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简介韩国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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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民法:简介韩国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摘要:准占有是指,实际上行使物以外的财产权,又称为权利占有。占有本来是对物的实际上的支配,韩国民法有保护以对物的实际上的支配为占有权的规定。因行使财产权与占有很相似,而韩国民法认定其为准占有,允许准用与占有有关规定。对债权的准占有人的偿还,债务人是善意、无过错时,认定其偿还的效力。关键词:占有准占有韩国民法前言准占有又称为权利占有 , 是指以财产权利作为客体的占有。关于能否以权利作为战友的客体,每个国家的立法观点不同。法国民法典规

2、定,不但权利可以作为占有的客体,而且也包括了身份关系的身份占有。德国民法典没规定权利占有,但只允许了地役权和人役权的准占有。瑞典民法典完全继承了德国法,限制了以准占有的客体为地役权和使用权。日本民法典和台湾民法均承认以财产权利作为准占有的客体。1在韩国,准占有的意思就是不具备占有要件的财产权实际上被归属于某个人的状态。比如,持有存折和印章的人可以当作其存款债权的准占有人。因为韩国民法中准占有被限制于财产权,对身份权不能成立其效力。既然属于财产权之一,但实际上能支配、具备占有的要件的财产权,就原本属于占有,不成立准占有的效力。因此,成立准占有效力的主要是债权、无形财产权、矿业权等。因此,要讨论准

3、占有,必须先提到占有和占有相关问题。本文先说明占有和自力救济,然后讨论准占有的意义和要件、其法律效果,最后要谈与中国法律中的准占有。1、自力救济与占有(1) 意义自力救济是指,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行使私力。原则上法律不允许自力救济,但韩国民法只允许占有人的自力救济。要注意的是,法律只允许直接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不允许间接占有人的。关于一般被否认占有权的占有辅助人,韩国民法允许其自力救济权。韩国民法典 第209条 自力救济对于不正当侵占或者妨害占有行为,占有人有权自立防卫。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时,占有人有权即时排除加害人,夺回其占有物。 占有的动产被侵占时,占有人有权在现场夺回或者追击加害人夺回其

4、占有物。(2) 类型自力救济有两种类型,一是自力防卫权,另一是自力夺回权。 自力防卫权对于不正当掠夺或妨碍占有的行为,占有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防卫其行为。 自力夺回权占有物被掠夺时,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物是不动产的话,占有人被掠夺后,排除加害人,可以即时夺回其不动产。第二,物就是动产的话,在现场追踪,可以从加害人夺回其动产。2、准占有的意义韩国民法上,某人实际上支配着物时,不问有无其本权,允许对占有的一定的法律效果。而且,关于实际上支配着非物的财产权,也准用占有相关规定。比如,持有存折和印章的人被认为对存款债权的权力占有人,此时,准用占有物时的规定,因此,特地称为准占有。韩国民法典 第210条

5、准占有该规定是事实上行使财产权时被准用。3、准占有的对象与否准占有的对象: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抵押权、地役权债权无形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形成权:解除权、撤销权矿业权、回购权等非准占有的对象:因物之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所有权、地上权、传贳权(韩国特殊财产权,先付传贳金后,在一定的期间内,使用或受益他人的不动产后,返还该不动产,再回收其传贳金的权利 - 韩国民法典第303条第1款) 、留置权、质权、租赁权家族权4、准占有的要件(1) 准占有的客体是财产权。因为属于占有的财产权,不能属于准占有的,所以准占有的客体被限制于不属于占有的财产权。关于准占有的客体而言,所有权、地上权、传贳权、留置权

6、、质权等都属于占有,不能当作准占有的客体。物权中准占有的对象有抵押权、地役权,除此以外,一般债权和无形财产权就是准占有的对象。(2) 因为准占有的客体是财产权,身份权不能当作准占有的客体。(3) 应当实际上行使其财产权。这意味着,在外观上可以看出,不属于占有的财产权实际上归属于某人。5、准占有的效果债权的准占有人是指,不是真正的债权人,但外观上与债权人相似的,实际上支配或行使债权的人。债务人向该债权的准占有人偿还债务时,因为实际上不是对债权人的债务偿还,原则上不能保护其债务人。但是,韩国民法典第470条规定了例外条款,如果债务人是善意、无过错时,认定其偿还债务的有效性。此时,按照占有的规定,可

7、以决定偿还的范围、权力的推定、果实的取得、偿还费用请求权等。,就是说准占有的效果与占有的效果是一样的。因此,准占有也有权力的合法性推定、果实的取得、偿还费用请求权、保护占有请求权等的效力。(2) 善意取得规定的准用与否-否认占有中的善意取得是,在其结果上向动产的公示方式占有赋予公信力,因此,在不属于占有的财产权的范围内,被否认其善意取得的效果。(3) 关于债权的准占有人的特别规则为了交易安全及保护善意的债务人,韩国民法第470条特别规定,债务人偿还给债权的准占有人时,其债务人是善意、无过错的话,其债务偿还是有效的。这因债务人相信不是真正的债权人的准占有人的权利外观而发生的,所以该善意的债务人应

8、当被保护。韩国民法典 第470条对债权的准占有人的偿还关于债权的准占有人的债务偿还,限于债务人是善意、无过错时发生效力。6、中国法律中的准占有中国法律中的准占有制度大部分是与债权有关内容。有学者认为债权准占有是最常见最具实益的表现,除债权准占有,其他权利占有的案例尚属罕见。但,关于债权的准占有制度的实效性也有争议。有学者主张,中国现行法律对于对债权之准占有善意给付效力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给交易安全带来不确定因素。中国民法通则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关行政规章就某些领域有所规定。因此,有必要性在中国民法中确立对债权准占有善意给付制度,以保护交易安全 。对此,也有学者主张,债务人对于债权准占有

9、人所实施的清偿之所以发生效力,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的债务人以维护交易安全,并非是因为债权准占有人具有保有该利益的正当原因。恰恰相反,由于准占有人的受领行为导致真正债权人的债权对于债务人消灭,其因此获得利益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真正债权人可以向债权准占有人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因此该双方之间的利益衡平完全可以通过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调整,毫无借助占有保护之必要。结语韩国民法与日本民法典、台湾民法同样,承认以财产权利作为准占有的客体。韩国民法以对物的实际上的支配看作为占有权,认为行使财产权的准占有与占有制度很相似,允许准用与占有有关规定。因此,对于对债权的准占有人的偿还,债务人是善意、无过错时,认定其偿还的效力。物权中,抵押权、地役权可以当作准占有的对象,债权、无形财产权、形成权、矿业权也均可以当作准占有的对象。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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