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益征收征用法律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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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完善公益征收征用法律制度的思考 引 论:问题的提出 阶段,原则上不宜把对个人、集体财产权的限制也包括在公益征收范围之内。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如德国、美国等,将因公共利益对个人财产权予以限制的情况称为 “实质损害”,也包括在公益征收范围之内。如在某炮兵军事基地附近,经常性的进行炮兵训练打炮产生的轰鸣声,致使附近养鸡场内的鸡群因受到惊吓而不能生蛋,造成的损失也是属于国家公益征收之侵害,国家也应该给予补偿。这种“实质损害”理论和补偿做法不是没有道理。但由于我国还是一个发

2、展中国家,一方面国家财力有限,给予补偿之费用最终需要由全体人民自己来承担;另一方面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对个人或者集体财产权的尊重暂时不可能达到与发达国家相一致的程度。如我国为了保证国家经济安全,规定了基本农田数量。严格说来,这是对农民财产权的一种干预,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包括使用和处分的自由。但如果一旦农民对土地有自由处分权,那么,由于在土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可能比种植其它经济作物或者将土地用于工业、商业等目的收入要少,农民就必然会将土地用于种植其它经济作物或者将土地用于工业、商业等方面。但我们都知道也都同意这样一个道理,在我们这个拥有13亿人口并且人均耕地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国家,必须实行耕地

3、保护的基本国策,必须用国家力量保护基本农田数量不致减少;然而另一方面,要求国家对应当落实基本农田指标而受到“实质损害”的农民给予补偿在现阶段却是难以做到的,因为国家财力难以支撑。同样的情况也会发生在城市。如国家对城市私人改建旧房有严格的限制措施,有的地方规定最高不得超过三层,这也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有利于今后城市的整体改造,是完全必要的。由于这种“实质损害”并未降低城市居民的现有生活水平,仅仅是损害了“预期利益”,也由于涉及的面广且量大,国家没有财力给予补偿。因此我们主张,在我国现阶段,国家原则上不应对这类“实质损害”行为给予补偿。 价还价)能力。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直接进入商业出

4、让市场,更能保证农民利益的实现,又可以防止置政府征收行为于违法、违宪之尴尬境地的情况发生。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直接进入市场,并不必然对抗国家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对土地转让行为,仍然必须根据数量实行政府按级审批制度。当然,将目前的土地统一征收、统一出让制度改变为国家公益征地和农民集体直接商业出让土地并存的方式,可能会出现新的矛盾、新的问题。比如,目前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毕竟是统一的,被征地农民横向比较心态不会失衡,改为公益征地和直接商业出让两种方式以后,前者补偿金额可能较低,后者出让价格可能较高,因公益被征地的农民心态更会失衡。我们以为,如何解决可能出现的新的问题,防患于未然,的确尚需要进行深入的讨论

5、。但我们首先要确定一个大前提,即政府行为不能违法,不能用牺牲更多人的利益以达到一种所谓平衡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物;二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这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是最普遍的情况。后一种情况实际就是国家实施的公益征收行为,征收的标的是原土地使用权人年限未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附属物,补偿主体同时也应该是国家。按照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满的这部分被拆迁人,正常的法律关系是各级政府代表国家依法征收其财产,并给予补偿;此后,国家再将这部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转让或者划拨给新的土地使用人。在这里,从时间顺序上看,征收行为在前,新的国有土地转

6、让和划拨行为在后;从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看,被征收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发生任何直接关系。但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实际操作中,直接适用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部行政法规。按照该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是由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法律文件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充任拆迁人和补偿人的角色。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向被拆迁人颁布拆迁公告。对拒不拆迁的被拆迁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对该条例的这些规定,尚有一系列法律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 张,在制订国家的公益征收征用法时,应在

7、“公正补偿”原则之下,具体有两层体现“公正补偿”原则的涵义:一是对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对待;二是补偿标准应当以满足被征收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为起点。所谓“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为起点”是什么意思呢?举例来说,对城市居民住房进行拆迁,某居民一家5口现在只住了30平方的窝棚,如果只给他5万元的货币补偿,他就只能买到20平方的经济房,只相当于一套经济房的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他又没有钱去买。在这种情况之下,不拆迁他还有30平方的窝棚可住,还是有一个虽小且破但却是完整的家,现在一旦拆迁了,30平方的窝棚顿时没有了,补偿的钱又不能买到一个完整的“家”,让他到哪里去住呢?是不是应当考虑让他一家5口住上“一套”经济房呢?因此,当出现此类情况,在考虑补偿标准时,难道不应当“以满足被征收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为起点”吗?在这种情形之下,有可能产生“超值补偿”,有人对此可能不同意“超值补偿”,但正是由于这种“超值补偿”才真正地体现了补偿的公正性。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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