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权立法诸问题研究_3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477891 上传时间:2018-11-16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3.6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信用权立法诸问题研究_3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我国信用权立法诸问题研究_3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我国信用权立法诸问题研究_3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我国信用权立法诸问题研究_3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我国信用权立法诸问题研究_3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我国信用权立法诸问题研究_3》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信用权立法诸问题研究_3(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我国信用权立法诸问题研究-兼谈律师信用权立法保护 财产权人身权混合权利这也解决了“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体系的位置争议,还解决了股权、物业业主社员权等21世纪民法典新民事权利在民法典上的法律依据问题。同时,在该编最后一条规定:“本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权利,适用本法典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典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我认为这是个理想选择。第四个方案,也可以暂不在中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因为信用权不是没有法律规定就不承认的民事权利,只是“不是最

2、佳的直接保护方式”;另外,可以留给单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来保护。这是个无奈的选择。外国立法比较与认定侵权的难题1、大陆法系:在形式上,法典性有德国民法典第824条、台湾的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32条、奥地利民法典第1330条II、希腊民法典第920条和葡萄牙民法典第484条;专门立法有西班牙通过个人名誉保护法保护信用权;没有规定通过一般条款保护的有比利时和法国;没有规定但通过法院判决承认的有意大利。可见不论是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越南民法典,还是被认为是体现了法国人改进民法典愿望的蓝本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并没有信用权规定。2、英美法系:英美法主要是通过商誉、对商品或者财产

3、进行诽谤三种保护方式,对商品和财产的诽谤,通常要求加害人恶意为要件。3、对信用权侵权难题的处理建议信用权的界定啥是信用权?例如,据报纸报道,某公司老总在大酒店招待重要客户结账时,被告知该信用卡上了“黑名单”,老总认为当着客户的面,丢了面子,事后查明属于错误登记上了黑名单。这里的问题是侵害的是名誉权吗?应当是信用权。信用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信用不是信用权,信用权也不是诚实信用。信用权不是用益物权,要把信用权与商业秘密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区别开来。立法和司法中,首先要界定信用权范围。而具体界定是个难题,依赖于具体规则和情形这需要制定具体的关于信用规范的行政立法。侵权行为难题“黑名单”的认定、公布与间

4、接侵权“黑名单”,此处专指信用实际情况确实比较差,被公布真实情况的名单。实际上,每个人、公司、甚至国家,都有自己的黑名单,只要不公布一般就不存在侵害。一旦公布,则可能产生的问题是该公布、公布方式、公布范围是否侵犯了隐私权或商业秘密?还附带产生了该黑名单认定是否合法的问题。“黑名单”的认定与公布,我认为不同的主体要求也不同:黑名单,由执法部门认定公布的,和企业公布的,两者认定的标准和公布范围应当区别,前者法律要求的认定标准应当从严,公布的范围初法律规定的属于隐私权、商业秘密、国际机密的除外应当可以任何范围公布;相反,法律要求企业的认定审查标准应当是适当放松,但公布的范围应当限制在自己行业领域或者

5、被公布送达合理区域范围内,目前存在的,通讯公司在报纸上公布逾期不交费用者,这涉及到“欠帐者”与“赖帐者”之间的界定。我认为在公布范围和方式上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黑名单的公布,取决于公众知情权范围的把握,还要衡量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应当以不违背社会善良风俗为前提。对此我国法院在司法案件中应当掌握“合理”尺度,促进社会信用的建立和发展。在信用侵权中,除了直接侵犯信用权外,往往涉及间接侵犯信用权的情况:例如,甲告诉乙某丙信用卓著,乙付款参加后倒闭的损失;因中介评估机构或银行信贷员评估不实导致他人放款或投资造成的损失;报纸电台公布了不适当的黑名单引起报社电台责任等。台湾的王泽鉴教授在银行征信科

