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对话、讨论:刑法司法解释的过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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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解释、对话、讨论:刑法司法解释的过程分析法律起源于人类纠纷的解决,有了人类纠纷,当然就需要有一个解决的办法。这个所谓的解决办法就构成了法律的起源。这种解决的办法在原始社会表现为习惯,即全部族内的所有人都自愿服从该习惯,用该习惯来调整部族内的纠纷。随着经济的发展,纠纷的增多,原始的习惯越来越无法满足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习惯法,即由大量的习惯所汇集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解决根据。以这种根据为基础,进一步发展成了法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随着阶级社会和国家的

2、出现所形成的,毫无疑问,从根本上讲,这是法律的本质。然而,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的产生是跟对于法律的需要紧密联系的。这种紧密需要就是法律对于纠纷的解决机能。当然,这是法律的一个功能,法律的解决纠纷只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的和直接的功能而已。就是这个重要的直接的功能,是我们能够充分认识到法律是为人所设计的制度,它的产生离不开人。著名法学家高清海先生认为,哲学的奥秘在人,而人的奥秘在哲学。同样可以说,法律的奥秘在人,而人的奥秘也在法律。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就文化学意义上而言,我们认为法律起源于人类的对话和交流,在人类的对话和交流中,形成了对纠纷的解决方法,这种方法表现为对该事件的法律意义上的解释。法

3、律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前法律阶段”的口头历史阶段便可看出这一点。这一时期的特点是人们运用口头语言进行的面对面的直接交流或对话。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着自己的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交往的制约。”这就是说,人类的精神生产必然受到交往的制约,法律活动自然不能例外。在现代法律已经发展成为了逻辑严密、内容庞杂的系统之后,我们常常容易忽略法律的这一根本特点,即法律原本为人所设计,法律原本也是为人的,法律原本应该通过对话和交流的形式来使得人的矛盾得到完美解决的。这应该说是一个遗憾。就一般的解释而言,解

4、释学的主要任务有二,1)确立语词、语句和文本的精确意义内容,2)找出这些符号形式里所包含的教导性的真理和指示,并把这种真理和指示应用于当前具体情况。前者可以说是一种探究型解释学,它以研究或探究文本的真正意义为根本任务,其重点在于:我们为了获得真正的意义而必须要有哪些方法论准备。探究型解释学就是重构作品的意义和作者原初所想的意义,这种重构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后者是一种独断型诠释学,它是把卓越文献中早已众所周知的固定意义应用于我们自身的现实问题上。神学解释学和法学解释学是它的典型模式。我们可以用斯宾诺莎的观点来说明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解释学。斯宾诺莎在其神学政治论中这样说,“凡事物因其本身之性质容

5、易理解者,等到表达出来,也不会暧昧晦涩,难以索解,俗语说的好,聪明人一个字就懂了,欧几里德只讲简而已明的事物,没有语言的限制。我们可以把他的用意了解得十分明白,确实知道真意所在,不必完全懂得他著述时所用的语言。事实上,关于这种语言大略知道一点就够了。我们用不着仔细考究作者的生平、事业和习惯。我们也无须推究用什么语言写的,什么时候写的,书在历代所经历的遭遇,各种不同的本子,是否受人欢迎,因谁的推崇才为世人所赏识,都用不着。欧几里德是如此,凡是一本书,由于所论事物之性质容易为人所了解,都是如此。”这是运用了独断型解释学的方法。而在斯宾诺莎接着说圣经中还有些内容是晦涩不明和不可理解的时候,他又说,我

6、们必须了解“每编作者的生平、行为和学历,他是何许人,他著作的原因,写在什么年代,为什么人写的,用的是什么语言;此外,还要考究每编所经历的遭遇。最初是否受到欢迎,落到什么人手里,有多少不同的原文,是谁的主意把它归到圣经的里面的;最后,现在公认为神圣的各编是怎么合在一起的。”在这里,斯宾诺莎使用的就是探究型解释的方法。但是随着法学解释学的逐步发达,更为关键的是所谓理性在解释当中的应用,法律解释越发变的专断,越发显现出其生硬机械的一面,也即理性本身脱离了人类生活的世界,而变成了一个另外构建的世界,与人类行为越发脱节。法律解释学越来越变成了冷冰冰的独断解释学。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这个遗憾来源于现代性

