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上保障和谐社会构建(1)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426574 上传时间:2018-11-1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从制度上保障和谐社会构建(1)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从制度上保障和谐社会构建(1)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从制度上保障和谐社会构建(1)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从制度上保障和谐社会构建(1)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从制度上保障和谐社会构建(1)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从制度上保障和谐社会构建(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从制度上保障和谐社会构建(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从制度上保障和谐社会构建(1)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进程中,建立健全调节各种社会利益的制度体系涉及和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主要得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疏通和拓展一般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制度性渠道。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结构特别是所有制结构、市场配置结构和分配结构的逐步调整,随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原则以及“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贯彻实行,使得计划经济条件下原有的社

2、会利益格局被打破了,社会利益主体发生了较大幅度的重新分化和组合。由不同职业、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地域乃至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不同非正式组织的人们所构成的不同社会利益主体,虽然仍然有共同的根本利益,但他们各自具体的利益内涵、利益结构、利益诉求已经日趋个性化、多元化,他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已经日趋复杂化、显性化,并一直处于不断变动、不断发展的状态中。 根据权威部门的研究结果,我国社会目前已经形成了10大社会阶层,它们各自的利益内涵、利益结构差异明显,每个阶层内部各群体、各个体实际获得利益的情况又有一定区别。从它们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利益诉求得以实现的情况来看,大体上又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强势阶层

3、,即国家和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他们占有或可支配的社会资源雄厚而多样,利益表达渠道宽广而通畅,利益诉求基本上都能够得到超额实现。 第二类是中势阶层,即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他们占有的社会资源一般化,利益表达渠道基本通畅,自身利益的相当一些诉求能够得到实现或基本实现。 第三类是弱势阶层,即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他们除作为劳动力的自身资源以外,基本上不占有什么社会资源,利益表达渠道很少、很狭窄,其利益诉求的实现大都需要以强势阶层的明智、省悟和“良心发现”为前提,否则很难有实现之可能。 这种状况无疑是不正常的,很

4、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针对这种情况,应该从制度上对社会各阶层占有社会资源的状况进行调配,朝着大体上比较合理和均衡的方向逐步过渡。特别是要致力于中势阶层特别是弱势阶层利益表达渠道的疏通和扩展,从制度上予以保障。 第二,建立健全缩小、缓和、化解社会利益差别及矛盾的制度平台。 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对于社会各主体之间难以避免地存在着的利益上的差别、矛盾和对立,一方面,是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对被认为是敌对势力的利益主体坚决地予以打击和镇压;另一方面,对于被认为是人民内部范畴的问题,则着重从思想政治上来认识和处理,实行“团结、批评、团结”的政策和方式,基本上没有从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调整的角度来考虑,

5、更谈不上为其提供解决问题的制度平台和操作机制。而且,当时“大锅饭”、平均主义盛行,大家都比较穷,除政治上等级森严、利益差别悬殊之外,经济上的利益差别、利益矛盾并不十分明显。 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各主体的利益差别越来越显著,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化、显性化,相互之间的矛盾乃至冲突势不可免地越来越增加。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这些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以下八个方面: 1、中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特别是以非正常手段获得高收入者之间的矛盾; 2、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未脱贫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之间的矛盾; 3、农村居民特别是其中贫困者和城市居民特别是其中富裕者之间的矛盾; 4、私营企业中的雇佣劳动者和私营企

6、业主之间的矛盾; 5、进入城市和企业谋生的农民工和顾主之间的矛盾; 6、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下岗、失业的国有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者之间的矛盾; 7、市场竞争性行业从业者和垄断性行业从业者之间的矛盾; 8、一般社会成员和党政干部特别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腐败现象严重的党政干部之间的矛盾。 这些利益矛盾的性质并不完全一样,但它们的存在,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或潜在或外现的威胁和障碍,必须尽力予以解决、化解和排除。 如果掉以轻心,很有可能使矛盾趋于严重和加剧,甚至有可能演化为对抗和冲突,干扰和危害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进程。 解决这些矛盾的手段与方式多种多样,对不同性质矛盾解决的手段和方式自然也要有

