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法的创新及思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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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我国公务员法的创新及思考探讨一、公务员法的创新之处完善了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以及晋升制度我们对公务员职务的划分是从1993年开始的,虽然说有了领导和非领导这两种划分类型,但是实际上还是没有对职务有一个明确的关于职位类别的划分,而且,基层的公务员也没办法得到较大的晋升空间,在极大程度上他们的工资是由其所担任的职务的高低来决定的,相应的也就出现了许多的腐败现象,例如“跑官、买官、卖官”等。但是,新的公务员法对职位进行分类的方式却是大不相同的,具体包含了综合管理类、行

2、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等,同时还建立了“双梯制”,也就是说晋升级别或职务时都能够对其级别待遇进行提高,这是这一法律很大的一个亮点。公务员法是第一部在法律条例中联盟纳入专业技术的法律,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不再会因无法提升的职务级别而造成合理的自身利益没有办法得到保障,例如公安部门的法医、外交部门的翻译等。上述的这些方法都可以很好的避免一些腐败现象的产生。规定对公务员的薪金制度实行“两结构”,同时对激励力度进行加大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的薪金制度进行了第三次的调整,对工资的级别进行了增设,工资制度是根据职务的级别来确立的,以级别工资以及职务工资为主体,不晋升职务也能够提高工资这一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有效地解

3、决。但是,设置的级别仍然是比较少的,而且由于实行的是“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以及职务工资”的工资制,所以不能够很好地进行激励。而公务员法对于基本工资制度实施的是“两结构”,这就对级别的激励力度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加,在对公务员的工资进行提高时可以不采用“挤职务”的方式,这样可以积极地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几率。关于考核方面规定公务员进行考核的重点是对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这样可以使考核更加客观,充分的对目前公共部门的行政人事的改革注重不是工作年限而是能力进行了展现。在对考核结果进行区分时,基于“称职大平台”的问题以及考核的等次过少,把档次增加了一个“基本称职”,更进一步的细化了考核结果的划分,全面客

4、观的反映了考核结果,可操作性更强一点。严格把好入口关暂行条例由于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因此也没有很强的执法力度,况且“凡进必考”的观念在目前的社会里也越来越淡薄,同时,也更加没有严格的去把制度落到实处。故而,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强化,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因为违反各项制度而造成的行政、法律责任也加大了追究的力度,这些都有利于有效的对“凡进必考”的原则及实践进行落实。对聘任制度更加的重视,专门、详细的规范了聘任制度职位聘任所遵循的原则是协商一致和平等自愿,它对公务员的聘任是通过与机关签订聘任合同来进行的。聘任制度具有平等协商、任期明确以及合同管理的特点。暂行条例中实行聘任制度

5、的只是一部分的职务,而且也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聘任制度的具体内容、管理办法以及适用范围等,但是在公务员法中对聘任制度是有明确规定的,而且还增加了对一些辅助性的职位以及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也进行聘任制的实行,同时对它们还需要依据合同来进行管理以及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督。这些都显示了进行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大致方向,同时还反映了改革公共人事部门的行政的弹性化的新趋势。二、值得深入思考的地方公务员法虽然与暂行条例相比改变了一些地方,但不可否认的是,依然有许多的地方是需要我们去进行深入的思考的,例如之前提到的关于公务员界定的问题。而且,检察官、法官都不应当被纳入公务员的范围之内。法官在国家公职人员中是性质比较特殊

6、的一类,他们都需要非常的公平公正,同时他们的状态还需要时刻保持高度的独立超然。现如今,许多国家也正是由于法官所具有的这种特殊的性质,普遍都实施了司法独立,但是,如果公务员中出现了检察官、法官的身影,就会极其容易的导致司法权行政化、行政干涉司法现象的出现,而且,与党提出的让行政和司法事务相互分离的概念也是不相一致的。同时,这中下定义的方式也会对党的国家化、政府化的色彩有所加深,无法对司法、行政、立法等部门之间清晰的相互作用进行保证,从而影响了公务员去进行依法行政。若在公务员的范围内对检察官、法官进行管理,终将会造成检查官法、公务员考试、法官法、公务员法和国家司法考试之间发生冲突,最终会阻碍中国去

7、实现司法改革目标和发展法律职业化。除此之外,公务员法也没有对一些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作出规定,例如公务员具体的退休年龄、干部领导资产申报的制度等等,特别是公务员申报资产的制度,对它进行规定已经迫在眉睫。三、结语总的来说,把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进行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公务员法更具有进步性以及创新性,与此同时,它也是我国首次把干部人事纳入了法律范围。但是,无论对于哪一部刚颁布的法律来说,它都需要经过长期的实践并且得到实践的检验才能不断的发展完善,我国的公务员法也是这样。只有不断地进行完善,才会推动我国公务员的管理走向法制化、科学化。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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