7、的盲目扩张,也是人类理性的毫无限制的发展。现代性的危机由此而来。面对现代性的危机,当代哲学家给予了批判,在批判的基础上,形成了两条进路。一条是后现代哲学家提出以后现代文化来代替现代性,其代表有德里达、福柯、利奥塔等;另一条是现代性的重建,代表有汉娜。阿伦特、列维纳斯、哈贝马斯、罗尔斯、德沃金等。在现代性的重建方面,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是重要的理论,对于现代性的维护与重建是完整的理论。哈氏的交往理论意在马克思主义和当代社会批判理论领域内,完成由意识的批判向语言的批判的过渡。并试图建立以合理性为立足点,为社会病理现象进行分析,实现由目的合理性向交往合理性过渡的理想目标,从而完成其现代化的社会理论的基

8、础建构。交往行动这一概念是哈贝马斯的所有论著中都论及的概念,尤其是其交往理论的核心概念。因此考察哈氏的交往理论必须从这一重要概念入手。他在早期把交往行动看作以语言为媒介、以理解为目的的行为。60年代其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一书中就曾这样给交往行动下定义:“把以符号为媒介的相互作用理解为交往活动。相互作用是按照必须遵守的规范进行的,而必须遵守的规范规定着相互的行为期待,并且必须得到至少两个行为主体的理解和承认。”这一定义可以说是哈氏对交往行动的代表性诠释。20世纪70年代哈氏在论及“交往行为的一般假设前提”这一说法,曾“把达到理解为目的的行为看作最根本的东西”。而“达到理解是一个在相互认

9、可的有效性要求的前提基础上导致认同的过程”。而且“与有目的理性的行为不同,交往性行为是定向于主观际地遵循与相互期望相联系的有效性规范。在交往行为中,言语的有效性基础是预设的,参与者之间所提出的并且相互认可的普遍有效性使一般负载着行为的交感成为可能”。从以上哈氏对交往行动的重新定义可看出,他基于语言学和解释学的研究,将达到理解为目的和以言语的有效性基础加入他对交往行动概念的定义中。20世纪80年代,哈贝马斯提出“交往行为总是要求一种原理上合理的解释”。即应分析为理解所进行的行为的这种合理的联系结构。1982年哈氏在完成两本卷的交往行动理论巨著后,曾经对交往行动概念的重要性作了明确说明:“从相互理

10、解的角度来看,交往行为是用来传播和更新文化知识的;从协调行为的角度来看,交往行为起着社会整体化和创造团结互助的功能;最后,从社会化的角度的看,交往行为是为了造成个人的独有的特征和本质。”由此可见,社会、文化、道德、理性及个性等一切重要社会问题都离不开交往行动。另外生活世界是哈贝马斯社会理论的基本概念,同时也是他的交往行动理论的一个重要概念。生活世界本是胡塞尔后期现象学的主要概念,哈氏的生活世界概念受胡塞尔影响,但与胡塞尔从认识论角度提出这一概念有所不同,他“勾画了一个更为充实的生活世界的概 念,它体现了文化的再生产,社会的整合和社会化。由此可见,生活世界由文化、社会和个体化统一而成,存在着与之

11、相应的文化再生产、社会一体化与个性社会化的再生产过程。而生活世界是人们进行一切交往活动的领域,生活世界的各个层面的再生产过程与交往的不同侧度相联系。在现实生活中,生活世界与系统是相互联系的,哈贝马斯所指的系统是现实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它们区别于生活世界,是因为它们不靠日常语言组织起来的,哈氏将生活世界和系统联合起来,并将它们之间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双重发展视为社会进化过程,其中生活世界的理性化是系统一体化之新机制得以组织化之必要条件。另一方面,随着生活世界理性化的进展,那种在不同交往成员和团体间产生不协调的危险也在增大,换言之,生活世界被”殖民化“了,类似于韦伯把欧洲资本主义理性化过程的负面结果归

