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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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状,一、什么是起诉状?,起诉状(俗称“状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或与当事人的另一方对有关权利与义务问题发生争执而未能协商解决时,为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决时写的文书。,二、起诉状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具体的诉讼请求与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三、起诉状种类,民事起诉状 刑事自诉状 行政起诉状,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其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正裁

2、判的书面请求。,自诉案件的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附带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递交的书面请求。被告行为轻微触犯刑法。,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案例赏析 王某、倪某二人某日下午到某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正欲离开该市场时,被超级市场的两名工 作人员叫住并质问原告有没有拿商场的东西,两人即告知其所购物品均已付款。但工作人员不信,仍一再追问: “到底拿没拿?”二人仍答:“没拿就是没拿。”该两名工作人员即将二人带至商场收银台,指给二人看该超级市场张贴的“本超市保留在收银处检查带进本店各类袋

3、子之权利”的告示,并声称据此有权检查二人的手袋。在此情况下,王某气愤地将所有手袋打开让对方检查。该超级市场工作人员仍说“拿了就,是拿了”等话,而二人坚持声明未拿。双方争执无果,商场工作人员遂将王、倪二人带至办公室继续盘问。在办公室里,商场的一名女职员也加入讯问盘查。迫于压力,二人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由超级市场的工作人员检查,并伤心地掉下眼泪。商场工作人员检查后,确未查出二人拿了什么东西,这才向王、倪二人道歉并放行。王、倪二人想找市场经理说理,得到答复是“经理不在”。 高高兴兴地去购物,却遭如此“待遇”。面对商场的做法,王、倪二人觉得非常委屈,决定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讨个说法,于是,王、倪

4、以国贸中心的行为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王、倪二人递交起诉状后,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主动提出要求调解。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方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一次性支付2000元作为对原告精神损害的补偿。王、倪二人讨回了公道。,起诉后审判,审判庭,审判庭,诉讼后审判,诉讼后审判,诉讼后发传票、约谈,法律诉讼类,中国四级法院,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省级: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市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区县级:区人民法院、 县人民法院,起诉书与起诉状的区别,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

5、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举例,足球打破金鱼缸,争吵,起诉状(受害人),打架、伤人严重,起诉书(检察院),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此致 _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 2.证人人 3.书证份 4.物证份,首部,正文,尾部,当事人基本情况,四、起诉状的结构,起诉状的结构 起诉状的内容包括首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尾部四个部分。 也即首部、主部、尾部三个部分。 1首部 主要写明两项内容 标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首部,标题: 原告: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 和住址,姓 名、职务 、联系方式,写清

6、起诉状的种类,法人代表: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正文,诉讼请求: 层次分明、具体明确 事实与理由: 双方关系、纠纷始末、依循的法律依据、 对方应承担的责任 证据和证据来源: 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负有举证责任),2诉讼请求 我于2003年2月3日,以7800元的价款购买西柳树村正瓦房6间,被告居住此房,拒不腾房搬迁。故请人民法院保护我房屋产权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处被告立即腾房搬迁。,3事实和理由 事实部分: 要写明被告侵犯原告民事权益的具体事实,或是双方发生权益纠纷的具体内容。要把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事实经过以及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写清楚。特别是要把争议的焦点,实质性的分歧,以及各自的过

7、错和应负的责任,实事求是地交代清楚。,理由部分: 要在叙述事实、列举证据的基础上,分析认定被告违约或侵权行为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在行文方法上,案情事实较为复杂的,一般应先写明纠纷事实,然后再用专门的段落阐述理由。案情简单、法律事实比较明显的案件,以阐述诉讼理由为主线,结合着说明事实情况。 注意人称的一致性。,4尾部 尾部包括三项内容 (1)起诉所提交的人民法院的名称。 此致 人民法院 (2)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3)诉状的日期(年月日)。由律师代写的应该在日期的下一行写明“代书人:,单位,职业” (4)附项。诉状副本、物证、书证、人证等。,尾部,送达法院名称 起诉人签名盖章

8、 附项,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女,25岁,汉族,省市人,无业,住市列车段工人宿舍。 原告:倪,女,24岁,汉族,省市人,公司工人,住市路19号。 被告:超级市场,地址在市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手机号码: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当庭赔礼道歉。 2赔偿原告每人精神损失费2000元人民币。,例文,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2002年9月3日下午到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正欲离开时,被两名工作人员叫住,并被质问有没有拿商场的东西,原告说所购物品均已付款。但工作人员不信,把原告带至商场收银台,指着张贴的“本超市保留在收银处检查带进本店各类袋子之权利”的告示,声称据此有权检查原告的手袋。在此情况下,原告气愤地

9、将手袋打开让对方检查。有名工作人员还说“拿了就是拿了,不要不承认”等难听的话(有顾客为证)。检查手袋没有结果,又要求原告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所有手袋,由超级市场的工作人员检查,面对如此难堪的场面,原告伤心地掉下了眼泪。商场工作人员仔细检查后,确未查出什么东西,这才向原告道歉并放行。原告想找市场经理说理,得到的答复是“经理不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的权利”和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之规定,被告超市张贴的“保留在收银处检查带进本店各类