6、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超额贷款损害的民事责任主张,按照侵害“纯粹经济上损失”侵权行为处理。我国大陆对此类间接侵权,应当借鉴司法解释会计事务所验资责任、网络提供商侵犯著作权责任、银行提供资信不实责任等司法解释精神,要求间接侵权人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观过错-轻微过失也追究吗?如上所述,英美法以恶意为条件,大陆法包括过失。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主张以“故意”为限。我国主流派采取大陆法观点,这反映在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我认为,排除轻微过失造成的法律责任,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为条件,这是值得借鉴的。因为考虑到国情与现实,要求轻微过失承担责任,不利于限制滥诉,对当前得知情权、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弊大于利的

7、。侵害后果是否按照一般标准?属于大陆法系的台湾民法典原来把信用权作为一般人格权保护时,要求构成“情节重大”。情节重大,是个模糊词语,应当理解为造成“实质性影响”,及该侵犯信用权的行为,已经足以是他人依据此错误信用在决策或履约中采取了措施,例如他人根据他人公布的信用报告依据不安抗辩权采取了中止履行合同、被诉讼保全等。反之,情节轻微的私人间的信用公开就容易造成诉讼,这有违于法律的初衷。我认为把情节较为严重作为侵权构成条件,是值得借鉴的。损害赔偿-按人身还是按财产赔偿标准?基于本文认为,既然信用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属性,就要根据不同的侵害对象来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如果没有造成现实财产损害,仅仅是

8、社会评价降低,那么应当按照人身权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和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如果同时造成两种责任后果,分别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和责任方式。显然,人身权损害赔偿是抚慰金标准,比较低;而财产权赔偿标准按照因果关系却是全部赔偿原则,两者赔偿标准差别比较大,但是人身权责任方式比财产损害责任方式更灵活多样。我想,上述问题目前还只是停留在法学家的比较分析阶段,将来还要依赖于司法实践检验。我们的信用权司法判例极少:根据笔者收集的我国大陆司法判例,只有一起法院以侵犯信用权名义判决的案例“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香港万骏实业有限公司等在项目开发策划代理活动中侵害其法人形象权及信用权纠纷案”,利用广告视觉错觉贬低对方经济

9、实力。在欧洲,正如著名民法学家所说,欧洲许多国家的法院都曾对侵害信用作出过判决,积累了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例如,意大利最高法院1992年2月曾判决过这样一个涉及意大利公共电视公司责任的案件:10该电视台的记者断言原告公司所售的鱼滑水中含有抗生素,并作了现场直播。事实上他部分是正确的,在鱼刚捕到不久,确实使用这种物质进行过处理。但是在对鱼进行完加工后,这种物质就不再有活性了。我们完全可以移植他们成熟的处理意见。综上而言,信用权侵权认定,首先要仔细界定是否属于信用权范畴。对侵权条件构成上,本文建议,要么借鉴英美法,对过错条件进行限制(以重大过失和故意为条件);要么借鉴原来台湾民法典,对损害后果进

10、行限制(情节较为严重)。建议规定为:“因轻微过失导致的除外”;或者“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其目的,在当前我国面临的较长时期建立信用社会过程中,信用权立法应当服从 这个信用立法大局,不能照搬已经建立信用社会基础的信用权立法模式。三、信用权行政立法研究通过笔者查阅比较,对我国当前信用权行政立法,加以概括下列特点:1、对信用立法强烈呼吁大大促进了信用权的立法研究。众所周知,我国的市场经济在是发展于个体户市场上的。大家都已经耳熟能详了糟糕的信用状况。以至于信用成为高考作文题目、中央电视台等各种媒体开设专栏的主题,“信用危机”成为继“金融危机”后的常见词汇。对信用立法强烈呼吁,来自全国各个阶层,很象当年呼

