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问题的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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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浅析环境问题的民法应对环境作为一种基本法律权利,是环境危机与环境保护运动的必然产物。所谓环境权,包括公民环境权、法人环境权、相关组织环境权以及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在各种环境权中,公民环境权是最基本要素,也是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属于社会性私权,理应得到民法的保护。 一、 环境问题中的民法弱化 在传统的民法建设中,普遍缺乏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制约内容。主要由于传统民法中的三大原则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与环境保护内容不相符。 1. 所有权的绝对性 在所有权原则下,所有权

2、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力,减少外在干扰行为。可以说,土地所有权的范围非常广泛,甚至上天入地、毫无限制。民法制度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以追求财富为根本目标;物权制度也是建立在“物尽其用”基础上,是实现民事主体利益最大化的根本保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普遍存有“理性经济”观念,也就是说,经济活动中的每个人都将理性作为行动指南,属于经济个体,同时也是判断自身利益的主体。但是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再加上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与制约,“理性经济人”假说并不成立。人类需求无极限,而资源却是有限的,这样就会产生排斥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行为1。在实际生产、生活中,民事主体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可能会排放大量的污染物,

3、带来环境损害,同时也不利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 意思自治 在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置、更改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民事主体有权利根据自己意志,选择交易内容、交易对象和交易形式,且不受到他人的干涉。因此,在传统的民法中,在给予民事主体绝对自由权的同时,也给民事主体破坏环境留下隐患,民事主体可能在合法的权益保护下,不承担任何环境破坏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主要指民事主体在开展民事活动过程中,仅对自己主观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的损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否则,即使民事主体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在这一过错原则前提下,被害人必须提供足够

4、的证据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但是,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企业正在实现集团化、规模化作业,受害者个人以及受侵害企业可能在技术、实力、信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受害人基本无法提供造成环境污染企业的主观过错证明,侵害企业轻易逃掉法律责任 3。 二、 加强环境问题的民法应对策略 目前,民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发展需要。尤其面临日益严峻的自然资源环境问题,已经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甚至纵容了环境破坏的进一步深化,不利于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快环境问题的民法应对策略,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限制所有权。在现代民法建设中,加强了所有权的绝对限制,主要体现为:加强所有权义务性的规范;加强对所有权的主体

5、、客体、目标、内容等限制;限制行使所有权,可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可见,在现代民法设置中,更加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必然对环境保护有益4。例如,有关社会性财产所有权,为了满足环境保护需要,设置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公法规制;土地的利用必须与环境保护目标相一致,需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限制契约自由。传统的契约绝对自由建立在个人自由主义基础上,但是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暴露诸多缺陷,对环境保护十分不利。在现代民法应用中,实行“诚实守信”、“公序良俗”原则,进一步限制了契约自由,并强行规范契约的权利滥用。主要表现在环境保护方面,包括可能对人类造成危害的各种物质交易或破坏环境行为,以劳动者角度、保护

6、消费者利益角度为出发点,加强环境安全控制5。目前,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在制定“产品质量法”时,往往附加了环境保护相关条款,规定一切产品必须满足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禁止权利滥用。在现代民法中,除了改革三大基本原则,更注重权利滥用的禁止。在社会中,只要存在权利,就可能出现滥用行为。民法作为一部权利执法,赋予自然人、法人更多权利。正当行使权利属合法行为,但是也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尤其在环境侵害方面6。在开发、利用自然环境中,正常的使用环境都是正当权利的行使,但是往往对环境造成损害。因此,如果使用权利过度,就会造成权利的滥用,通过现代民法中限制权利滥用,为公民的环境权利保护开辟全新通道。 三、 环境问题中

7、的民法创新发展 1. 环境权制度 民法作为一部权利法,最基本的职能就是确认并保护民事权利。权利作为构建民法体系的基本逻辑点,将环境权纳入民事权利体系中,是民法与环境法相融合的基本体现。环境权,主要指环境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具有享受健康、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应用环境资源的根本权利。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民事权利,是人们享受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美学价值的权利,人们可在美好的环境中工作并生活,如宁静权、日照权、景观权、眺望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自然权等7。在传统的财产制度中,所有权客体仅是人力可支配并控制的权利,但是空气、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不可作为所有权客体,仅能以无主物存在,无主物采取先占用

