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诈骗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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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小额贷款诈骗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一、基本案情XX年4月24日,犯罪嫌疑人胥某某冒用“李某”的身份信息虚拟了自己的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向四川省成都市某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单位四川某电器有限公司办理了一单总价910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的消费贷款业务,该消费贷款合同以四川省成都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担保人。犯罪嫌疑人自贷款成功购买苹果笔记本电脑后,一直没有按合同要求进行还款,人员不知去向。该担保公司在向该贷款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清偿贷款后,无法向犯罪嫌疑人胥某

2、某追联盟偿,遂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以胥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胥某某的行为是以虚假的证明文件来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贷款诈骗的立案标准是2万,因此应对犯罪嫌疑人胥某某以贷款诈骗罪法定不诉。第二种观点,犯罪嫌疑人胥某某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是合同诈骗的行为。依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同样,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为2万元,因此应

3、对犯罪嫌疑人胥某某以合同诈骗罪法定不起诉。第三种观点,犯罪嫌疑人胥某某的小额贷款诈骗行为,虽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但是触犯了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至1万元以上,应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因此,犯罪嫌疑人胥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三、评析意见笔者赞成第三种,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胥某某提起公诉,理由如下:第一,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为适格的贷款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1款界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

4、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该定义,可以分析出小额贷款公司的两大基本特征,首先是一般的工商企业,其成立的依据是公司法,并不受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管控;其次经营业务为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其可以经营小额贷款的金融业务,但无需申领金融许可证。刑法第193条所规定的贷款诈骗罪,适格的主体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通过上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论述,其身份是普通工商企业,只是从事了法律规定内的特定金融业务,仅仅为小额贷款。但并不能因此将其认定为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机构的设立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的批准,并获得金融机构编

5、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结合本案例,胥某某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自然也不能适用刑法第193条的贷款诈骗罪。第二,法条的竞合原则与犯罪金额的认定。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胥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但是没有能达到贷款诈骗与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是一种目的和手段的牵连关系,骗取贷款是目的,而签订贷款合同是手段的体现。从这样的层面来说,合同诈骗罪是贷款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只要有贷款合同都能以合同诈骗罪来论处。但这样的理解,又会使得贷款诈骗罪的设立毫无意义,这样的法条运用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即贷款诈骗罪的设立目的是专门打击针

6、对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这一点可以从二者分属的刑法章节看出,贷款诈骗罪是属于金融诈骗罪的章节,而合同诈骗罪是属于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关于贷款诈骗与普通诈骗罪,二者存在法条上的竞合关系。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而贷款诈骗罪的罪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贷款诈骗相对于诈骗罪是重罪,依照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先适用重罪,即适用贷款诈骗罪定处。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司法界历来争议不断,主要分歧在于:第一种观点,应坚持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原则,以贷款诈骗来评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只是其犯罪的金额并没有达到该特殊法所要求的数额标准,因而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第二种观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

7、经完全符合诈骗罪所规定的各项主客观、以及数额的要求,理应构成普通法所规定的诈骗罪。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具说服力。法条的竞合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同时既满足普通法条的规定,又满足特殊法条的规定,则应按照特殊的法条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因为犯罪金额的限制,并没有构成特殊法条所规定的贷款诈骗罪,仅仅构成了普通法条所规定的诈骗罪,因此并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直接以普通法条的诈骗罪定罪量刑更为合适。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问题非常常见,比起法理上的分析数罪之间如何适用,找不到法条的支撑,因此,简单的按照数额的标准来划分数罪,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也更加于法可依照。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形式案件具体应用

8、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3000元的犯罪金额即可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要求,直接以诈骗罪定罪论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上述规定从犯罪金额的角度,解决了理论界争议的问题,如果犯罪金额没有达到特殊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则按普通法条来定罪论处。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多次用相同的手法,多次的骗取小额贷款,每次的金额都达到了诈骗罪

9、的金额要求,累计的犯罪金额也达到了贷款诈骗或者合同诈骗的金额要求,这样的情况应以何种罪名认定?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出于同样的犯意,采取相同的手段,多次的诈骗小额贷款,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因贷款的主体不适格,因此并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其次,犯罪的金额已经达到了特殊法条合同诈骗的金额要求,此时应适用法条竞合的原理,以重罪合同诈骗罪论述。在这种观点下,即认为合同诈骗的金额是可以累积计算的。综上,因为犯罪嫌疑人胥某某的行为从实际来说并不适用法条竞合的原理,因此因按照金额进行数罪的区分,以诈骗罪定罪。第三,打击犯罪的平衡与法益保护的选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普通的企业法人,从事的又是金融的

10、放贷业务,其金融主体的资质问题存在争议,如果以贷款诈骗或者合同诈骗来对骗取其贷款的行为进行刑事苛责,很有可能大部分的骗取小额贷款行为则不能构罪,不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如果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则不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此外,就贷款诈骗与普通诈骗罪而言,诈骗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为简单的财产,而贷款诈骗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不仅包括财产,而且更包括我国的金融秩序。按照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造成的危害性越大,则刑法的评价就更为严格。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没有适格的金融机构的资质,但因从事金融贷款业务,如果骗取其贷款,侵犯的不仅是其合法财产,更是侵犯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因此,从打击犯罪,以及保护我国金融秩序的法益角度来说,不能机械的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或者合同诈骗罪就不予追究,而是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针对本案,理应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胥某某进行追诉。首先,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具有金融机构的资质,而贷款诈骗所针对的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以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其次,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其犯罪的金额又不能达到2万元的追诉标准,不能构成该罪。从打击犯罪以及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的角度出发,以诈骗罪对其追诉较为合理。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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