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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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权,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但是,20世纪以来,科技进步,新的知识产权层出不穷,生产社会化和竞争的加剧,使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仅仅依靠私权救济为主,私法无法对知识产权承载的各种利益、特别是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私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公为主,与知识产权法相结合编制了一张保护知识产权的大网,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现代社

2、会的重要作用贡献了力量。一、知识产权法概说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源于西方,原意是指智力创造的财产。知识产权法是调整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474年在威尼斯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在此以后,各国陆续建立了专利制度,并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后因历史原因而一度中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家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旨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初步形成了以商标法、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为主体的知识产权

3、法律体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接轨,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法律实践的历史时期。21世纪,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广泛应用,从而产生了诸多新的问题,尤其是与计算机和网络传媒软件有关的纠纷大幅度增加。如何协调与规范这些新出现的问题,如何保护、刺激知识与技术的生产,使知识与技术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效用,这就要求对某些特定的知识产权进行适度调节并加强法律保护,要求发展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这是时代发展给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提出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说所谓不正当竞争法是“制止不正当竞争法”或者说“

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简称,是指通过制止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正当竞争法最初诞生于19世纪的欧洲,当时法国法官为了保护诚实的商人,创造性地将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中关于侵权法的一般规定用于制止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行为,后来逐渐发展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所以,法国的不正当竞争法是典型的判例法。而欧洲的另一个主要国家,德国则采取了成文法的形式,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基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性的高度认识,我国在着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在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和

5、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商标法、广告法等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的法律法规。三、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竞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是保护技术开发或创造、经营等正常进行的一种权利制度,它是和技术开发产业消费者组成的市场结构相对应的一种权利”。为了建立有序的竞争规则以及公平地交易和竞争,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假冒或仿冒他人商业性识别标志等不正当竞争行

6、为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则产生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交叉。另一方面,因同一事实或行为而导致在法条适用或责任上竞合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存在两个以上侵权行为的竞合。如同一个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又侵犯商标权,而且同时又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只对著作权提起诉讼并且判决了赔偿,则就不能再对商标权提起诉讼。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区别1.保护角度和立法出发点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立法理由不同。从表面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是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理由在于:“赋予技术创新者一种独占性权利、以保证实现其所追求的经济价值,防止他人随意适

7、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从而不再会又有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从事技术创新活动;并以此来鼓励人们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知识产权法是为了要建立一套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又要维护被许可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理由是在于约束或制裁这种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解决的是维持竞争者与消费者之间、竞争者与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使市场处于自由竞争的状态之中。2.具体方式、条件和措施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方式、条件和措施不同。其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受认定程序的限制,也没有周密的认定机制。知

8、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条件的,知识产权的取得不仅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必须依一定的程序得到确认。知识产权法中对发明创造、专利都规定了严格的审查制度和授权条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也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规定但是没有严格的程序认定标准,认定机构主要都是在个案上给予保护。其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的某种专有权是以消极禁止的方式规定不得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强度弱且有侧重性,而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享有独占性的专有权,同时对其行使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护力度显著且范围广。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调整竞争关系不足的弥补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

9、保护知识产权领域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都表现为对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侵害。知识产权法通过确立对知识产权侵权制裁的法律机制,在知识产品的市场流转、应用和传播领域确保了公平竞争秩序。然而,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是“万能”的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的一些专项法律无力调整或调整力度十分有限。例如,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未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被他人擅自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购的,专利法无法调整。还如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往往是专利技术的核心,如该技术秘密被他人泄露,专利法也无法调整。对那些没有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更是无

10、能为力。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在知识产权领域本身也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人的反竞争行为,特别是表现为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将法定垄断转向为经济上的垄断这样一种实质性“垄断”行为。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合法垄断,它通过法定的专有而排除竞争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例如,专利权中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权、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分别通过专利权人、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被许可人的行使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排除竞争对手的竞争而获得独占性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很多权能主要表现为阻止竞争者制造、使用或销售自己的附载知识产权的产品。当知识产权人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

11、,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受到法律的肯定与保障。但是,如果知识产权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或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者优势竞争地位的目的,就会不仅有违知识产权立法本意,而且因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实现的整体社会目标相冲突而直接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知识产权法本身却无能为力。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从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出发,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进行调整,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宗旨。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平衡与协调知识产权法具有促进有效竞争的重要目标。但是,这一目标的实现在更大程度上需要在竞争法框架内解决。在规制知识产权反竞争行为方面

12、,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竞争法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为了避免知识产权这种合法垄断权不至于在市场中形成经济性垄断,“竞争当局试图将维护市场竞争的目标和知识产权法奖励创新投资的目标加以平衡”。以专利独占权的许可为例,在一般情况下专利权的许可实施有利于增进竞争,因为将新的竞争引入市场,有助于发明在经济活动中普及。但是,很多许可可以被用做瓜分市场的协议或者被用来合谋阻止新技术进入市场。因此,今天的竞争政策任务在于确保区分两种利益时,运用适当的平衡机制结语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联系必将日趋密切。因为,一方面,市场经济日益成为各国的主体经济模式,而且世界范围内的市场一体化,必然激化经济竞争,各种不正当

13、、不合法的竞争手段必将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在信息时代,知识产品逐渐成为了社会的主要财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更多地发生在这个充满活力的领域。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对经济生活的规范作用必将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密不可分。参考文献:1德格施里克尔.欧洲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发展J.乔云,译.外国法译评,1995,(4).2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XX.3周俊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J.法学杂志,XX,(2).4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XX.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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