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溯及力及新《刑法》第12条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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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对刑法溯及力及新刑法第12条之探讨第三,对刑法第12条第二款的评析。本款实际上把刑法溯及的对象范围仅局限于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而把生效判决排除在外了。之所以这样规定,根据通说是为了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但有很多学者持反对意见。曲新久教授辨析道:“意大利、法国、俄罗斯刑法典等都规定,旧法规定为有罪而新法规定为无罪的行为,即使判决已经确定,已经生效并执行,新法也有溯及力,这符合自由精神和人道主义。在其他任何人都可以不受处罚的实施某种行为时,一个

2、人还在为该行为而受刑并承担法律后果,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从功利的角度讲,原来认定某行为是犯罪的旧法律被废除后,社会也就不会因为这些法律的继续适用而从中获益,继续适用这些法律缺乏合理根据。”应该说,曲新久教授的观点符合“有利被告”之世界潮流,值得重视。不过,本文比较赞成新刑法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因在于:目前,我国法院还没有被足够重视和认可,司法权威还没有真正确立,如若可以依事后轻法对法院生效判决任意推翻的话,会损及法院公正严肃的形象和我国的司法权威,同时也会导致立法对司法的无理干涉,这最终会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和人权的维护。行文至此,想要提及的是,我国刑法第12条确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精神

3、实质在于“从轻”,即在选择适用刑法时,以是否有利于行为人为基本的价值判断标准。然而,必须强调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仅是刑法的时间效力中的一个原则,它并不具有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因此,和这一原则相对应的“有利被告”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刑法问题的解决。例如,“有利于被告”原则并不适用于法律疑问之澄清,当法律存有疑问或争议,应当依一般的法律解释原则消除疑问,而不能一概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注释:张小虎.刑法的基本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304页.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XX年版.第34、35页.张军,等.刑法纵横谈.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70页,第71页.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397页.参考文献:1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XX年版.2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3林山田.刑法通论.三民书局.1986年版.4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讲义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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