8、原则,也就是说,先占用者可以无偿使用,那么空中排放污染物也成为合法行为。.自然资源权制度 支配性与排他性是物权的基本属性,更加适合自然资源物权的应用。在传统民法的物权理论中,有关物权的支配性与排他性,建立在物权客体规则的基础上,但是自然资源由于具有一定特性,因此很难满足特定化要求。这种传统观念已在现代化发展中受到一定挑战。一是在现代化生活体制下,环境与自然资源基本一致,充分体现了“期限性”、“稀缺性”等特点8。例如,鉴于“交易排污权”制度,可以将环境容量在市场中进行商业交易;在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的地区,建筑物的价格偏高,体现了环境资源的有价性。二是在传统定义下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环境要素,也将成

9、为准物权客体或者物权客体,例如水权的确立;三是目前人类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环境要素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在我国民法典的未来发展中,很可能将新鲜空气、水源等环境要素作为公共财产,建立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的权属制度,再通过有偿或者无偿方式,将使用权转让或者许可给法人9。但是在自然人或者法人享受所有权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相关权利与义务。因此,将自然环境因素作为一种权利,也是保护环境的一种有效办法。.人格权制度 在传统的人格权理论与制度中,已经无法满足环境保护需求。在人格权的制度建立过程中,应考虑将环境人格权纳入其中。主要以环境资源作为媒介,建立在环境资源的美学价值、生态价值基础上,

10、充分考虑主体的身心健康权,以及对呼吸新鲜空气权、通风权、采光权等实行人格权立法保护。这样,就可较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私益,保护公共利益10。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在于整体保护生态平衡,充分体现环境的价值追求。因此,环境人格权作为不可取代的独立权,其确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4.物权制度 长期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财产法还是我国物权法,所有权人可以对所有物进行为所欲为的行动,任何外在因素都不可干预,这也是引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现代物权法制度中,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加强努力,实现环境保护目标:一方面,建立健全环境物权制度。主要指对环境资源实行综合分配,并将环境法的相关义务纳入到物权中11。通过应用环境物

11、权制度,在现代物权法律制度中体现了环境资源的重要地位,环境资源不再是脱缰的野马,受到一定权利的限制,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完善环境保护相邻权。所谓环境保护相邻权,不仅建立在不动产相互毗邻的前提下,更好摆脱传统民法相邻权的局限性,建立更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相邻权。.绿色民法典 所谓的“绿色民法典”,主要体现了民法典中的环境保护理念。如何将这一理念贯穿于整个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现代化环境保护理念下,基于“可持续发展”、“低碳经济”等概念的提出,给环境保护带来更大压力,同时也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二者既矛盾又统一,体现了浓厚的利益均衡色彩。也

12、就是说,既不能一味保护环境而遏制经济增长,也不能由于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人类的生存环境。在实际应用中,也就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均衡问题。在民法中,环境问题一度被认定为私法领域,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已逐步从单一化权利本位转向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的结合体,强调当事人从事民法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环境保护相关原则,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中应尽义务12。这样,充分体现了现代化立法环境中的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相互结合。因此,“绿色民法典”实际上就是对环境问题的积极应对,充分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民法与专业环境法律的建立提供沟通与协调的桥梁。 由上可见,若想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加强协调、沟通民法和环境法,加强相互支持力度。一方面,确立环境权利无需受到人类干扰,要求人们对环境产生的作用,不得超过环境自身可承受的能力,减少环境压力,不给人类的生存发展造成威胁;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制度、标准、措施等相应规范,禁止人类一切过度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民法的改进与完善应该符合时代要求,不断调整制度,尤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环境问题也是一个复杂性、系统性的社会问题,民法的调整不能改变私法的本质,更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为构建环境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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