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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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摘要:伴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与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不断强化对精神利益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重视对自身的价值、尊严和安全的追求,由此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成了众人瞩目的焦点。本文立足于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从精神损害的定义出发,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构成要件进行深入有益的探讨和较为科学的界定,揭示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理论依据和重大意义。最后在对我国精神损害的立法沿革回顾和现状评析的基础上提出司法实践中科学确定赔偿金额的构想。关键词:

2、精神利益,精神损害,赔偿第一部分综述纵观整个人类发展史,人类对自身的自由,平等,幸福的追求从来未停止过,特别是近现代,从十九世纪“天赋人权”思想的提出到现代人权概念的发展成熟,从物质文明的发展到精神文明的建设,维护人的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尊严,安全,迫切需要把精神损害赔偿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制定出一系列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从而使物质社会和精神社会达到有机的和谐统一,促进人类的进步。勿庸置疑,这个神圣的历史使命落到了民法的肩上。民法是私法,是权利法,是法律地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法,它不仅对人的生存资格予以确认,更以其对主体权利的充分肯定而使人们的生活更加美好,超越于生理需求而赋予

3、生存的更丰富的内涵。民法的文化所体现的价值均以对人的自身关怀作为首要的和最终的价值取向。“人性的首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其自身应有的关怀。”1卢梭在法国大革命前夜的呼声也正是民法所要体现的理念,是民法文化的精髓,体现了人们对自由的向往,对权利的执着,对自主自治的渴望。民法以其特有的理念和不断完善的制度最大限度地确认人们的权利,并予以充分有效的保护救济,从物质利益的保护到精神利益得到保障,从肯定财产损害赔偿到肯定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逐步扩大,虽然经历了一段漫长而曲折的历程,但这段发展历程表明承认精神损害赔偿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体现了人类对自身价值的充分认识和尊重。最早的

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资产阶级民法确立的,并首先体现在对人格权的保护中,它是资本主义社会人格尊严绝对不可侵犯“个人本位主义”思想在立法上的一个集中表现。伴随着社会的进步,现代日益发展的科学技术所带来的对人身利益侵害机会的大大扩大,促使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越来越深刻,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日趋完善,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民法典中规定了较为详细和具体的人格损害的认定范围和赔偿数额的确定,英美两国则以判例和单行法规规定。由于封建传统的影响,我国近代以前无民法,从而导致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起步较晚。首先出现在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之中。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

5、全会以来,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到切实的完善和健全。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日趋复杂,从而产生愈来愈多的社会关系,现有法律法规由于受到当时立法的经济,政治,思想条件和立法技术的影响,显得十分滞后,突出的现象就是精神损害赔偿一度成为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领域的热点问题,之所以热,究其原因,是我国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化,人们维权意识增强,反映到司法实务中则是民事赔偿案件中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受害人提起精神赔偿要求的不断增多,赔偿数额越来越大,而我国现有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其研究力度和深度不够,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其结果必对法治进程造成障碍。因此,在理论和实务上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深入的系统的研究和

6、探讨,对于完善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加强民事立法的科学性,弥补人格权与身份权方面的立法和司法的不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良好有序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部分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一、精神损害的界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精神损害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对精神损害的科学认识,是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石和前提。“精神”一词进入了法律领域,被赋予特定的色彩和内涵,与哲学的精神含义有所差异,范围较狭隘,主要指与法律上的财产流转活动相对应的活动,包括生理上,心理上的活动和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侵权行为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而造成的公

7、民生理和心理上的精神活动的损害,以及对公民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可见,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的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痛苦产生于两个来源:一是,侵害了公民人体的生理活动。当侵权行为侵害了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使其产生精神痛苦;二是,侵害了公民的心理活动,当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时,侵害人的情绪、思维、意识等活动,导致人的上述精神活动的障碍,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是指公民、法人维护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活动受到破坏,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造成损害。值得说明的是,这种损害,首先不以民事主

8、体是否具有生物形态而有所不同,即公民法人均可造成这种损害;其次,由于公民、法人享有的人身权种类不同,损害的范围也不同,如公民享有自由权、肖像权、贞操权、配偶权等,法人并不具有,因而法人不可能造成这些人身利益的损害。二对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的探讨和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简称精神赔偿,亦有人称精神损害补偿,英文对此有多种表达:compensationforshock或compensationforspiritualdamage,也有一种说法,为:compensationformentaltorts,其含义是:对非财产侵权行为的赔偿。即非财产损害赔偿。精神赔偿日文称为:“慰藉料”,愿意是一种抚慰金,它指精神

