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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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 【 内容 提要】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为基础材料,全面 研究 了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西汉继承了秦朝的军功赐田和授田制度及其田税征收方式。授田以名籍为准,数量依然是每夫一顷,军功爵者则依次增加,但级差复杂;明确规定二百四十步为亩,土地一经授予即归私有,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买卖、赠予、世袭。以授田为基础,西汉继续实行定额田税制度,并更具有 时代 特点:明确规定按顷 计算 、按户征收;改实物税制为实物、货币并举而以

2、货币为主的制度。这既促进了汉初商品 经济 的 发展 ,也加速了个体农民的破产。过去对汉代土地、田税制度的诸多争议因此解决。 【关键词】汉简/授田制/土地私有化/田税制度/小农命运 【正文】 授田制度是战国通例,而以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国最为典型。统一之后,秦始皇整齐制度,把六国的授田制度统一于秦制之下,云梦秦简田律的“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云云,就是秦统一以后的通制。这“授田之数”就是指授予农民的土地数。农民从官府领取土地之后,无论种与不种、收成如何,都要按照每顷刍三石、稿二石的标准缴纳刍、稿。从法权的角度看,这是土地国有制。董仲舒:“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

3、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系过秦之词,而非自商鞅以来就实行土地私有制。这已是学界的共识,无须赘言。但是,有秦一代是否都严格实行授田制度?董仲舒所云是否秦代的史影?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秦始皇三十一年曾“使黔首自实田”,对此,学术界有两种解释:一是使农民“自行申报所占土地的数量”,国家承认其所申报的土地为合法占有,释“实”为“据实申报”,这是大多数学者的看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页;林甘泉、童超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5页。);二是允许农民自由开垦、占有土地,释“实”为充实的意思。若真如此,无论按哪一种解释

4、,均说明从此以后国家放弃了对土地的严格控制,农民可以自由垦田了;农民垦荒也好、纳税也好,不必“以受田之数”按顷交纳,而是按实耕地进行了,授田制度退出了 历史 的舞台。但是,“使黔首自实田”系集解引徐广语,只是孤证,显然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秦亡汉兴,刘邦称帝伊始曾下一道著名的“复故爵田宅”诏,其文云: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辩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这段话共有三项内容:一是令逃亡山林的流民回归原

5、籍,登记入籍,恢复其原来的也就是在秦朝的爵位田宅;二是把那些因饥饿沦为奴隶的人免为庶人;三是提高军吏卒的爵级及待遇。这标志着西汉全面继承了秦朝的土地制度和军功爵制度,不仅承认秦朝的故爵田宅为合法,而且继续推行军功赐田制。众所周知,秦朝的军功赐田是在授田之外增加土地数量以酬其功,继续推行军功爵制也就意味着继续执行授田制,即使秦始皇因“使黔首自实田”而废弃了授田制,那么刘邦“复故爵田宅”之后也予以了恢复,西汉继续执行授田制度,那些有爵位者可以因此而增加土地,没有爵位的庶人则向官府领取土地。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因缺乏直接的史料,对此难以肯定。张家山汉简的面世终使真相大白于天下。土地还授的一般规定张家山

6、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云: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田不可垦而欲归,勿受偿者,许之。律文的“行”即授予,“勿行”即不要把不可垦种庄稼的土地授给农民。吕氏春秋乐成谓“魏氏之行田也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律文之“行”与“行田”之行同意。按汉书地理志,汉代把土地分为已垦、可垦而未垦、不可垦三类,不可垦之地包括山川林泽居邑道路,授给农民的是已垦和可垦地;但是,允许农民自愿接受不可垦的土地,如果无法经营,可以再归还政府,但不得要求补偿。授田的基本标准是每夫百亩,有军功者按爵位高低依次增加。户律规定: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

7、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二十五顷,公乘二十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他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规定了各个等级的占田标准和授田次序。按 社会 等级可分为三大类别:军功爵者、庶人、特殊人群。汉初,继续执行商鞅变法时所推行的“名尊卑爵制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制度,第一级公士可占田一顷半,第十九级占田九十五顷。从第一级到第十九级之间又分为三个大的级差:从关内侯到

8、左庶长是高爵,级差两顷;从左庶长到公大夫为第二个级差,级差悬殊,五大夫较左庶长一级之差占田少四十九顷,公乘较五大夫少五顷,公大夫较公乘少十一顷;公大夫以下大约就是低爵了,级差也是二顷。公卒、士伍、庶人的身份应有所区别,但在占田数量上都是一顷;司寇、隐官是特殊人群,较庶人减半占田。授田时,要让死者的继承人优先选择土地,以示对其不幸的同情,然后再依次授予他人。如果分居立户,即从其原来家庭所占的土地中分割授予。那些虽然立户而无田宅或者占田不足者,依律授足;住宅不足者就不再补了。根据户律,住宅面积三十平方步为一宅,按身份等级分配,其等级级差与土地相同,不同的是多了第二十级彻侯,其授予数量是一百五十宅,

