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抢夺的定罪研究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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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携带凶器抢夺的定罪研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对准抢劫罪的规定,刑法理论上也称为法律拟制的抢劫罪。但由于该法条对罪状的叙述过于简单,给人们理解的外延就更加宽泛。而司法实践中的情形又纷繁复杂,为此,经常出现有关定罪的各种争议。如何理解法律,正确运用于司法实践,笔者试就此作以下研讨。 )行为性质的趋重性。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合法财产权利,客观行为上是“公然夺取”财物,并不针对被侵害对象

2、的人身,而携带凶器抢夺,行为人主观上还有使用凶器的意思,具备了由一般抢夺向更严重的抢劫罪递进的可能;独特的条件性。准抢劫罪必须要具备了“携带凶器抢夺”这一法定特有条件才能成就,这体现罪刑法定原则,例如:“飞车抢夺”就被排除在外。准抢劫罪成就后,必须是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的程度,准确的说,这仍是一个纯正的抢夺,没有趋于抢劫的相当性,行为人的行为并未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产生危险状态,由此,从犯罪构成上来说,甲乙的行为仅属抢夺罪,并不因其携带过凶器而转为抢劫罪。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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