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ppt(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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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 期间、送达,第一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诉讼行为的时间限制 。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期日,是指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期日有庭审日、调解日、宣判日、证据交换日等。,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所谓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法定期间通常因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而开始,以法律规定的时间而结束,因此法定期间原则上为不变期间,法院不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变更,但法律明文规定的允许变动的除外。 所谓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

2、期间。指定期间是一种可变期间。,二、期间的计算,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 2、以时、日为单位计算期间的,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而是以下一个小时、次日起计算。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共休息日,如国庆节、周末等。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如通过邮寄方式上诉的,上诉状只要在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即使法院收到时已逾上诉期间,也不能认为逾期上诉。,三、 期间的耽误和顺延。,申请顺延期间的条件是: (一)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期间耽误。 (二)当事人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

3、延。 (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节 送达,一、概念 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的主体是法院,送达行为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二、送达的方式,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法院指派本院的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面交受送达人。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适用时应注意:调解书不适

4、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当事人已反悔,不能将调解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时,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挂号寄交受送达人。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

5、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转交受送达人。 转交送达的适用范围: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六)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公告方式将诉讼文书内容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采用公告送达。 2.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

6、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公告。 3.公告期为60日。法院发出公告后,应保管好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以备受送达人随时领取。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法院应在案卷中记明公告原因和公告经过,附卷备查。 4.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指法院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并返回法院的凭证。除公告送达外,其他方式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 法院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

7、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件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行为完成后,送达回证返回法院附卷备查。送达回证是对法院送达行为的证明,是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和方式完成送达行为的凭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送达效力,送达效力,是指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总体而言,送达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程序效力。程序效力是指诉讼文书送达后对诉讼程序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影响作用。 2.实体效力。实体效力是指诉讼文书送达后在实体上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在对当事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影响作用

8、。,http:/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http:/ 问题:对于乙的上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二)甲诉乙离婚一案,1998年7月4日经A市B县人民法院审理当庭作出离婚判决。B县法院于1998年7月12日将判决书送达原告,7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乙不服一审判决并于1998年7月28日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乙的上诉已经超过上诉期限,因此裁定驳回乙的上诉。 问题:此案的上诉期限何时届满?,(三)甲住A县,其妻乙住B县。1993年3月29日甲以双方无共同语言、无法生活在一起为由,向B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经B县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B县法院于6月12日向甲送达调解书,甲签收。B县

9、法院于6月14日向乙送达调解书时,乙恰巧出差不在家,法院便将调解书交由乙的父亲代为签收。两个月后,乙出差回来,其父告知其签收调解书一事。乙当即去B县法院表示未经其同意,其父代签调解书的行为应属无效,并反悔与甲达成的离婚协议。 问题:1、此案中法院对调解书的送达行为是否有效? 2、法院如何处理乙的要求?,第十七章 诉讼调解制度,第一节 调解概述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是一种诉讼活动。,法院调解特点,第一,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 第二,法院

10、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一方面,法院调解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法院调解还必须以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和基础。 第三,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通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经法院审查认可,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而终结诉讼程序。 不同于诉讼外调解 诉讼中的和解,第二节 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1)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

11、的意愿,人民法院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的申请或由审判人员征得当事人同意而进入调解程序; (2)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

12、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1)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是实体上的合法。 (2)实体上的合法,是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合法。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合法。这就是说,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并不是以严格适用实体法的规定为要件,这一点与判决内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第三节 调解的效力,一、调解书 是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

13、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1、具有法定的形式 2、具有法定的内容,二、调解书的效力,1、在程序上结束诉讼 2、在实体上,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3、具有强制执行力 4、对调解书不得上诉,三、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必须采用直接送达方式. 不能当庭送达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作为其生效的日期.,第十八章 保全制度,第一节 财产保全 一、 财产保全的含义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开始前,因具备法定事由,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案件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目

14、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失。,二、财产保全的种类,财产保全有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 是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判决作出前,为了保证判决得到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根据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也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否责令提供担保由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一旦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应当尽快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

15、作出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诉前财产保全,所谓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尚未起诉,为了及时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对争议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前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如果等到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诉前保全强调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 第三,必须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是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申请人是否提起诉讼,是否真正享有实体权利,都是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了防止诉前保全可能出现错误,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应当驳回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财产保全的范围以申请人的请求为限。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应限定在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 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被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争议标的物或者与争议标的物有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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