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斗争中刑法适用若干问题研究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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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严打”斗争中刑法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一、前言 正确的态度,“严打”并不是次数越多越好、时间越长越好,只有保持以最小的刑罚成本将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内的“严打”才是合理的、科学的。 影响到是否适用“严打”,从而涉及是否影响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问题。对此问题,理论上和实务中存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严打”虽是一项刑事政策,但涉及刑法轻重这一关涉行为人的人权保障之重大问题。虽然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引申出来的“重法不溯及既往”是就新旧法

2、律而言的,但从刑法规定这一原则的根本精神出发,对上述问题也应参照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根据此精神,只有犯罪行为发生在“严打”期间而且审理也发生于“严打”期间的,才能适用“严打”的“从重”精神。除此之外的情形,均不应适用“从重”政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按照上述处理方法,则有违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从而主张无论是行为发生于“严打”前,还是发生于“严打”期间而审理却发生于“严打”之后,均应适用“严打”的政策。 基本刑事政策,同时,也是我国刑法所着力贯彻的重要原则。在执行“严打”“从重”方针的过程中,绝不能不考虑对犯罪分子宽大和教育的一面而一味地从重;相反,在“严打”期间,司法机关更应重视对犯罪分子的分化、瓦解和合理惩处,对具有自首、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毫不犹豫地予以从宽处理,以达到迅速结案、提高司法效率之功效。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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