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近年歧视进城务工农民现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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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对近年歧视进城务工农民现象的思考袁亚愚(一)在祢科学领域中,歧视(discrimination)这一概念,常见的有如下两种解释:一种是广义的,它突出歧视这一概念中包含的“差别或区别对待的含义,并进而把歧视区分为“正面或肯定的”歧视(positive discrimination)与“负面或否定”歧视(negative discrimination)两种。前者如对妇女或少数民族在就业方而实行的特殊照顾;后者如在就业方面对妇女或少数民族实行不同于男性和多数民族的排斥

2、措施。对歧视的另一种解释是狭交的,它突出歧视这一概念中包含的“不公平对待”的含义,进而还把歧视定义为一定社会集团或群体,为维护自己的特殊利益并使自己与某一(或某些)特定的社会集团或群体保持严格界限而采取的一种手段。种族歧视与种族隔离,便是这一定义的最好说明。本文对歧视这一概念的运用,仅限于后一种解释所述含义。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歧视既表现为人们所持有的一种观念(多与某种社会偏见相联系),又表现为人们的一种社会态度与社会行为。此类观念、态度与行为,既可发生于个人和个人之间,又可发生于社会集团(或群体)和社会集团(或群体)之间;既可产生于私人生活领域,也可产生于公共生活领域。但是,不管歧视发生于什

3、么人之间主产生于何种领域,它们都必定是一定社会关系与社会状态的产物,并始终是与特定的社会集团或与特定的社会群众相联系的,表现于个人之间和私人生活领域中的歧视,也必然具有上述特征。故任何歧视,都具有社会性和某种程度的普遍性,而对它们正确与完整的称谓,应一律叫做社会歧视(social discrimination)。社会歧视的根源,在于社会存在着利益不同且地位差别较大、强弱悬殊的社会集团与社会群体,而其本质则在于社会地位较高因而是社会强者的社会集团和群体,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和有利的社会条件,在社会各个方面,对社会地们较低并有可能威胁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社会集团与群体(一般都是社会的弱者),实施一系列

4、限制与压抑性措施,并在全社会范围,制造和形成一种贬低与鄙视它们的社会气氛,以阻止这些社会集团和群体中的人们的自由发展和进步,进而达到维护自己的既有地位和利益的目的。因此,社会歧视,不仅总是表现为社会中的强者对弱者的压制与欺凌,而且还总是与社会不平等和社会不公正密切相联的,只要一个社会存在着不平等、不公正,便必然会伴有社会歧视的产生。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歧视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自近代以来,人们最常见的社会歧视,则主要为种族(或民族)歧视、性别歧视、职业歧视和对特定社会类别的群体(如印度的“贱民”和日本的“部落民”)的歧视等几种。这几种歧视,常常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的关系。

5、社会歧视,不仅有表现形式匠不同,而且还存在着强弱与广泛程度的差异。一般地说,当一种社会歧视被各种当权者以公共名交并通过法规的形式马里以施行的时候,这类歧视便会在某一国家或 地区表现得十分强烈,受这类歧视波及与影响的人(包括施害者与受受2者)也会十分广泛;当原有法规因各种原因 而被废除或改变之后,同一社会歧视,虽因产生它的社会根源并未消失而会继续存在,但却会变得越来越弱,受其波及和影响的人,也会日益减少。这种情况,我们从美南北战争以来的美种族歧视的变公和当今今南蜚的同类变化中,从近一个多世纪以来歧视妇女 现象在各文明国家越来越被弱化、隐秘化和发生的范围越来越窄中,都可明显地看到。近百年来,在世界

6、各种社会进步潮流的推动与影响下,几乎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遭到了谴责、反对和抵制。在这种形势下, 世界上各先进文明的国家和地区式法规下取消了各种社会歧视,而且还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苦干反歧视的法规。这使公开而且赤之间要裸 主张的社会歧视,丧失了其赖以存在和蔓 延的重要依托,但却并未能从实际生活中使社会歧视完全根除。这是因为,迄今为止,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和地区,都仍然存在着产生社会歧视的根源CD2社会被分化为利益不同且地位差别较大、强弱悬殊的社会集团和群体。法规领域的变化,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实际社会领域的这一现实,即不可能改变社会中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处于较高地位和享有许多优势的社会中的

7、强者集团或群体,往往为了维护和发展自身的特权和利益,并抑制其原来就被他们歧视的对手,仍然会采取新的形式继续施行各种社会歧视。而代表这些社会集团和群体的国家和政府,在一般情况下,大都不会积极主动去阻止和消除这类新的歧视,而且往往不会以其执行的偏袒其代表的强者集团和群体利益的政策,有意无意地纵容和怂恿了这些集团和群体中的人们去歧视社会中的弱者。此外,任何社会歧视,一旦产生,便会作为一种社会惯性而在适当的土壤中继续存在和蔓延。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故直到今天,我们虽然在世界上已经越来越看不垤由国家和政府通过法规的形式而主张与推行的社会歧视、职业歧视了,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又几乎在世界各个国家中都可以发现

8、,包括种族歧视、性别歧视、职业歧视和对特定社会类别的群体的歧视在内的许多种类的社会歧视,仍然在以不同的方式或明或暗、或强或弱地存在着。这说明社会歧视是一种极其顽固的社会病,它并不会因人们在正式法规上取消和反对它便销声匿迹,人们只有通过长期不懈的斗争并最终消除了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这种社会病才会彻底根除。(二)反对社会歧视并在各方面努力消除社会歧视产生的社会条件,乃是新中国自建立以来从党和国家领导人到广大的普通百姓一直坚持的作法和主张。这些作法和主张,为使 我国在许多方面达到了许发达国家从未达到的成就。例如,新中国成立不久,我们便十分彻底地实现了全国各民族的真正平等,消除了旧中国一直存在的对少数民