9、赔偿即精神痛苦以货币估计而构成的损害赔偿,赔偿的原则应支付货币。自从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以来,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有以下几种:、使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认为精神损害就是行为人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他人心理、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进行正常的日常活动的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加害人对此种精神损害承担的财产责任。2、使用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概念。此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提法不妥,主要理由是:一是法人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害;二是精神损害以内心感受为依据衡量赔偿,不科 学。3使用精神损害补偿的概念。此观点认为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一般来讲只要起到抚慰和补偿作用即可,并无必要去机械的细较锱珠。4使用

10、人格损害赔偿的概念,著名学者杨立新指出:既合乎习惯上的叫法,有比较科学的处理了侵权损害赔偿的划分,似应采用。5以上各派学者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进行界定,可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但本人更趋向于“非财产损害补偿”的提法,现分析如下:1、精神损害赔偿的提法不太严密,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和逻辑上的混乱,并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在民法上,民事权利有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之分。侵害民事权利所造成的损害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之分。在侵权法中,非财产损害是以非财产的存在为前提,那么可以认为精神损害是一行为人侵犯非财产权为前提的,以精神损害为结果的一种侵权行为。精神损害的提法容易缩小法律所保

11、护的非财产权的范围,对精神损害,依一般的解释,主要指受害人所遭受的心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而这种心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只涉及到健康权所保护的客体,如果侵害了他人其他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在受害人没有产生精神痛苦的情况下,就不属于精神损害的范围,因而法律也无法保护。还有,精神损害的提法,容易导致受害人举证责任的困难,因为精神是一种无形抽象的东西,受害人很难证明它是否遭受到精神损害以及遭到何种程度的损害。并且,这种提法在逻辑上不太确切,在法律术语中很难找到其对称术语。在民法中,许多法律术语都是对称的,例如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等,在逻辑上,它们都是从一定的角度,依据一定的标准来划分的,并且全

12、面反映了民法的内容。而精神损害很难找到其对称术语,人们很容易将财产损害作为精神损害的对称术语,但这是不科学的,因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相对应,精神损害和非精神损害相对应,而法律上,有的损害如对姓名权、名称权的损害既是一种非精神损害,又是一种非财产损害,将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对应不妥,而用非财产损害取代精神损害,可以克服精神损害赔偿中逻辑的混乱和人们的误解,有利于人们确定非财产损害的范围,也有利于受害人举证。2、使用“人格损害赔偿”已经不能反映社会生活的需要不可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开始是建立在对人格权进行保护的基础上的,开始使用人格损害赔偿无可非议,但它只是反映了当时人们的认识水平和觉悟程

13、度,也反映了当时的立法状况。伴随社会的进步,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多变,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不仅仅是人格权,而且还涉及到对人身权的保护,更有甚者,还延伸到对违约造成的损害,如瑞士民法典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既允许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又允许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6还有侵犯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7由于这些物品的不易恢复原状和抽象价值难以估量,现物主保存这些物品实际上是在保护某种珍贵的精神财富,对这些物品的玷污损害,实际上是破坏了物主持有的精神气氛,给所有人造成精神损害。总之,现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已远远超出人格权的范围。3、对于含有人格权为使用范围的精神损害用“赔偿”的描述不科学尽管用损

14、害赔偿一词比较全面的准确反映了民法的本质和特点,但使用损害赔偿说明精神损害责任问题不科学,因为,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它不像财产一样可以衡量计算,这样的提法使人容易认为精神损害是有形的,可以衡量的,显然不符合精神损害的特点,也无法是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民事责任区别开来。这种提法也不能准确的反映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一方面为了制裁侵权行为人,特别是在财产上制裁,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和安慰,因而,这种民事责任兼带惩戒和抚慰的双重目的,用损害赔偿这无法反映这一目的,用“补偿”一词则能弥补上述缺陷,更能反映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和目的。通过上面的讨论,所以说,从严格的意义上讲,精神损害

15、赔偿并不是一个十分科学准确的概念,应以“非财产损害补偿”代替,但令人注意的是,在法学界这个称谓已经约定俗成,以被人们所普遍认可,只要对其严格界定,是可以使用这一概念,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确立。通过分析,我们界定精神损害赔偿即非财产损害补偿的内涵为:侵权人侵犯民事主体非财产利益,而使权利人遭受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而用物质的方式给受害人的一种抚慰。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探析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侵权人侵害权利人非财产利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条件,它所解决的是在什么情况下,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问题。精神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共同点,又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又有所区别,现简要分析如下:、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人才承担责任,这与其他损害是一致的,因为民事侵权责任理论是建立在存在损害的事实之上,这种损害可能是财产的,也可能是非财产的,因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由于侵犯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结果带来的,与其他损害不同是,其他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仅指财产上的损失,可用金钱计算,故赔偿的金额也易确定,而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企业的名誉被损,威信降低,如果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轻微的,采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则可以不必追究侵权人的物质赔偿责任。对精神损害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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