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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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我们在看香港、欧美警匪片时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画面,当警察上前逮捕犯罪嫌疑时,一边会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这就是我们对沉默权制度最初也是最直观的一个认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与世界的接轨,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并且在1999年10月,我国签署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沉默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密切相关,该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项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

2、强迫承认犯罪。这就是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沉默权就是这一原则的延伸和具体措施之一。正因为我国政府加入了此公约,由此引发了有关沉默权的争论,而且讨论日趋激烈。那么到底什么是沉默权?我国现行法律有没有规定沉默权?我国要不要引入沉默权?怎么引入?这些问题都急需解决。下面我就有关沉默权制度作一些粗浅的探索,并结合我们反贪工作,探讨沉默权在反贪领域能否适用这一问题。一、沉默权的含义沉默权有三层含义:1、不被强迫自证其罪;2、有权拒绝陈述;3、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具体来说,就是有关官员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任何强制来逼迫其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也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追究,司法机关不能把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作为其有罪的证据,以此来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刑;在提问之前有关官员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的权利;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而实施的一切行为和所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二、沉默权的沿革1、沉默权制度的起源沉默权制度源于十七世纪英国的利尔伯案件,利尔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并且得到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从那时起沉默权就成为英国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明确。2、沉默权制度的发展由于沉默权制度对于保护个人的权利,限制司法专制

4、有着巨大的作用,这也符合资本主义国家崇尚自由、博爱、平等,注重个人本位的思想相一致。于是沉默权制度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起来,美国继英国之后,也确立了沉默权制度。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后来通过判例对沉默权提供了切实的保障,那些凡违反沉默权制度所得到的证据为无效证据。二战以后,保护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并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作为保障人权的一项司法制度-沉默权制度更是得到法律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广泛关注。1966年12月16日,第21界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世界刑

5、法学协会第十五界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至1993年,已有110多个国家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绝大多数国家先后确认了沉默权,至此,沉默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确立。三、在我国移植沉默权制度的一些探讨目前我国有无沉默权沉默权在许多国家得到确立,那么正在走向法治化的我国是否确立了沉默权或者规定了沉默权制度的某些内容了呢?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了沉默权,理由是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也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已经蕴含在立法精神中,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

6、被告人自我辩解、辩护的权利,对某些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已经隐隐约约可以看到沉默权的身影。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还未确立沉默权制度,上述两种看法是对沉默权制度的误解。我也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沉默权内涵包括:1、不被强迫自证其罪;2、有权拒绝陈述;3、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再来看看我国的立法规定,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同时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这与沉默权的第二层含义“有权拒绝陈述”相违背。由此可见,我国立法

7、并未确立沉默权制度,相反,我国实行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如实地交代了问题,就有可能得到从宽处理;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拒不交代问题,对审讯人员的提问置之不理或进行翻供,那么在公诉人提起公诉时,必然会将这些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向法官一道阐述,法官也会根据“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予以判决,这就极有可能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这与沉默权的第三层含义“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相违背。综上所述,我国虽然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现行法律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广泛的权利,如自我辩解和辩护的权利,对与本案无关的

8、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己作无罪、罪轻辩护的权利,这些规定符合沉默权的第一层含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但这些规定还是与沉默权制度有很大的距离。应该说,虽然我国没有确立沉默权制度,但隐约可以看到沉默权制度的一些身影。我国是否需确立沉默权始于300多年前的沉默权制度,如今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这与沉默权制度本身符合人类保障人权的需要是分不开的。沉默权制度设立的合理性在于:1、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是违反人性的,在封建社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自证其罪似乎是天经地义的。而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主义制度,其最大的进步就在注重保护人权,提出“自由、平等、博爱、”三

9、大口号,并用合理的法律制度否定了刑讯逼供等残暴、野蛮的方法,而沉默权制度正是由于其具有保护人权的本质特性而被立法者所采纳。2、从诉讼结构上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实际上是赋予他们一个与司法机关相抗衡的权利,因为在诉讼中,被告人本身就处于劣势地位,个人是很难与整个侦查机关、整个国家相抗衡的,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许多个人所没有的职权,为了保证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相对均衡,同时也尽可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以便使诉讼结构更合理化。3、从防范、抑制侦查中非法行为的角度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有着积极的预防作用。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直接证据,而且它最有