11、吁制定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立法背景。这使得信用权立法也受到重视。但实践中,目前生效的规章都是在信用行政立法中。主要由行政机构如地方政府、工商局等完成的,他们在制定规章、规范时多多少少都提及到信用权的保护,大都是原则性的抽象规定。2、信用权民事立法进展缓慢,阻碍了信用行政立法进程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的“全国银行信贷登记查询系统”,是目前我国最大资信数据库,由于相应的信用信息披露办法无章可循,信用权利益界定模糊,导致难以公开使用。上海资信公司已存入上海200万个个人信用数据,也难以对社会公开使用,这导致了重复调查使得营业成本提高。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统计等部门所掌管的大量的企业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

12、,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人民网XX年9月10日报道:“专家们认为,信用信息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间的法律界线模糊不清也成为规则中的软肋。”3信用权保护的行政立法现状初级、混乱、粗浅。首先,立法层次初级。与全国重视信用程度相比,没有一个全国性信用法律法规,就更谈不上信用权了。即使在全国性部委规章层次中,目前有眉目的只有中央人民银行牵头成立一个”全国征信办公室”,没有全面综合规范规划和授权,正在制订限于某个方面的,主要是征信管理办法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规章。其他报道的有文化部推行信用签约,司法部提倡的律师信用、余姚颁布的公务员信用守则、汕头市民信用公约等包含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次,立法机

13、构混乱。地方性行政立法大兴其道,大金融公司自行其是。北京市、深圳市、汕头市、余姚市等已经出台规章,更多地体现在各地工商局出台的规章更多。社会规范,主要表现为各大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规定在贷款信用条件。第三,立法范围狭窄。往往局限某一个侧面、尺度不一、内容肤浅。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合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仅仅限于归集、公布使用,信用范围限于企业,主体限于行政机关。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与评级管理办法限于企业征信、评级管理办法。(二)为什么要把信用权行政立法当作重点1、即使我国民法典规定保护信用权,目前只有三条。没有具体规定。2、如果信用规则立法不明确,对信用权的立法就不可能明

14、确,就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操作规范不明确,其侵权民事责任就难以界定一样的道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3、这符合我国对信用大厦整个立法的大趋势,单独信用权的立法不足取。这是一个主次大问题,信用立法更紧迫,如果信用权保护的立法不完整明确甚至基本问题判断失误,就会大大加重信用制度建立的压力,对整个社会利益的衡量来看也是不值得的。在信用行政立法中对信用权的立法保护建议1、在立法技术上,重点要提高立法档次及其法律效力。国家经济是全国性的,信用守则就不应是区域性的。建议由国务院制定信用管理条例,如果有关信用权的具体规范目前还不成熟,可以通过立法授权某某部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相应的实施细则。2、在立法原则

15、上,要明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3、在行为规范上,要尽量全面。按主体对象分国家机关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按行为包括调查、披露、评估、评级等,立法应当体现这些方面规则,这样才能构成较全面的信用权规范体系。四、信用权刑事立法研究我国目前没有对信用权刑事立法,这和民事行政立法不同。将来对信用权刑事立法遇到的第一个障碍,和民事、行政立法一样,必须要解决信用权到底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的性质问题,否则满盘皆输。更何况罪行法定是不得逾越的门槛,“比照”其他名誉权或财产罪处罚是被禁止的。按照我国民法学者观点,刑事立法的结果还会分成两派:主张人格权性质的划归为侵犯人身权利罪,主张财产权利的划归财产罪

16、。按照本文信用权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观点,似乎更不符合刑法体系,这是理解误区。对于这种兼具人身权财产权的混合权利的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这样的分类。但是诸如著作权、商标权的刑事追究都是按照财产刑追究的。同样的道理,既然信用权更主要的属性是财产权属性,也就可以纳入财产刑进行立法处理。其次,侵犯信用权人格权几乎很难具有社会危害性足以构成犯罪,这和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的侵害后果几乎就是一样的,因此按照现行刑法精神是不予追究的,需要追究的是侵犯信用权财产权客体的刑事违法行为。至于信用权犯罪的构成条件,我想和著作权犯罪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难点有两个,一个是侵权后果什么才算数额较大,另一个是主观上过失是否构成犯罪?著作权犯罪的司法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