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公平性分析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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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WTO争端解决机制公平性分析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 历史 意义 当乌拉圭回合的官方会议于1993年11月结束时, 发展 中国 家的谈判代表把争端解决机制看成是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因为该体制解决争端的自动立案和时间约束,加之该体制宣布美国的单边贸易制裁与威胁为违规,因而发展中国家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的中心支柱。发展中国家的谈判代表甚至对该体制将增加的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交叉报复予以了纪律约束,并为制裁和报复只能作为最后措施使用的规定而感

2、到满意。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作为赢得发展中国家的选民支持批准和认可马拉喀什协议的有力的依据,被认为是能够抵消发展中国家中大多数人对该回合本身的不满的主要原因。 相对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了一定的改进: 第一,制定了比较确定的时间表。 第二,对可以采取的制裁措施及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实行制裁须经授权。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一次对过去几乎未开发的争端解决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即过授权报复等手段强化了WTO法规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未经授权的单边制裁行为为违规,并加之仲裁手段,避免制裁的随意性和贸易争端的扩大化。 第三,采取消极协商一致制度,使得在WTO争端解决机

3、制在设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授权报复等重大 问题 的决策方面,具有准自动性。这避免了败诉方对争端解决机构决议的恶意阻挠,增加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 第四,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与乌拉圭回合最后谈判成果的其他协定一样,WTO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也在不同条款中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包括第3条第12款、第4条第10款、第12条第10款、第12条第11款、第21条第2款和第7款与第8款。第24条、第27条第2款等。这些条款目的在于为发展中国家平等地参WTO的争端解决活动提供便利。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遗留的缺陷和不平等 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

4、这种正面评价现在也还制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思考,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些问题和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 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来看,美国、欧盟等WTO主要发达成员最大限度地利用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充分实现其WTO成员资格所产生的权益;而WTO成员中的发展中国家,由于贸易实力、人才和财力的限制和在WTO中的日益边缘化,并不能有效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截至XX年10月11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已受理268件协商请求中,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提起的诉讼分别为172、85和11件,分别占64、32、4。发达国家提起的案件占23,发展中国家提起的则为13.这与发展中国家数量在W

5、TO中的比重显然不协调。可见,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还是发达国家维护其贸易利益,打开别国市场的工具。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不能有效地利用是因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仍然存在这样一些障碍: 1、对发展中国家而言,WT0争端解决机制程序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大多数时候,它们需要求助于收费昂贵的发达国家的 法律 机构。这大大降低了发展中国家起用争端解决机制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效率和意愿。而正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起用这个保证性措施的能力存在巨大差异,以至二者在保证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方面存在一个基础性的不平衡。 、这个体系最终对争端的解决往往要耗费很长时间。从上文可知,按正常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启动到结束也可

6、能需要近30个月的时间。这个时间限制还有赖于各成员、专家小组、上诉机构的诚意遵守,WTO争端解决机制缺乏特别是对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拖延执法的约束机制。著名的“香蕉案”从1995年10月4日到1999年4月19日DSB授权美国的报复,已长达43个月,而对另一投诉国厄瓜多尔的报复授权是在XX年5月18日,历时就更是长达56个月。如此拖延显然对脆弱的发展中国家非常不利,它们会因此拖延而承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WT0争端解决机制的仍受强权 政治 的 影响 。现在仍然有不少人坚持认为,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避免了美国的单边主义,但实际上,从1995年至1998年,美国仍然发起了17次有关301系列法案的

7、调查。而小布什上台后,美国的单边主义更有抬头之势,今年美国单边提高钢铁关税和增加农业补贴,便是佐证。在1994年美国贸易代表将马拉喀什协议提请国会通过时所作的声明就提出了美国将保留使用301系列条款行使单边制裁及威胁的权利,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只能是敢怒不敢言。只是欧盟在1998年为了反击美国对其香蕉贸易体制的攻击时,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对美国的301系列法案的质疑。专家小组虽然裁定美国的301系列法案可能违规,但认为由于在美国国会决定执行乌拉圭回合协定时通过的美国行政行动声明中,美国保留301系列法案的使用,并在美国随后对专家小组的声明中被确认,美国的这种违规行为可以“逍遥法外”。这些事例

