何物伪造、是否使用及其使用后是否造成严重的后果。因为皇帝玺印是皇权的象征,在国家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元代的马端临就曾说过:“无玺书,则九重之号令不能达四海,无印章则司之文移不能行之属”此类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又涉及到了皇帝的名义,带有明显的亵渎不敬的性质,因此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最重。 西汉王朝在建立之初曾对当时的各种酷刑进行了省禁。丞相萧何 参考 秦代的 法律 ,“取其宜于时者,”制定了著名的九章律,高祖时期,曾废除“三夷之法,连坐之罪。”从秦到汉,在刑罚的处罚上有一条比较清晰的轨迹,那就是刑罚逐渐趋于宽松。

5、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之下,对于违反国家的规定,伪造皇帝玺印也要处予死刑。这条律令对于后世的 影响 也是极其深远的,如,唐律疏义中“伪造御宝”条“诸伪造皇帝八宝者斩,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宝者绞,皇太子妃宝流三千里。伪造不録所用,但造即坐。”这是唐律对汉律的直接吸收。2、 弃市: “伪写彻侯印,弃市;”、“挢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弃市就是在闹市执行死刑。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刘熙释名:“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言与众人共弃之也。” “官印是权力的标志,统治者借此可以取信于人,使文书能够上行下达,所以说文解释印字说:执政者所持信也。”11正因为这样,伪造官印的行为也

6、不断产生。史书中有许多相关的记载:如史记货殖列传“舞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从史料的记载中可以看出,从汉初开始伪造官吏的印的现象就一直没有间断过,对于这类行为的处罚也从来没有放松过。秦律对于伪造一般官员的印章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矫丞令,何也?为有秩伪写其印大啬夫。盗封啬夫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12这是对伪作侯爵印处予弃市的处罚规定。 同时“矫制”也要处予弃市的处罚,此罪名从文献可以得到印证,汉书终军传:“元鼎中博士徐偃使行风俗,偃矫制使胶东鲁国鼓铸盐铁,还奏事,徒为太常丞。御史大夫张汤劾偃矫制大害,法至死”,汉书窦婴传:“婴矫先帝诏害,罪当弃市。”汉书汲黯传:“臣过河内,河内贫

7、人伤水旱万余家,或父子相食,臣谨以便宜持节发河内仓粟以振贫民,请归节伏矫制罪。”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中“浩侯王恢”条有:“一月坐使酒泉矫制害,当死,赎罪,免。”如淳注:“律,矫诏大害,要斩。有矫诏害,矫诏不害。”从文献的记载看,对矫制的处罚主要有三等:大害,害,不害。而在简文中“矫制”罪分两个等级: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这同文献的记载有一定的出入。“矫制大害”不见于二年律令,只能说明此罪名是后来 发展 形成的。从 “弃市”处罚看来,汉律对于文书违法的处罚,已经充分地考虑行为的结果作为处罚的重要依据。二、处予徒刑徒刑就是对犯人处予一定期限的劳役。徒刑是肉刑和劳役相结合的一种刑罚。简文中对

8、于文书违法行为处罚以此类居多。1、 完为城旦舂:这是一种期限为四年的刑罚。完就是不戴髡钳,城旦就是男刑徒白天守城,夜晚筑城。舂就是女刑徒舂米,以供犯人的口粮。 “伪写小官印,完为城旦舂。”13“诸上书及有言而谩,完为城旦舂。”14伪造小官印和在文书中表现出对上级的不满和诋毁都要处予此类的刑罚。2、 鲸为城旦舂:鲸就是在犯人脸上刺字。“为伪书者,鲸为城旦舂”15此外在,奏谳书中还有四个关于为伪书的案例。“蜀守谳:佐启、主徒令史冰私使城旦环为家作,告启,启诈簿曰治官府,疑罪。廷报:启为伪书也。”,16“蜀守谳:采铁长山私使城旦田、舂为饘,令内作,解书廷,佐 等诈簿为徒养,疑罪。廷报: 为伪书也。”

9、17“河东守谳:邮人官大夫内留书八日,诈更其徼书辟留,疑罪。廷报:内当以为伪书论。”18,“蜀守谳:大夫犬乘私马一匹,毋传,谋令大夫武窬舍上造熊马传,箸其马识物,弗身更,疑罪。廷报:犬与武窬共为伪书也。”19这些都是伪作文书的记载。为伪书的处罚在汉初是比较重的,从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对伪书的处罚贯彻了汉律中“数罪从重”和“连带刑事责任”的原则。如,奏谳书11,邮人官大夫内,留书八日,在汉律中有专门的留迟的处罚。行书律中对于邮书留迟的期限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却不按留书最处罚,而是按照为伪书罪处罚。在两罪并罚的情况下,为伪书罪的处罚较留迟罪的处罚要重,这也是为了严厉打击文书违法的行为,以达

