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七十赐杖”制度及相关问题考辨——张家山汉简《傅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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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汉代“七十赐杖”制度及相关问题考辨张家山汉简傅律初探内容 提要:本文从新近公布出版的张家山汉简出发,结合云梦秦简、武威王杖十简、王杖诏令册及汉书等 文献 资料,对于汉代养老制度中的“七十赐杖”进行了新的考辨和探讨,从时间上理清了赐杖年龄变化的大致脉络,同时对汉代的“免老” 问题 也进行了有益的 分析 ,对于 研究 汉代养老制度提供了新的启示。 关键词: 七十、赐杖、养老、免老 “七十赐杖”是汉代养老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但是“七十赐杖”在汉代究竟起于何时,古

2、今不少学者都进行过研究,一直没有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例如,东汉王充在论衡谢短篇中就说: 七十赐王杖,何起?着鸠于杖末,不着爵,何杖?苟以鸠为善,不赐鸠而赐杖而不爵,何说? 可见当时的学者就已经对这个问题弄不明白了。在甘肃武威王杖十简1和王杖诏令册相继发现之后,学者们对汉代的“七十赐杖”有了进一步的研究。2然而由于材料本身所限,得到的研究成果仍然是有限度的。新公布出版的张家山汉简,记载了汉初赐杖制度的重要内容,这将使我们对于汉代“七十赐杖”制度的 发展 演变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3下面,笔者就张家山汉简中所载的相关材料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不当之处,敬请专家学者们指正。 一、“七十赐杖”始于汉高祖

3、张家山汉简的律令部份,记录了汉初三十多种 法律 ,包括了汉律的主体。其中傅律记载: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七十五,皆受仗。4 “仗”,即“王杖”,由周代天子赐老者之杖而得名,汉因循未改。“七十赐杖”作为汉代的一项法令制度,是有一个产生形成的过程的。张家山汉律的最晚年代在吕后二年。5这就意味着这项制度实际出现的时间可能更早,我们认为很可能是在汉高祖刘邦时期。学术界一般认为,汉代养老制度的实施始于汉高祖。汉书高帝纪载,刘邦为汉王二年, 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汉社稷。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

4、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 这是当时刘邦为稳定地方秩序而对一些特殊身份的老人采取的优待政策。6虽然还不能说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养老制度。但仍可视为后来养老制度的发端。学者们曾根据武威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令册,断定汉代“七十赐杖”制度是在宣帝时期。7现在看来,事实并非如此。赐杖制度在高祖时期肯定已经实行了。根据有三:一是上引的张家山汉律说明这个论断是可能的。二是武威王杖十简及王杖诏令册进一步肯定了我们的论断。王杖十简载: 制诏丞相、御史:高皇帝以来至本二年,胜甚哀老、小,高年受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第,行驰道旁道。市卖复毋所与

5、如山东。 王杖诏令册载: 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耆老。高年赐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有敢骂殴詈辱者,逆不道。得出入官府、节第、行驰道中;列肆贾市毋租,比山东复。 两相对照可以看出,王杖十简中所谓的“本二年”实为“本始二年”。“本始”是汉宣帝的年号。两者都提到,“高年赐王杖”始于汉高祖刘邦。这是汉成帝追述前代皇帝的制度时所言,应当不会有误。三是应劭在风俗通中也指出赐王杖之制始于刘邦。其文曰: 俗说高祖与项羽战,败于京索,遁丛薄中,羽追求之。时鸠正鸣其上,追者以为鸟在无人,遂得脱。及即位,异此鸟,故作鸠杖,以赐老者。 应劭以鸠鸟救刘邦之命来解释鸠杖的起源,未必可信。但他指出

6、西汉赐杖之制始于高祖,则是有道理的。总而言之,西汉时期“七十赐杖”之制始于汉高祖,当无疑问。 二、文帝至成帝期间“赐杖”年龄的变化 王杖诏令册载汉成帝的话说: 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它毋所坐。年八十以上,生日久乎? 这是成帝建始元年诏令中的话。意思是说,年龄在七十岁以上者,是人所尊敬的,除非是杀人或伤害人的首犯,就不要告发弹劾,不要课罪。年八十以上者,还能活很久吗?8可见,成帝之前,对老人犯罪宽免的年龄在八十岁以上,成帝把这一年限降至七十岁。同时,成帝在建始元年追述高祖至宣帝时的赐杖制度时,说的是“高年受王杖”,而在建始二年的诏令中则明确说“年七十受王杖”。9这就是说,在

7、成帝之前,高龄老人赐杖的年龄也应是在七十岁以上,确切地说是八十岁,至成帝时把赐杖的年龄降至七十岁。10这一政策很可能属于建始元年诏令中对前帝制度改革的内容。张家山汉简已经载明,汉高祖至吕后时期实行的是七十赐杖,而在成帝时期又提到,为了敬老养老,把原先八十赐杖的年龄限制降至七十。这就意味着,在汉成帝之前,赐杖年龄一度曾经提高到八十岁。那幺,八十赐杖是在哪一段时期呢?惠帝、吕后时期可能性不大。张家山汉律已经表明,大夫七十赐王杖的制度至少在吕后二年还在实行。汉书惠帝纪载,惠帝初即位,吕后以惠帝名义发布了一条诏令,其中有: 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汉书刑法志说: 当孝惠、高后时,

8、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 既然注重实行“长幼养老”、“从民之欲”的政策,惠帝、吕后不可能在这一时期提高赐杖的年龄。赐杖年龄的提高极有可能始于文、景时期。汉书文帝纪载: 曰:“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受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汉书刑法志载,景

