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共权利论浅谈行政法立法与实施现实的冲突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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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以公共权利论浅谈行政法立法与实施现实的冲突 摘要:文章以公共权利论观点,通过对我国地方在行政法实施当中具体案例的分析,阐述行政法立法与行政法执法当中的矛盾,提出应当严格遵从执法结果与立法精神一致的观点。 ,如果法院不审查此类行为的合法性,就难以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实质性争议。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可获准年检;第二,该通告同时规定了不执行上述义务的法律责任。如果该通告适用范围内的相对人不履行该义务,那么就无法通过汽车的年检,不能上路行驶,而不经过年检的车辆在路上行驶,

2、随时面临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危险;第三,该通告已经对原告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性损害。对原告来说,尽管他为了达到“通告”关于减少尾气的要求采取了必要的治理方式,自费安装了1200多元的韩国生产的马哥马-3000尾气净化器,尾气排放明显低于“双怠速标准”地方标准限值,达到北京市机动车年检执行的尾气检测标准,但由于未执行“通告”中关于所指的车型必须到“各汽车制造厂家认定的特约维修站”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净化器的规定,所以无法通过汽车年检,“通告”成为限制其使用交通工具、影响其财产权利的行政行为。由此可见,法院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处理方式既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也难以解决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从本案的结果看,由于存在现行法律的障碍,法院未对被告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本案以原告最终败诉告终。 001。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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