9、族的歧视;与此同时我们双极大地提高了全国妇女的地位,使她们不仅享有同男子一样的各种社会权利和具有同男子一样的社会地位,而且在就业与同工同酬方面达到了西方发达国家没达到的水平;新中国使广大工人农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对普通劳动者的尊重和提倡的工作不分贵贱都是为人民服务、都很光荣的意识形态,为一扫旧社会对许多被视为“下贱职业”的鄙视,并使时传祥那样的掏粪工人当上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能为自己扬长避所从事的职业而自豪。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和由此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分化与新的社会关系,过去曾一度为我国政府与人民在很大程度上扫除了的性别歧视和职业歧视,又悄然地在许

10、多人当中浮现并具有不断蔓延之势;此外,人们还日益察觉到,一种新的、具有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特点的社会歧视,正在我国许多地方产生和形成,并且日益成为我国当前出现的各种社会歧视的最主要的形式,其影响和波及面也最广。这种新的社会歧视,即是我国城市中的许多单位、职工和市民,特别是较大城市中的许多单位、职工和市民,对进城务工农民产生了不少偏见,并进而在态度和行为上歧视他们。我国的一些城市的市政当局,也有意无意地卷入了这种歧视,这种歧视,还导致或增强了广大市民对某些职业的歧视,并在一般市民中形成了特定的择业观(绝对不选择他们认为只应由进城农民所干的职业)和工作贵贱观。很明显,这种歧视,对我国社会实现转型,是

11、极其有害的,并且正酝酿着某些危险的因素。因此,它已引起我国不少学者与实际工作者的关注,本文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歧视的探讨,也将集中探讨和分析这一新的社会形式。据作者的了解与观察,目前,我国城市中出现的一些单位、职工与市民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歧视,已经扩展至社会生活的大多数领域并产生了各式各样的具体表现形态,而主要的表现形态,则为如下几种:1.就业岗位方面的歧视。这是一种最普遍的歧视,现在已几乎出现于我国所有的城市当中,其突出表现是,各城市用工单位在招工时,一般都把工作较轻松、工作环境和条件较优越而待遇和报酬又较高的工作岗位,专门留给城市市民,而把工作十分艰苦、工作环境和条件较差、待遇和报酬很低的工

12、作岗位推给进城务工的农民。其结果便是,在现今我国城市的各个行业中,几乎凡是工作条件优越,报酬较高的工作岗位都被城市中的人们所垄断,而一切艰苦、肮脏、劳累以及是一定危险性的活,则大都推给务工的农民去从事。这不仅逐渐地养成了城市市民新的特权思想和对劳动伦理的根本改观(活要挑轻的做,钱要捡多的拿),而且还使他们把对各种脏、苦、累的工作的鄙弃同他们对农民的歧视直接地结合了起来。虽然直到今天,这种结合还谈不上和印度或日本的社会对待各自国家的“贱民”或“部落民”那样的情况相比,但其性质无疑是有许多共通之处的,故任其发展下去,是十分危险的。需要指出的是,把城市各行业中的脏、苦、累及有危险的活基本上都推给进城

13、务工农民去做,本非各城市用工单位的初衷,而是由于这类工作在招工时难以招到城市居民。这便迫使用工单位转而面向能够吃苦、且要求也不高的农民。当这种做法形成惯例且用工单位又是有意识地将工作岗位分为专供城市居民享用的较好的一类和需要招收农民去承担的较差的一类时,对农民工和农民的歧视便是有意识地产生了。近年来出现的某些大城市市政当局对进城务工农民工种的明文限制,更是体现了这一点。它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城市各单位和一般市民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歧视。2.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生活待遇上的歧视。这里是指在同样单位、干同样工作的农民工,不能享受与城市工人相同报酬和待遇的歧视。这也是一种流行最广的歧视。几乎所有农民工

14、都遭受了这样的歧视因为他们若在同一工作单位与城市工人干同样的工作并且工龄相同或比城市工人更长,他们也不仅不能获得相等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动报酬,而且完全不能享受城市工才能享受的包括公费医疗在内的各种社会福利,更不能享受由所在单位分配的住房。有人估计,一个农民工因待遇不公而比其同等的城市工的劳动报酬,大约要少两三倍,而他们在同样的工作和时间内所付出的劳动和所作出的贡献,则要比城市工人多得多。下面的个案,便十分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在沿海城市某电子元件厂内,有一组由城市职工的组成的正式工同一组由打工农民组成的临时工在同一车间干同样工作。两组的人数相同。正式工上白班,临时工上夜班。有心的厂长为弄清两组

15、工人的工作和经济效益,曾选 定一段时间对他们了专门观察和有考核。发现,临时工组同期所生产的产品比正式工组将近多出三分之二、而成本却比正式工组三分之一。期内工石支付给正式工组的工资总额4500元,而支付给临工组却未享受分文。此外,正式工每两人享受工厂分给的住房一间,而临时工十个人却自己掏钱在城郊租了一间农民由猪舍改建的住房。1以上事例相当典型,但却绝不是个别的,其所反映的情况在我国城市使用了农民工的单位,几乎俯拾皆是,当然,有的不一定如上述事例那么严重,但有的还更严重。如有些城市用工单位还以各种借口克扣、拖欠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和随意对他们处罚等。3执法歧视。这常发生于某此经常与进城农民打资产的城市治安、税务、工商、环卫、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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