10、袋子之权利”告示是无效的。被告依此对消费者身体及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搜查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被告工作人员无端怀疑原告有偷盗行为,并在大庭广众之下强行对原告进行搜查,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致使原告近段时间时常头疼、失眠,寝食难安,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要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每人2000元。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顾客,住址,。,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具状人):王 倪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附:1.本诉状副本3份 2.证人1人 3.书证1份,起诉状的写作要求,1.诉讼请求要

11、明确和合理合法 2.摆事实讲道理要有理有据,指出下面起诉讼文书存在的问题。 案情: 2004年1月21日,岳阳市民何某来到一酒店就餐。由于酒店地面洒了些油水,在走近餐桌的过程中,何某不慎摔倒。造成左脚踝关节骨折,遂起纠纷。双方就赔偿事宜争执不清。何某遂起诉至法院。 起 诉 书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我叫何,今年35岁。今年1月21日,我应朋友之邀,到大酒店去吃饭,结果因餐馆地面泼有许多油水,导致我上桌时摔了一跤,摔成骨折。而酒店方却拒绝赔偿我的医药费。我实在无法忍受,于是只好用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请人民法院作主,判决酒店赔偿我的全部医药费。 此致 敬礼 何,1、首部错误:一是标题应为“民事起

12、诉状”,而非“起诉书”,后者只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使用;二是未列明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三是用于书信的称呼方式。 2、正文部分错误:一是未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二是事实陈述不全面、清晰,三是未举出必要的证据,四是措词不严谨。 3、尾部错误:一是采用了书信用语,应为此致法院,即可,二是未列明制作日期,三是无“具状人”用语,四是未列明附件内容。,写作训练: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民事起诉状。 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王丽,女,30岁,汉族,某市人,本市某研究所工程师,住本市西区梅圆路15号。被告:宋某,女,42岁,汉族,某市人,无业,住本市西区白云路38号。 原告父亲王贵与母亲阮氏,生育子女二人,儿子王名

13、,女儿王丽某,即原告,一家四口,有私房3间。父亲王贵早亡。1995年王名与本案被告宋某结婚,1998年王名因病死亡,未生子女。由于宋某没有工作,由母亲阮氏维持一家三口的生活。2002年原告结婚另过,被告未再嫁,一直与阮氏生活在一起,由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也一直由阮氏负担。被告脾气古怪,经常找茬发火,与阮氏吵闹,并且懒惰成性,叫阮氏为她洗衣做饭,操持家务,阮氏对此非常不满,但看在死去的儿子的份上,百般忍让,阮氏每年总要去原告家住上几个月散心。2003年阮氏去世,留下祖传房产白云路38号平房3间(共67平方米),存款一万元。王丽要求继承祖传房产并白云路38号平房三间和全部存款一万元。考虑到被告没有

14、生活来源也没有住处,同意留出一间归其居住,至其死亡。宋某认为她也享有继承权,应与王丽共同继承房产。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王丽因此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为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祖产平房3间和存款一万元。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证据:私房产权证;邻居李某、王某证言证明宋某与其婆婆阮氏关系不和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丽,女,30岁,汉族,某市人,本市某研究所工程师,住本市西区梅园路15号。电话:。 被告:宋某,女,38岁,汉族,某市人,无业,住本市西区白云路38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祖传房产白云路38

15、号平房3间(共67平方米) 二、继承母亲的全部存款1万元人民币; 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父亲早亡,我与母亲阮氏、哥哥王名相依为命,一直居住在白云路38号平房3间(共67平方米)祖传平房中。1995年王名与本案被告宋某结婚,1998年王名因病死亡,未生子女。由于宋某没有工作,由母亲阮氏维持一家三口的生活。2002年原告结婚另过,被告未再嫁,一直与我母亲阮氏生活在一起,由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也一直由我母亲阮氏负担。被告脾气古怪,经常找茬发火,与我母亲阮氏吵闹,并且懒惰成性,叫我母亲阮氏为她洗衣做饭,操持家务,我母亲对此非常不满,但看在死去的儿子的份上,百般忍让,我母亲每,总

16、要来我家住上几个月散心。2003年我母亲去世,留下祖传房产白云路38号平房3间(共67平方米),存款一万元。我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考虑到被告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住处,同意留出一间归其居住,至其死亡。但被告不同意,要求与我平分遗产。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我是遗产的惟一合法继承人。被告对婆婆未尽赡养义务,且长期惹婆婆生气,不享有继承权。特依法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你院依法裁判。 此致 北江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丽 2004年8月12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私房产权证复印件1份 3邻居李某、王某证明宋某与其婆婆阮氏关系不和的证词1份,答辩状,一、答辩状的含义 答辩状是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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