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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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思考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的根本性措施,是改革和完善党对司法工作领导方式和解决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正确选择,是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一、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内涵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人们进行诉讼所追求的直接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2、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司法公正,则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公正;一个国家所设立的司法机关的活动体现不出公正,则会丧失设立的目的。高效,是指司法机关追求司法资源的节约和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的最大化。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没有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任何一项诉讼争议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解决才有意义,如果诉讼无止境地拖延,最终的裁判结果实体上即便是公正的,它对当事人和社会来说,实际上也是不公正的,即“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具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司法权威是人们对司法的信赖,也是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司法的权威代表了法律的权威,代表了国家的权威、代表了执政党的权威。只有人们相信司法是公正限制、约束

3、权力而保护权利的时候,司法权威才会确立起来。没有权威的司法制度不是完善的司法制度。公正、高效、权威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统一。公正是目的,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高效是要求,是我们党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权威是保障,是司法活动得以良性运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二、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司法权力的地方化。我国司法机关的设置与管理体制一直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关隶属并受制于地方。这使得司法机关难以抵制地方的不正当干预,造成有些司法机关不是以国家法律为裁判依据,而是以是否符合地方利益及领导人的意志为标准。由于党政职能与司法职能混同,司法机关

4、及人员没有法定的职业保障,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导致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在司法活动中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引发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司法管理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我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设定、人员配备及内部工作程序等基本上是按照行政管理体系设计的。司法机关的院长、检察长、审判员、检察员等也对应行政级别,处理案件层层把关,实行首长负责制的请示汇报制度,任何责任都由“集体”承担,司法程序不规范,司法行为随意性大,司法责任制难以落实,给司法腐败形成空间。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我国对司法活动是多头监督,但没有形成一个严密健全的法制监督网络体系,没有用切实可行的法制措施

5、将其变成有力的全程监督,断层、脱节、失控现象突出。一是国家权力机关还没有行使监督权力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则,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表现为“工作监督”,即限于各级人大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选举或罢免同级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二是司法机关内部制约监督不到位,检察机关的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监督,法院上下级监督是“自己监督自己”;三是纪检监察的监督权利和责任不明确,程序操作不规范,监督效果不显著;四是社会监督缺乏规范合法的渠道。这势必出现没有针对性的监督、盲目监督或者自由监督,势必出现不必要的干预或者侵权,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运作程序缺乏规范。司法公正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即诉讼活动的过程和结

6、果来实现,而诉讼程序公正则是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要使当事人在借助司法的力量定纷止争的过程中,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公正,那么即使司法的结果与当事人的主观预期有差距,当事人也会自觉接受对自己不利的结果。这样的裁判才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实践中,司法程序问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诉讼制度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普遍存在;许多最基本的程序没有贯彻落实,存在诸如侦查活动、证据确认不公开,暗箱操作等突出问题。司法机关内部以大量的文件形式规定“隐形程序”,而当事人不知晓。程序不公正是影响司法机关和从业人员形象和社会公信力的最主要原因。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一些地方的司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

7、滥用司法权,执法犯法;有的司法人员地位不中立,与当事人单方面接触,职业道德差,行为失范;有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权钱交易,枉法裁判,甚至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等等。三、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了一般司法理念与中国具体国情的有机结合,形成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体系。反映和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反映和坚持了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反映和坚持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

8、要求;反映和坚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因此,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进一步强调:“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机关越是以独立的方式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的程序,其维护党的领导权威和实现人民利益的作用就越大。反之,势必损害党的领导和威信,动摇党的执政地位。为保证司法公正,党和国家就赋予司法机关相对独立的地位,以防止

9、一切非法的干涉和干预。这是保证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法律制度选择。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表现在:从路线、方针、政策上加强领导,指导司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使之符合党和国家的战略目标;监督司法机关严肃、文明、公正执法,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领导和监督政府提供开展司法工作所必需的物质保障;加强对政法干部队伍的思想教育和纪律监督,提高司法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搞好廉政建设。遵循司法工作的内在规律。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