9、其余关内侯、大庶长以下至庶人所授宅数和土地顷数相同。在先秦诸子心目中,理想的田宅比例是百亩田、五亩宅,商鞅变法执行的是百亩田、九亩宅。而西汉沿袭商鞅的授田百亩的同时大大减少了住宅面积,只有八分之一亩了。众所周知,二十级军功爵制施行于秦,统一之初有爵位者主要是原秦国人,关东地区的绝大多数人口无论是六国官僚贵族还是富商巨贾通通成为庶人;刘邦虽然率关东子弟也就是所谓的“诸侯子”起义反秦,但其统一天下依靠的是秦人之力,其所授军功爵的主体 自然 以秦人为主,这是其继承秦制、“复故爵田宅”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说,汉初有军公爵的特权阶层只占全国人口的一少部分,主要是随刘邦入关的“诸侯子”和帮助刘邦统一天下的秦

10、人,其余各阶层都在庶人之列,他们的授田标准都是一顷。军公爵者的授田就是在这一标准之上依次增加的。需要指出的是,先秦 时代 的百亩之田、五亩之宅指的是百步之亩,而西汉则是二百四十步之亩。西汉田律对田亩面积、形制、阡陌系统有着明确的规定:田广一步,袤二百四十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道;百亩为顷,十顷一千道,道广二丈。恒以秋七月除千佰之大草,九月大除道阪险;十月为桥,修波堤,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乡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陷败不可行者,罚其啬夫、吏主者黄金各二两。这是秦朝制度的延续而有所完善。秦武王二年曾颁布更修为田律,其文云: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道。百亩为顷,一

11、千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孚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正强畔,有殳千百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即阪险。十月,为桥,修波堤,利津梁,鲜草篱。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比较二者律文,二年律令之田律显然是秦武王更修为田律的修订版,其田间阡陌系统较秦减去封、的设置,更加明确了基层官吏维护阡陌系统的责任,对亩积的规定更加简明,以往对秦律的亩积究竟是多少步的种种疑问,如对秦律“畛”的理解,究竟是田间小道,还是亩积单位,究竟是二百四十步之亩,还是四百八十步之亩,等等,现在可以释然了,律文之“畛”是田间小道而非亩积单位,秦武王更修为田律之亩是二百四十步之亩而非四百八十步之亩。关于授田亩数,

12、还有一点要做说明,这就是不同土质、不同产量的土地的授予顷数 问题 。田律规定:“田不可田,毋行,当授田者欲授,许之。”但,已垦、可垦、不可垦三者土地质量、产量、劳动量是不一样的,而税收都是按顷征收。那么,这些授田民为什么会要求授予那些“不可垦”之地?授予良田是每夫一顷,授予可垦而未垦地和不可垦的土地是否也是按照每夫一顷的标准执行?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果都按照每夫一顷标准授田,那些未垦地、不可垦之地谁也不会接受,也不存在“当授田者欲受”的可能性,这条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惟一合理的解释是 法律 所规定的每夫一顷是指国家规定的标准良田,对于那些劣质土地、可垦而未垦地、不可垦之地则增加授田数量以调节其

13、质量的差异,良田者按标准授予,否则增加授田数量,或加倍、再倍以致于三倍五倍等等,具体多少视情况而定。这是战国授田的普遍制度。西汉亦然。因此,农民才会接受那些劣质地和未垦地,才会有人主动要求“不可垦”之地。因为这些“不可垦”的土地固然不宜农耕,但它拥有丰富 自然 资源,可以从事 经济 作物种植,可以从事畜牧业、矿冶业,而田税负担则按照良田数量计征,所获回报大于农耕,所以会有人主动要求。如所周知,战国授田制又称之为名田制,就是商鞅变法推行的“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制度。其特点是首先严格户籍制度,再依名籍授田,有名于上,则有田于下,然后循名责实以收田税。西汉授田也是如此,户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未授田

14、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乡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土地授予等事宜。授田时,按立户先后次序;在立户时间相同的条件下再以爵位高低为序,即爵位高者先授,爵位低者次之,都要根据上报县官的户藉次序进行。不著名户籍、冒用他人户籍、或代替他人占田者则课以重罚。户律又规定: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会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畀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对于不立户占田、代替他人占田者,不仅要收回土地,而且要戍边二岁。如果主动坦白为他人占田的行为则既往不咎并承认其所占土地合法。正因为授田以户口

15、为基础,故户律对年龄登记、户籍管理有着严密的规定: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产年,不以实三岁以上,皆耐。产子者恒以户时占其“自占年”即自己申报年龄,因年幼不能自己申报者由父母兄弟代为申报,无父母兄弟者由基层官吏推定其年龄,谎报年龄达三岁者则处以耐刑。百姓产子则在每年统一办理户籍时申报户口。所谓的“户时”即每年八月统一办理户籍的时间,主要有乡部官吏具体负责,户律云: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案户籍,副臧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民欲别为户者,皆以八月户时,非户时毋许。按律文,乡部官吏每年八月都要核校人口、办理新户和户口迁移手续,审定户籍档案。不按时办理者,“罚金四两”;里正、里典知情不报,“与同罪”。这些档案包括每户的人口数量、年龄、户主、田宅数量及其位置顺序、租税数量等 内容 。所有这些,都要按其性质分别立籍,统一报到县廷收藏。户律对此有详细的规定: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令若丞印,啬夫发,即治为;臧已,辄复缄闭封臧。不从律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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