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发展形式和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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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发展形式和制度供给 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哪些发展形式,不同发展形式的特点是什么,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成为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以家庭经营制度为基础,以商品农产品生产为目的,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

2、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与现代农业及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业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商品农产品的主要供给者,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主力军。我国农产品供给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转变为目前的“总量基本平衡、结构性紧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压力不断增加。在我国的亿农户中,超过60%属于自给型和生存型农户,能够提供商品农产品的农户不足40%。一方面,小规模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另一方面,务农青壮年劳动力短缺,农产品有效供给能力难以提高。在此形势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3、,成为现实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主体,是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发展的中后期,信息联盟化发展突飞猛进,城镇化也已迈过50%的关口。据专家测算,XX年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只有全社会平均水平的30%。农业现代化相对滞后,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突出表现。与传统小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容易接受和应用新技术,对现代生产要素需求更为强烈,同时能够为小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所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力军,是推进农产品市场建设的重要力量。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呈现数量多、规模小、经营效益低的

4、特点,小农户和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由于缺乏市场信息,小农生产有较大盲目性,不仅加剧了农产品价格波动,而且难以保障自身生产效益。另一方面,随着农产品市场的发育和开放,对市场参与者在生产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散小农户的市场空间越来越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据其规模、技术、管理、组织等多方面的优势,可以进行科学的生产决策,延伸农产品产业链,促进市场有序竞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发展形式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既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主要力量,也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构成。从组织属性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分为三类:家庭经营

5、型、合作经营型和企业经营型。家庭经营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经营型主体是指以家庭为主要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主要分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近年来,我国农村在兼业农户大量增加的同时,专业农户也在兴起壮大。我国农村出现的各类专业种植户、养殖户并不一定是一年当中全部时间都从事种植、养殖业,所谓的“专业”,是指他们从事的是面向市场的商品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的种植业或养殖业。家庭农场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后不断发展壮大。和一般专业大户相比,家庭农场在集约化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稳定性等方面都有更高的要求,是我国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和经营化方向发展的转变。截至XX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共有家庭农场万个

6、,经营耕地面积达到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合作经营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农民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协会等多种形式出现,直到XX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才获得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户间的联合,解决了小规模家庭农户的规模经济缺陷,通过技术、资金等合作,推动了农户生产的集约化水平。据国家工商总局XX年1月发布的数据,截至XX年底,全国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一方面,以某一个专业、某一个品种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农产品加工、流通、营销的需要;另一方面,农

7、民的生活指导、权利维护和社会诉求等也要求农民合作社担负起社会职能。为此,XX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支持发展社区合作社、股份合作社、联合社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企业经营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农业企业以社会化生产的方式,形成了与农户间的分工体系,并主要在农业产业链的下游经营,引领农户进入市场,发挥市场组织者作用。截至XX年底,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11万多家,销售收入万亿元。目前,龙头企业每年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国内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的2/3以上,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骨干作用。XX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

8、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随着科技进步和现代农业发展,在设施农业等领域,用公司、企业化经营的形式有一定的技术、资金优势,有利于创造更高的效益。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的关系家庭经营型、合作经营型和企业经营型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属性、产权属性、运行机制和分配关系不同,在农业生产发展实践中承担的角色和定位也不同。各种类型的新型经营主体之间没有优劣、上下之分,不是彼此替代而是相互协调的关系,在实践中不能厚此薄彼,不能片面地认为其中哪一种模式好。如果盲目发展单一经营主体,结果可能违背市场规律,事倍功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供给与农业经营主体相关的制度主要由三种形态构成:一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

9、相关法律,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出台的相关法规和规定,三是由执政党颁布的相关政策。具体来说,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各项制度,进一步从四个方面调整制度供给。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为了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安排。一是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通过全面确权颁证,明晰农民承包地、农村集体土地和资产。二是修订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农民“带地进城”。三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业性平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调解机制。

10、积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完善外部人才引进制度。加强农业人才队伍建设应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内部从业人员培训,使之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制定中长期新型农民培养规划,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和多种形式的农业技术培训,探索建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办法、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和农业行业准入制度。二是加大外部人才引进力度。从政府补贴、社会保障、项目扶持、社会评价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政策,吸引富有创新精神、专业知识较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献身农业。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策重点要聚焦在培育服务主体、拓宽产后服务、创新服务模式上。在服务主体培育方面,要把农资经销企业

11、、农机服务队、农技服务公司、资金互助合作社等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在服务领域上,要弥补产后服务这一短板。在服务模式上,要挖掘实践中农民最喜欢、生命力最强、成本最低的服务模式。建立公益性机构和经营性机构相互配合、运转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一是加快发展农村中小金融体系。将重点放在培育农村“内生”的金融组织上,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强化县域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改变农村资金外流的不利局面。二是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抵押方式。扩大抵押物范围,建立财政出资的农业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三是进一步理顺农业保险发展体制机制。扩大中央财政保险补贴覆盖范围,加大补贴力度,探索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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