7、所区别,但是,注重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通过一定的制度平台和操作机制来解决这些矛盾,或者说为解决这些矛盾提供必需的制度条件,显然是一个很重要的基础。 比如,对于因为经济收入差别悬殊而形成的矛盾,可以通过改革和改进分配制度、税收制度、财政制度来逐步加以解决;对于因为微观经济管理或宏观经济管理原因而形成的矛盾,可以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的经济管理制度特别是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解决;对于因管理者、掌权者工作作风和以权谋私形成的矛盾,可以通过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来解决,等等。只要类似的制度平台和操作机制建立健全起来了,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

8、盾,无论是潜在的还是显性的,解决起来就比较容易了。 第三,建立健全必要的监测预警、预防预控和应急处理机制。 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权力过分集中政治体制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根本改革和转变,是一个艰难而又相当长期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里,由于旧体制的固有矛盾和弊端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可能马上消除,而且又增加了正在衰亡的旧体制和正在兴起的新体制的矛盾,增加了新体制创建过程中因其不成熟、不完善乃至探索失误和遭受挫折而产生的矛盾,增加了社会结构重新调整、社会资源重新配置、社会机制重新组装、社会利益重新整合势必要带来的一系列新矛盾,所以,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必然表现为多

9、发性、复杂性、持久性的特点。任何健全、有效的制度体系,只能尽可能地减少、缓和与化解这些矛盾,不可能杜绝和根除这些矛盾。 而且,当各社会利益主体之间和同一社会利益主体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同其他社会因素和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的时候,在某种特定的具体情况下,一般性的利益矛盾还可能转变和激化为利益对抗和冲突。这是客观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当改革推进和社会转型愈是进入关键时期,愈是触及旧体制的中枢神经和要害部位,各种利益矛盾转变和激化为某种对抗和冲突的可能性就愈大。近些年来,发生在效益低下、严重亏损甚至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因生活窘迫而聚众闹事的事件,发生在私营企业、合资企

10、业、外资企业内部的劳资冲突事件,发生在官僚主义、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的地方和单位的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引发秩序混乱事件,等等,之所以屡禁不止、持续不绝,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因此,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重建立健全应有的监测预警、预防预控、应急处理机制,对于有可能发生的社会利益对抗和冲突事件,或防患于未然,或化解于“青萍之末”,或将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从一定角度上来说,这方面的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意义和重要性自不待言。道理很清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进程中,不可能完全杜绝某些社会利益主体之间对立、对抗和冲突,但必须将其制约在影响最小、损害最少的范围之内,否则就会对构建和谐

11、社会造成干扰、阻挠和伤害。 第四,建立健全确保掌握公共权力者只有在服从和服务于“法的利益”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其自身利益的制度规范和运作机制。 恩格斯指出,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者,一般都具有力图实现“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这种“特殊利益”同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者所应该代表的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一致。 恩格斯揭示的这个客观规律,只要阶级和国家还存在,就不可能根本改变。充分认识这个规律,对于分析我国现阶段公共权力行使的实际情况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我国现在相当一些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者,特别是其中的某些担任党政领导职务者,比较严重地存在着为了谋取自己“特殊利益”而无视甚至践踏广大人民群众根

12、本利益即“法的利益”的现象。但是,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者承担着调节社会利益的重要责任和职能,是调节社会利益的制度体系得以正常运行的执行者和操作者。要使调节社会利益的制度体系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一个必有的重要前提,就是切实有效地监督并制约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者特别是其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者自己的“特殊利益”,迫使其必须遵照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办事。如果没有这个前提,调节社会利益的制度体系再怎么健全和完善,也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怎样监督并制约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者特别是其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者自己的“特殊利益”呢? 马克思尖锐地指出:“法的利益只有当它是利益的法时才

13、能说话”,一旦法的利益同掌握和行使执法权力者自身的利益“发生抵触,它就得闭上嘴巴” 。这个论述启示我们,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一种制度和机制,使得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者特别是其中的担任党政领导职务者,只有在服务和服从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即“法的利益”的条件下,才能实现他们自己的应有利益;而当他们为自己追求和“法的利益”相对立的“特殊利益”的时候,他们实际上不仅得不到任何利益,还要受到严厉的惩罚,付出非常高昂的代价。出于害怕受到严厉惩罚的顾虑和恐惧,他们就不敢背离“法的利益”而去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了。当然,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建立健全应有的制度规范和运作机制,难度的确很大,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真正启动和长足进展。但是,此乃调节社会利益的制度体系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亦即保障构建和谐社会之实践能够顺利推进的关键,只能背水一战以求成功,不可能有别的第二种选择。 _1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66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96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