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性角度浅谈刑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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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从人性角度浅谈刑法的目的法之存在的一大目的就是解决纠纷,而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人际关系的打破。人际关系的维系纽带是人性:善、则维持;恶、则打破。若从人性角度思考法之存在的目的,便会有更加清晰明了的认识。一、刑法的人性基础在刑法理论界,对人性有着理性人与经验人之争。刑事古典法学派看来,人之所以为人在于其具有理性,他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正如黑格尔所说:“人是理性的动物,犯人也是意志自由而实施犯罪行为的,由此得出的结论:刑罚既然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

2、罚他,正是尊敬他理性的存在。”同时,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形式古典学派认为立法者可以依靠人的理性来预测规定一切犯罪行为并在刑法典中详尽规定。由此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保障人权。这便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来源。刑事实证学派则提出经验人观点。人的一切行为,从本质上说是被决定的。菲利曾说:“犯罪人犯罪并非出于自愿;一个人要成为罪犯,就必须使自己永久地或暂时的置身于这样一种人的物质和精神状态,并生活在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因果关系链条的环境中。”这便是天生犯罪人论的由来。立法者的理性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将日新月异的,千差万别的任何情况都囊括在一部刑法典中。因此,不能盲目的崇拜与迷信刑法典,而要赋予

3、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对以上两种论断应当辩证统一地看待:一方面,我们不能否认人的理性存在的客观性。否则,对于犯罪人来说,我们就联盟很难找到谴责的依据,刑罚也起不到任何预防作用。对于立法者来说,则直接否定了其制定刑事法典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将理性绝对化,还要考虑经验。只有考虑个体性差异,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将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的犯罪案件,正真实现刑罚具体化,弥补法律抽象化的缺陷。二、从人性基础看刑法目的目的,从哲学上看是指主体于自身的需要由内及外的要求、追求、希望,反映了主体对于客观事物的实践关系。从人性基础来分析刑法的目的会有更深层次的认识。首先,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公民

4、个体,均是理性与经验的统一。但立法者的意志有统治阶级的强制力做以保障,公民的意志自由在公权力面前往往显得软弱无力。因此,笔者看来刑法的一大目的就是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之两者的“人性”都能较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本质上来说,刑法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但在特殊情况下,公民的非理性诉求也会成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而这不仅与罪刑法定原则是背道而驰的,而且会引起多数人的暴政!三、正确认识刑法目的对于实践的启示近年来,诸如赵作海案,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的冤案比比皆是。笔者认为出现如此冤案的一大原因就是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并没有真正理解我国刑法的目的。在他们看来凡被公安怀疑或抓捕的人便是有

5、罪之人,刑法就是用来惩罚犯罪的呀!于是他们千方百计地来找各种的证据来印证他们的猜想,找不来便以公权力为威胁让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认,不承认就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刑讯逼供,直到犯罪嫌疑人招架不住承认为止。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司法现状!在这里我们看不到法律应有的公正与正义,看不到人权,就连起码的案件真相也看不到!但若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能认识到惩罚犯罪仅是刑法的一个手段,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保护法益、保障人权才是刑法的目的时,我们才能避免知法犯法。我们在收集其有罪证据的同时也要收集其无罪的证据。给予每个犯罪嫌疑人其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人权。同时,我们还需充分考虑个体的经验性,灵活运用法律,人性执法。使之更好的能够回归社会。只有对刑法保障人权这一目的的正确认识,才会指引我们走在一条真正公平正义的法治轨道之上。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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