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格为标准的犯罪人分类方法之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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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以人格为标准的犯罪人分类方法之可行性研究 对犯罪人进行分类的标准通常包括年龄、性别、人格类型、犯罪动机、犯罪的历史等。从20世纪30年代起,相关学者对已经提出的犯罪类型学研究进行了分类和整合,提出了若干犯罪类型学的框架。其中较有影响力的有1:德国犯罪学家埃克斯纳将以往的犯罪类型学研究分为7类:性格学分类;犯罪社会学分类;犯罪心理学分类;遗传生物学分类;刑事政策学分类;以现行法律为标准的分类。美国犯罪学家斯蒂芬•;谢弗将以往的犯罪人类型学研究分为7类:法

2、律类型学;多因论的类型学;社会学的类型学;心理学的类型学;体质类型学;规范类型学;生活倾向类型学。 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自行调查。”此条文所确定的调查制度即是被学界所称谓的“人格调查制度”。事实上各国少年法一般都明文规定规定了要进行“犯人的人格调查”,例如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9条就规定: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务须就少年、保护人或关系人之现状、经历、素质、环境等,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专门知识,努力为之。”我国也有学者主张,刑法第五条:“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事实上就已经容纳了刑罚个别化的内容。其中所说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及其人格特征。8在我们看来,人格主义的思想客观地存在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确立的人格调查制度是其迈出的第一步,其后成为问题的就是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否也需确立人格调查制度?而在国外的刑法典中,我们看到这已成事实。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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