9、帝后元三年下诏曰: 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着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文帝、景帝一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八十以上的老人才享有养老制度的一些特定优待政策,因此我们推测这时期的高年赐杖也很可能已经是八十岁了。汉宣帝时,这一政策继续实行。汉书刑法志载: 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可以看出,汉宣帝时期,刑罚的优免年限仍然是八十以上。与此同时,其赐杖年龄也是在八十岁以上。文、景、宣帝时的法令一再表明,刑罚处理的宽免年限在八

10、十岁以上,亦可说明这一时期赐杖的年龄也在八十岁以上。这一年龄限制在汉成帝时才得到改变。张家山汉简关于汉初赐杖制度的具体规定说明,汉代的养老制度是有等级性的。不同级别的人有不同的养老年龄。地位等级越高,养老的年龄就越低。所谓“七十赐杖”,指的是有大夫及大夫爵位以上的人,而普通的公卒、士伍则要到七十五才能享受到赐杖的待遇。同时,由于成帝之前赐杖的最低年龄曾经有一个变化,所以成帝追述这一制度时只能说“高年赐王杖”,而不便说具体年龄。“高年”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可以是八十,也可以是七十,甚至有可能是六十。王杖十简中提到的“幼伯”这个人,简文说他西汉平帝元始5年生,在东汉明帝15年时受王杖,这时他的年龄

11、只有六十八岁,只能说属于“高年”。同时成帝也未提及爵位高低对赐杖制度的 影响 ,可能这种限制很早就被取消了。东汉时期尽管名义上还是七十赐杖,如续汉书礼仪志载: 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七十者授之以玉杖,餔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玉杖长尺,端以鸠鸟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 论衡谢短篇载: 七十赐王杖,何起?着鸠于杖末,不着爵,何杖?苟以鸠为善,不赐鸠而赐杖而不爵,何说? 郑司农在周礼秋官伊耆氏注中说: 谓年七十当以王命受杖者。今时亦命之为王杖。 但实际上,年龄不到七十的老人也有接受赐杖的。“幼伯”六十八岁受王杖,就是一例。这应该说是一项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汉代大

12、夫七十赐杖的制度源于先秦古制。后汉书安帝纪载安帝元初四年诏曰: 又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方今案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虽有糜粥,糠秕相半,长吏怠事,莫有躬亲,甚违诏书养老之意。其务崇仁恕,赈护独寡,称朕意焉。 礼记月令这段话亦见于吕氏春秋仲秋纪。高诱注曰:“今之八月,比户赐高年鸠杖粉粢。”周礼秋官伊耆氏载:“共王之齿杖。”郑玄注:“王之所以赐老者之杖。”郑司农也认为相当于汉代之赐王杖。礼记王制载: 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 陈祥道曰: 大夫七十而赐之杖。此五十而杖者,盖杖于家及乡国者,不必待赐。杖于朝,则非赐不可也。

13、 陈祥道认为大夫七十由国家赐杖,正合先秦古制,新出汉律可为旁证。 三、王杖持有者享有的优待赐杖是汉代国家“高年养老”的一项重要 内容 。11高龄老人得到国家赐杖,就可以享有国家给与的一定的优待政策。这在武威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令册中记载得很详细。从诏令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持有王杖者享有这样几项优待:1、王杖持有者如使者持节,官吏或他人不得擅自征召、辱骂、殴打持杖者,否则处以极刑。王杖十简曰:“高年受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王杖诏令册中提到的“云阳白水亭长张熬”、“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南郡亭长司马护”、“长安东乡啬夫田宣”、“陕西男子张汤”等“亭长二人、乡啬

14、二人、白衣民三人”及王杖十简中提到的“ 部游徼吴赏”都因侮辱、殴打了王杖持有者而被弃市。从其中提到案例的时间和地点范围来看,这一制度在汉代是得到严格执行的。2、可以出入官府、郎第,在驰道旁道行走。王杖十简作“郎第”、“驰道旁道”,王杖诏令册作“节第”、“驰道中”,文辞虽有小别,文意基本一致。123、经商免税。王杖十简曰:“市卖,复毋所与。”王杖诏令册曰:“列肆贾市,毋租。”在王杖诏令册未发现之前,有的学者认为“市卖复毋所与”是说可以出卖“复毋所与”这项特权,现在看来是完全解释错了。134、对于抚养善待这些老人的人,国家也免除其赋税徭役。王杖十简曰:“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复除之。”王杖诏令册曰

15、:“复人有养谨者扶持。”5、比照六百石官员看待,可以入官廷不趋,犯有“罪耐以上”罪者,从轻处理。王杖十简曰:“年七十受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罪耐以上”,指的是“轻罪或二岁至四岁刑以上之罪,在重罪之下”。“毋二尺告劾”,即不按章治罪,而是从轻处理。14张家山汉简傅律还记载了一条对九十岁以上高龄老人赐米的制度,这当然也属于王杖持有者享有的优待: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褭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九十五以上者,禀 米月一石。15这条汉律也体现了等级制度。只有大夫及大夫爵位以上的九十岁老人才月给廪米,低级爵位乃至无爵位者要更高的年龄才行。这种九十岁以上赐廪米的制度不久就被放宽了。上引汉书文帝纪表明,文帝时,八十岁以上者即可享受月赐廪米一石的待遇,九十岁以上者更加赐帛二匹;同时文帝的诏令也没有提到爵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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