10、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智慧成果和经验总结证明,分权制衡是不可回避和必须遵循的一条普遍的法治规律。我国的根本制度和国情决定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别国的具体模式,但科学配置、规范权力,实现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以及司法系统内部权责的相互分立、合理配置和相互制衡,确保国家机器协调、顺畅、高效运行,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确保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建和谐社会所不可或缺的。司法活动具有六种特性:一是中立性。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到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纠纷。二是独立性。即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权力的影响和不当干扰,

11、只服从法律,对司法权只能实行监督而不是发令指挥。三是民主性。主要是指司法活动要公开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公民、党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四是被动性。司法权功能是有限的,只可被动行使,在诉讼活动中是被动的,即不告不理。五是程序性。司法权只能在程序提起之后在程序中运用,未提起程序及程序之外用权,则是司法权的滥用。六是终局性。司法权是国家最后的权力,是解决矛盾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如诉讼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不具有终局性,没有时间限制并可以不同理由反复上诉和修改,当事人就不会尊重法律裁决,并拒绝执行对其不利的裁决,就会严重削弱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性,则社会无正义可言,国

12、家也无秩序可言。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无论从制度设计和技术性规则制定上,应该借鉴和利用现代法治国家的有益经验和理论成果,尊重一切客观规律,以期充分体现和发挥司法应有的功能作用。树立和强化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权威从本质上说应是一种通过制度获得的公信力。在当前公众对法律信仰尚未建立,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不强,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条件下,必须从司法过程和行为本身营造和树立司法权威,即国家通过立法授予司法机关最终裁判权,终局性的司法裁判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结局,具有公定力、执行力和强制力,除法定的情形外,任何力量都不得动摇、推翻司法裁判,以获取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遵从,从

13、而保证司法公正,达到定纷止争,稳定秩序,促进和谐的目的。四、几点建议科学界定完善司法功能。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司法的功能主要定位于实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工具,是阶级斗争和专政的有力武器,忽视或弱化了司法自身独立的价值追求,诸如公平正义、自由人权、安全幸福等。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应将司法功能从单纯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转变为多维的主要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法律武器,司法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定纷止争,化解矛盾;调节社会关系,平衡利益诉求;规范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教育和规训诉讼群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合理配置司法资

14、源。我国现行体制下,国家权力资源配置在许多方面不够科学合理,带来司法机关内部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配置的不合理,关系不顺、运作不畅,使司法的公正性受到损害,削弱了司法权的公信力。应在改革中整合国家权利资源和司法资源,科学划分权力配置,实现权力机构之间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相对独立、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良性运行工作机制。完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党的监督作用。党领导一切,司法活动作为党执政为民的一种表现形式,党的监督与制约是天经地义的;司法依法独立,这种独立是监督制约中的独立,不是司法机关及人员的为所欲为。应加强党委政法委专门履行党管司法的职能,明确监督的权力和责任,把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

15、和有效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针对司法权的被滥用和司法的腐败,制定专门党内监督司法人员的条例,使党的监督有规制可依,成为常态。健全强化人大的监督机制。建立人大对司法人员的弹劾任免制度。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弹劾司法人员法和弹劾程序,一旦出现司法人员有违法违纪、不廉洁等情形,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对司法人员的弹劾,纯洁司法队伍,确保诉讼案件审理的公正。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重新界定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赋予检察机关在各类诉讼从起诉到审判程序进行乃至案件执行都有权介入监督,通过法律监督将国家权力严格纳入法律的控制之下,防止滥用司法权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妨害和侵犯。明确当事人的监督权利。

16、建立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诉讼监督制度。保障当事人对其诉讼有知情权、监督权,把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有力地防止司法人员的专横和擅断。从监督程序上实现不同渠道、不同手段、不同方式的衔接配合。明确界定监督主体各自的权限、方式、手段等,实现司法监督的全面性、严肃性、有效性。推进司法公开。司法活动过程公开。除国家法律规定外,诉讼程序的开始与推进应全程向社会公开,不能秘密进行。证据采信公开。实行质证和认证公开制度,将证据认定的过程和结果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之下。裁判事由公开。公开法律文书,使社会公众对此有一个理性的判断,加深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与认同。诉讼信息公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司法信息平台。对人民代表质询的案件进行公开审判或听证,并邀请人民代表参加庭审旁听;各级法院对能够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及案件执行活动通过立体传媒进行公开等。完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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