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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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从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国外的立法和实践,对有限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文章认为:股权转让人可以通过征集股东意见的方式代替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当规定合理的期限,逾期视为放弃优先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要求,但可高于甚至多于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股东变更记载与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均无影响,股权变动应当自转让人书

2、面通知公司之日起转移。 议事规则并未作出限制。相反,公司法对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议事规则及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均授权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可见,公司法对属于公司内部自治的事项,并未实行强制性的统一,而是授权公司的权力机构作出规定。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该司法解释对转让人征集其他股东意见的方式予以肯定,虽然针对的是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但都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在本质上并无差别。 必要记载事项。 ,因此,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作为

3、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应当作哪些规定呢?对此,一些国家对公司章程实行“不得重复”原则,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不需要开列任何在本法中已列举的公司权利”。 我国公司制度实行时间较晚,公司行为不规范,股东的公司法律意识不强,尚无“不重复”原则的限制。但毫无疑问,章程可以并且应当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予以细化和补充。江平教授认为,章程是由投资人自己制定的,它不能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但仍可作出许多自己的规定。 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公司依法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股权自公司收到转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转移。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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