12、结为自由的丧失和意义的丧失,它们分别是目的合理性所支配的过渡膨胀的官僚化和贪得无厌的市场的产物。在哈氏看来,这个双重丧失在更严格的意义上乃是系统与生活世界的非耦合性畸变造成的结果。奥斯维特曾将这种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描述为”意义的丧失合法性和在文化再生产价值导向的危机、混乱和在社会整合中社会团结的缺失,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的心理病态。“而要避免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和系统对生活世界的侵入,重新调整系统和生活世界的关系,必须使系统重新定位安居于生活世界的自我复兴。既然现代性的症状表现为系统对生活世界的颠覆,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的真正希望在于从目的合理性向交往合理性过渡。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概念是针对被系统扭曲

13、的生活世界而提出的。”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是占有基础性地位及内容丰富的理论形式,它是哈贝马斯思想的关键性概念。“交往合理性”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建立一种现代化的理论,一种现代化病理学的理论,即一种使理性在历史中变为现实的理论“。在哈氏看来,以”工具行为“为主体的”目的合理行为“或工具合理性行为对于社会实现理性化并不具重要意义,而只有实现与目的合理性相对应的交往合理性,才能使理性在社会现代化中变为现实,才能使人们的生活世界和社会走向合理性。交往合理性在哈氏的交往理论中占据着突出的地位,它既是交往理论所致力于的最终目的,又是其合理化理论的出发点。因为交往合理性是主体的交往行为在道德实践方面的理性化,

14、而非工具行为或策略行为领域内的理性化,它的实现依赖于“意向表达的真诚性”和交往行为所遵循的“规范的正确性”。交往合理性意味着人们摆脱了种种社会压抑与控制,进行自由的交往与对话,从而通过建立“和谐、团结、友好”的人际关系,使个性得到回复与发展。最终只有从交往合理性出发,才能使人们的生活世界和社会走向合理化,并且使“自由的交往关系和对话”制度化。基于认为晚期资本主义的冲突是根源于社会的文化体系压抑了人的本质欲望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哈贝马斯提出交往伦理学以保证伦理规范的普遍性和行为主体的自主性。普遍性规范也即通过交往得以使主体间实现相互理解而得到普遍同意的规范,并且在交往行为中的每一主体的个

15、人自主性也得到实现。由于交往关系是人类的基本关系,主体间发生交往行为,而以相互理解为根本目的的交往行为需要人们具备确定性和规范性的准则,商谈伦理学就是有关商谈规范的普遍规则,规则的确定是商谈伦理学的基础。哈氏强调交往行动的主体间的相互性,即从相互承认到最终相互认同,认为商谈伦理学的原则必须体现这种相互性,也即商谈者之间权利和机会的平等,通过相互交流、讨论,达到相互理解。概而言之,哈贝马斯认为走出现代性危机需要通过一种理性整合活动,也就是“主体间交流行为”。哈贝马斯试图用这一概念来取代近现代西方主流哲学-以主体为中心的意识哲学。首先,主体间交流行为理论是一种“普遍语用学”。它旨在重建语言用法或说

16、话的“普遍核心”,它不仅仅是指“语言能力”,如词汇、语法和逻辑原理等,还包括“交流能力”。换言之,说者和听者不仅要有生成和理解语句的能力,而且还必须具有建立和理解与使得具体语境下的说话行为有意义的世界的关系。概而言之,说话行为是否有意义,它是与“外在世界”、“内在世界”和“社会世界”密切相关的。这也就是说,交流行为要达到相互理解,必须满足三个“效度要求”:真值要求,即说出的话是符合外在世界的;正当性要求,即在共同的社会规范看来,说话行为是正确的和合适的;真诚要求,即说话行为所表达的主体经验是真诚的。对于交流应该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不可诉诸权威。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有效性要求”是一个有效的话语所必须事先满足的有效性条件。就是说,任何一个话语,如果是有效的,则意味着他具有能够被任何听者所接受的条件。对此他说:“对话是为检验意见的有问题的有效性要求服务的。对话中惟一允许的强制是较好的强制;惟一允许的动机是通力合作寻求真理。对话在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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