10、到规范文书活动的目的。3、 耐:在汉代,期限为二年至四年的徒刑统称为耐。从简文看来对于此项处罚的是对毁坏文书封泥的行为而作出的。为了使文书确保机密性,在文书发送之前都要封缄、用印,即用封泥固定绳索。对于破坏封泥的行为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罚,这种处罚就是耐。 “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20及“盗书,弃书官印以上,耐。”21这两条记载都是对毁弃文书的封泥处予耐罪的律文。 三、处予肉刑 在汉代肉刑的处罚有多种,从简文看对于文书违法行为处予肉刑主要是笞刑。笞刑是用竹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笞刑又根据文书违法行为的轻重而量于不同的数量。有笞五十和笞百。从简文看笞刑主要是对于文书传递过程中违背规定的里

11、程而做出的。 “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过半日至盈一日,笞百;”22汉律同秦律相比肉刑已经大大地减轻了。肉刑的处罚并不单独使用,总是配合一定的劳役来执行的。仅以肉刑作为处罚在二年律令中仅见笞刑。睡虎地秦墓竹简行书有相关的记载:“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日觱,勿留。留者以律论之。”23“以律论之”,就是依据 法律 对文书传递失期的处罚,但处于何种刑罚不得而知。汉官旧仪有记载:“奉玺书使者乘驰传。其驿骑业,三骑,昼夜行千里为程”从出土的其它资料也可得到佐证:“官去府七十里,一日一夜当行百六十里,书积二日少半日乃到,解何?书到各推辟界中,必得事案到如律令,言会月廿六日

12、,会月廿四日”。 24对于文书邮传失期的处罚,从汉初开始是否经历了一个深刻的变化过程,有待于 研究 的进一步深入。四、处予罚金罚金是对那些轻微的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罚金是赎刑的一种,根据罪行轻重的不同,处不同的罚金。主要有如下情形:第一、 罚金一两:“而误多少其实,及误脱字,罚金一两。”25主要指文书涉及到数量的一定要清楚,如果数量不清楚或者有脱漏字的现象处予一两的罚金。简文中还有:“邮吏届界过书,弗过而留之,半日以上,罚金一两。书不当以邮行者,为送告县道,以次传行之。诸行书而毁封者,皆罚金一两。”26这是对邮传过程中滞留行为的处罚。第二、 罚金二两:“亡书、符卷、入门卫木久,塞门,城门之 ,

13、罚金各二两。”27这是对丢失文书的处罚。“发致及传递,若诸有期会,而失期,乏事,罚金二两。”28这是对延误文书投递的处罚。“行书而留过旬,皆盈一日罚金二两。”29这是对滞留文书时间过长的行为的处罚。第三、 罚金四两:“不以次,罚金各四两,更以次行之。”30“亡印,罚金四两。”31这是对不按规定传递和丢失官印的处罚。“河东守谳:士吏贤主大夫 , 盗书系隧亡。狱史令贤求,弗得。系母嬐亭中,受豚、酒臧九十,出嬐,疑罪。廷报:贤当罚金四两。”32这是处理文书违法过程中,官吏私收贿赂,违法的处理。从较前出土的汉简中,也可以看到对文书传递失期处予罚金的记载。“不中程百里罚金半两,过百里一两,过二百里,二两

14、,不中程车,一里,夺史主者劳各一日,二里令相各一日。”33从上面的 分析 可以看出,衡量文书传递失期的标准是时间和行程,而且区分不同的传递方式。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34可以看出近距离用步行即可,远距离则只表明用“邮行”,高敏先生通过具体研究认为汉代文书的传递方式主要有“步递、车递、马递与船递”四种35。结论总而言之,我们通过对公布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分析可以得出:在西汉,对于文书文法的行为的处罚已经有了很具体、很完善的规定,这不但说明西汉文书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西汉立法的情况。本文通过对出土 文献 与传世文献相互相印证的 方法 ,

15、既弥补了我国古文书学研究领域的空白,也为汉律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角度,更为我们研究古文书学提供了一种极为可行的途径,我们相信随着出土汉简的逐步公布,我国古文书学对此 问题 的研究将会更加深入、更加透彻。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XX年11月,第1版。 论语八佾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XX年11月,第1版,第134页。刘熙:释名,四部丛刊本,卷八。杜贵墀:汉律辑证,桐华阁丛书,光绪中刻本 文献 通考职官 汉书萧何曹参传刘俊文:唐律疏义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6月第1版,第1686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XX年11月,第1版,第135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XX年11月,第1版,第135页11汪桂海:汉印制度杂考, 历史 研究 ,1997年第3期。1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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