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人格否认理论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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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浅析法人格否认理论 摘要法人格否认理论源于西方,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尚未确认,仅在实践中有案例出现。该理论是对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完善,因此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应当采纳。本文将从罗马法的人格理论出发,谈谈法人格的形成及意义,法人格否认理论的产生、法理基础和本质内涵。最后阐述该理论适用的框架与具体要件,防止其滥用而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以期在实践中能够恰当地运用该理论。 法实践中,美国法院的法官以公司人格的利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正的目的为理由,以判例的形式

2、率先创设“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最高法院在1920年6月22日案例的判决中将股东与公司视为一体,开创了德国的“透视理论”之先河,其后的德国法院判例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实际经济生活现实与效果来确定是否揭开公司面纱。实践中案例不断的增多,引起了学者的思考。美国法院在不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时,创设了两种测试标准:独立性测试和不公平测试。前者主要用来测试公司是否被股东当作一种可以不断改变的“自我”而无视其独立性,后者则主要测试公司的资本是否充足,因为公司在缺乏充足资本的状态下从事经营极易导致风险发生。若公司不能通过这两项测试就有可能被揭开公司的面纱。6而德国则在1937年

3、11月16日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中,以德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权利滥用禁止”原则为依据,即以“主观滥用说”作为其“透视理论”的法理基础。7 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法定的,根本不需要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来揭开公司的面纱而使股东负责。而工具说、另一自我说和分离说往往只能说明法人格异化现象中的某几种情形,比如“分离说”只强调公司股东不是公司董事时,应负有不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构成重大影响的谨慎义务,但是当股东是公司经营者时的问题则不能包容;或者会产生令人困惑的意思,比如“工具说”,法人格制度本来就是法技术拟制的产物,它的存在完全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需要它,它就是一种工具,是立法者鼓励投资者投资、分散投资者风险的手

4、段,所以用这个措辞似乎不妥当。因此笔者赞同“滥用说”。此说又分为“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其中,主观滥用说强调股东要有主观上的滥用故意,当法人的形式被有意滥用于不正当的目的时,才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而客观滥用说则认为不必以股东主观上有滥用意图的存在为条件,而仅以滥用行为的客观发生作为适用该理论的条件。 完全忽视公司法人格之独立存在,使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的行为,例如:业务混同、公司与股东或数个公司之间财产混同、账簿混同、利用一公司对另一公司的过度操控、长期不召开股东大会、无视公司意思机关之决定等等。这些是学者对已有案例总结的类型化成果,虽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形,但对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当然,实践也会出现很多滥用行为的新情形,这将有待于学者们的进一步努力。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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