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司法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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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西周的司法审判制度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周王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狱讼形式的划分: 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必须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官府是不受理其起诉的案件的。 、司法审判原则: 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注重运用各种证据联盟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五过之疵”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按照当时的规定,司法人员犯有这五种行为的,与案犯同等处罚。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四、监狱管理制度西周的监狱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专门设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司圜隶属于大司寇。监狱设施及其狱政管理事务由司法审判机关统一管辖。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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