8、明显体现了权力政治的影响。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制裁手段的有效性不足。争端最终的解决方案是对败诉方实行报复性制裁。发达国家可以凭借政治 经济 实力,达到威慑目的。很显然,这种方案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有时是不实际的。考虑到制裁手段的政治经济成本,一个发展中国家难以对发达国家采取这种制裁,而且单个发展中国家的报复制裁对发达国家也缺乏威慑力。正如“香蕉案”所揭示的,当涉及发达国家的根本性利益时,发达国家将可能不会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决议。制裁手段的有效性不足便成为制约发展中国家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根本原因。 、WTO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对损害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补偿。即使争端能得到解决,通常的方式是

9、在专家小组的报告通过后由犯错方纠正错误行为,或授权报复,没有对败诉方前面的错误行为的追溯惩罚措施。即使 发展 中国 家经过冗长的诉讼过程和不菲的开支而胜诉,败诉方也在败诉后纠正了违规行为,发展中国家也要承受诉讼期间这段长时期的损失,这对发展中国家脆弱的 经济 来说可能会造成巨大的灾难。 、特殊和差别条款缺乏有效的实施。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这些条款大多缺乏实质性 内容 ,属于一种原则性和宣示性的规定。因而可以说对发展中国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执法的公正性有待加强。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经常要涉及对WTO条文的解释 问题 ,或对协议中互相冲突的条款做出裁定,或许是巧合,这些解释的结

10、论通常是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义务或加强发达国家的权利。一个重要的相关案例是印度尼西亚汽车补贴案:印度尼西亚对使用本国产品提供了一些优惠,这在补贴协议是允许的,但专家小组通过迂回战术认为这不符合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专家小组的最后意见是:尽管这项措施是一个协议认可的,但因违反另一个协议而不能允许。但对美国301条款的态度却很奇怪。专家小组发现美国贸易法的这种条款与WTO协议是不符的,但没有提出任何纠正性措施。建立WTO的马拉喀什协定第16条第4款明确规定:“每个成员应确保其 法律 、法规、行政措施与附加条款的义务一致。”成员方被要求在1995年1月1日成为WTO成员前修正自己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

11、施。专家小组并没有要求美国执行这项强制性义务。 三、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能有效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或者说WTO争端解决机制如果不能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其权威性将不可能得到承认,这最终将使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受到威胁。 为使发展中国家公平、有效地利用这一机制,需要采取一些改进措施: 1、为降低参与成本,发展中国家需要加强自己法律队伍的建设,以求用自己的人才处理争端解决的法律程序。一些发展中国家可以联合力量,建立区域性机构合作解决人才问题。 、发展中国家应该向理事会提出改进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议案。议案可以包括下面的内容: 减轻发展中国家的负担

12、。当发展中国家胜诉,而败诉方是发达国家时,发展中国家所费的成本应由专家小组裁定后由错误的发达国家一方支付。 对有关时间表的调整。如上所述,从争端开始到最后裁定近30个月的时间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太长了。应当按照使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投诉得到迅速处理的思路,对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时间表作出新的规定。例如,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上诉,应作为紧急情况处理,缩短专家小组报告的时间。当一个发展中国家胜诉方对发达国家败诉方是否执行了DSB建议或裁决提出质疑时,可以规定原专家小组在30日内解决。 禁止任何国家采取未经授权的单边措施,确保遵守规则的平等性。 加强发展中国家报复制裁手段的有效性。在发展中国家得到授权对发达国家采

13、取报复措施的情况下,应有所有成员联合报复的机制。 对发展中国家在争端持续期间所受损失给予补偿。当专家小组和上诉法庭发现在案例中发达国家的某种措施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损失,错误的发达国家一方应对受害的发展中国家赔偿,这种损失应追溯到从发达国家使用这种措施的时间算起。 需要对特殊和差别条款做出具体的补充、修订和澄清,使之能够得到实际执行。例如将谅解第4条第10款加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协商,应在方便发展中国家的地方举行”,增加发展中国家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的时间到30个月等。 以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选派与其权限,需要进行审慎的改革。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公正性,对其权限也应有合理的限制。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定与建议,不能另外增加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技术援助。应扩大法律技术援助的范围,使发展中国家无论作为投诉方还是被诉方,都能在争端解决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充分有效的援助,同时应努力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自己的WTO法律专家。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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