10、可能真实、全面、具体地展现案件事实,特别是在受贿案中,尤为突出。审讯人员为了获得口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常常遭受刑讯,甚至出现对犯罪嫌疑人逼供的现象。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就可以免除其回答的义务,刑讯逼供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4、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那么对于司法人员提出的有关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就可以不予回答,可以更为有利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也规定了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往往侦查人员会以所提问题与案件有密切联系为由,来窥探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所以为了彻底保护个人隐私,有必要设立沉默

11、权。沉默权制度在理论上具有上述合理性,而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许多国家确立了此制度。我国已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有义务在国内法上规定沉默权制度。我国目前推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建立类似英美国家的辩论式诉讼模式,而这种诉讼模式就需要赋予被告人以沉默权。因此有学者提出沉默权也应该在我国找到其栖身之地。但是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目前我国还不适合推行沉默权制度,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沉默权虽然为保障人权提供了依据,但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加大了司法成本。在司法程序中,公正和效率是一对矛盾,追求公正,就会降低办案效率。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虽然能够保障其人

12、权,使司法程序显得更加公正,但司法机关又肩负着打击犯罪的重任,在这种情况下,侦察机关不得不放弃口供这一便捷的直接证据,而采用加大侦查力度,增加侦查人员、资金、时间的投入等其他手段,这就会使办案的效率大大降低。从整体来看,为了确保某个案件的过分公正而加大司法成本,对于我们本来就不富裕的社会则显得有点奢侈。综合考虑我国国情,考虑投入和产出,保障一定的办案效率,故我国目前不能推行沉默权。2、确认沉默权,会丧失口供的便捷性,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困难。口供是一种直接证据,它较能全面地、具体地叙述事件的过程,即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时是虚假陈述,也可以成为侦查人员办案的突破口,使案件能较快地予以侦破。而一旦赋

13、予沉默权,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行使沉默的权利,从口供这一便捷的方向突破案件则显然是不可能了,这就会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尤其像贪污贿赂等职务性质犯罪,几乎就处于僵硬状态。3、承认沉默权,对被告人来说,也并非百利而无一害。被告人行使了沉默权也就意味着在某些方面放弃了辩护权。有人说“沉默是金”,被告人也认为只要自己沉默就可以逃避、减轻法律的制裁,但殊不知,沉默也会给被告人带来某些不良的后果,因为被告人一旦选择了沉默,那么同时他也失去了自己辩护的机会,可能有时案件的发生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超出了合理的逻辑推理,或许只要当事人一说则即可明白,但被告人选择了沉默,他不为自己辩解,而法官只能根据公诉人

14、所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作出可能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这是完全有可能的。4、我国目前侦查能力差也是阻碍推行沉默权制度的一个因素。推行沉默权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规定沉默权后,侦查机关就不能靠口供来突破案件,而要靠加强科技侦查能力,增强侦查人员的侦查素质来取得案件的进展。而我国物质水平低,科技水平落后,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差,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沉默权的发展。5、引入沉默权,将对打击犯罪不利,会造成一批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权利,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就增大了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在古代,人们往往是“宁可错杀十人,也不放过一人”,正是这种思想的存在才有了野蛮的刑讯逼供制度;而在

15、现代文明社会人们往往强调“宁可放走十人,也不冤枉一人”,这种思想则就要求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权利。对于前者,无疑是违反人性的,而对于后者,虽然人权得到了保障,但同时由于弱化对犯罪的侦查,而激发了罪犯的侥幸心理,增加了犯罪的概率。设立一个文明的制度,有时往往需要作出牺牲,同样引入沉默权,也会存在弊端,那就是:会造成减轻对犯罪惩罚的力度,让一些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在我国目前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如果引入沉默权,就更使得犯案率增加,破案率降低,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这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任何一项事物都有两面性,对于是否采纳它,应进行具体、综合分析,从利弊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解决问题。我认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物质水平较低,目前,沉默权对于我国来说,是一项超越国情、奢侈性的制度。沉默权的实施需要很高的要求,我国在短期内是不可能具备这些条件的,而且如果现在实施沉默权,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不安定。因此,我国目前不可能通过立法确立沉默权。当然,我们可以对沉默权制度进行探讨,加紧对它的研究,为今后推行沉默权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确立沉默权是世界大趋势,也是人类文明发展所不可逾越的。沉默权的确立,是现代社会法律文明的象征,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是人类司法制度文明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可以设想,在将来的某一天,我国法律也会确立符合自己国情的沉默权制度。我国该如何对待沉默权制度鉴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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