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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在校园内玩耍伤害事故案例 一天下午,关坪完小的四年级两名男生在下课后在楼道打闹玩耍,该班的科任老师发现后,告诫了两位学生不要在楼道打闹后回家了,到一楼楼梯口时,走在前面的学生跳起抓大门的横杆,后一名学生用手一推,那位男同学掉了下来把手摔断了。事故发生后,家长要求学校和另一名学生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我校认为学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另一名学生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学校负全责。评析:本案是关于学生在校园里玩耍打闹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
2、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这起事故来看,该学生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凶果关系,该学生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教师在发现同学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故教师和校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这起学生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