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司法认定_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司法认定_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浅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司法认定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既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可以为国家或者单位提供比较详细、完整的经济、技术资料,对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具体经济部门的经济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正是基于会计档案的作用,我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
2、档案管理作了相应规定。1998年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1999年 10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罪的主体应为所有依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