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制度确立之必要性探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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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沉默权制度确立之必要性探究(一) 一、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令人触目惊心 供的情况并非很偶然。事实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具有不可操作性:既然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伪最终有待于审判阶段确认,因而此时无从判断口供是真是假,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也就无任何意义;既然法律规定“如实回答”是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义务,那么当其不履行义务时必定受到一定的制裁。但现有法律没有规定违反义务时的制裁措施,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如实交待,法律也对其

2、奈何不了,更何况到底是否违反了义务还缺乏判断标准。正由于法律有了这样的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判断如实与否的标准又掌握在司法人员手中,当他们凭主观臆断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不符合自己心目中的事实时,就可能以严刑拷打、诱迫逼供等非法措施逼犯罪嫌疑人交待。虽然刑讯逼供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而不得被采纳,但实践中无论法院还是被告人要收集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的证据谈何容易。因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往往无济于事。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初次讯问时就有沉默权,就意味着其拒绝回答讯问的合法性,就意味着其有对抗侦查人员非法行为的保障措施,在根本上免除了因不“如实回答”而可能产生的恶果。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放弃沉默权选择了回答讯问,因其不是时时感到如不回答即有恐惧性后果,那么他的供述也就有可能具有更大的真实性。同时,被告人有了沉默权,将逐步改变刑侦人员习惯所走的“先取口供,再按图索骥找其他证据”的破案“捷径”,真正将其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在提高预审水平和严格依法办案上来。这对改善执法人员形象、推动法治建设更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护人权,又要适当考虑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的需要,从而实现利益与价值的平衡。故笔者认为,在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时,应当充分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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