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法,调整劳动关系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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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雇佣合同法,调整劳动关系的不足“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学校名称:阿拉善电大指导教师:魏淑英学生姓名:嘎勒图学号:96专业:10秋法学本科入学时间:XX年9月论文提纲摘要一、劳动合同法重复立法,浪费立法资源、司法资源和人力资源从劳动法的历史渊源上看,劳动合同法属于重复立法从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上看,与劳动法内容严重重复从一些国家立法的比较中,亦可得出我国劳动合同法属于重复立法的结论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悖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不合理性、不

2、可行性,为学界所诟病从比较法的视角,审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合理性三、劳动合同法的负面效应四、劳动合同法的历史命运参考文献试论劳动合同法的若干法律制度问题【摘要】劳动合同法自颁行以来,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也与现实社会产生了激烈的冲突。有很多法律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试从比较法的视角审视这部法律,认为该法存在着严重的重复立法情况,一些重要的制度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亦存在十分突出的问题,因此,探讨劳动合同法存在的这些问题,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法律内容,制度XX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劳

3、动合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然而,劳动合同法自开始立法之日直至该法实施以后,对这部法律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国内外的一些著名经济学家批评该法的推波助澜,许多知名企业规避该法的波涛汹涌,该法实施后劳动者起诉潮的不断涌现,数以万计的企业纷纷倒闭,都使该法颁布实施即处于风口浪尖之上和巨大的漩涡之中。那么,该法除了因为涉及几乎每一个社会成员和用人单位而引起普遍的社会关注这一因素之外,该法的立法过程以及最终的法律文本是否存在立法缺陷,该法能否实现其立法的宗旨,以及如何在该法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法律界、企业界和广大劳动者必须思考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力图从比较法的

4、视角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和阐释,以求对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有所裨益。一、劳动合同法重复立法,浪费立法资源、司法资源和人力资源早在1994年我国就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在时隔13年之后又颁布了劳动合同法,这不仅让我们产生一种困惑,即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一种什么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还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抑或是平行关系?谁能说得清楚?官方的答案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在劳动合同法通过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在涉及两部法律的关系时,得出的答案是,“这两部法律都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是一部比较综合性的法律,它分别

5、规定了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社会保障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这几个大的问题的原则性规定,而且它的规定主要是一些有关劳动关系基础性的问题。劳动法在劳动合同这一章中确立了我国的劳动合同的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实践以后,现在我们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加以细化,针对现在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这种回答显然不能科学地解释两部法律的内在关系,甚至是答非所问,暴露出了立法在理论上的欠缺和理论准备的不足。笔者在对劳动法作了一番考查之后,得出一个也许让学者和同仁十分吃惊的结论:这两部法本来就是一个法,劳动合同法属于重复立法!为验证我们的结论,现在分述如下:从劳动法的历史

6、渊源上看,劳动合同法属于重复立法劳动法源于私法,即源于民法中的雇佣合同。雇佣合同乃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间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大陆法系民法除法国民法典之外,几乎无一例外地在债法的有名合同中都规定有雇佣合同。对雇佣合同作了比较详细规定的,首推德国民法典。该法典在雇佣合同一节中用了19个条款规范雇佣合同,可谓洋洋大观。尤值注意的是该法典是将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提并论的。如有关性别歧视的规定:雇主在达成协议或采取措施时,尤其在劳动关系的成立、职业上的晋升、指示或解雇时,不得因受雇人的性别而歧视受雇人;雇主既不得公开地也不得在企业内部,仅向男性或者仅向女性进行工作岗位的招标;

7、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因法律行为而转移给另一企业主的,另一企业主即加入由转移时所存在的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为团体协约的法律规范或企业协议所调整的,团体协约的法律规范或企业协议成为新企业主和受雇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内容,并且不得在转移后1年以内使受雇人受不利益而变更之。此外还有诸如疾病上的保护义务,保护义务的强行性、劳动关系的通知终止期间等。不言而喻,我们从该法典中得到的启示即雇佣契约即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契约,劳动契约与劳动法的内容是一致的。但是我们还不能就此得出结论,雇佣合同就是劳动法,但我们通过溯及劳动合同的源流,可以看出劳动法在雇佣合同中的“镜像”。劳动法以民法的思想取向为前提

8、条件。民法只涉及“个人”,自由缔约的彼此平等法律主体,不过问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力服务关系。民法也根本未考虑工人阶级团结,在平衡个别工人对雇主权力服从中的重要性时,并未顾及大行业工会,而它们正是以其劳资协议成为劳动契约的缔约方?而未将企业的全体工人当作一个完整的社会单元看待。因此,该法的立法理念,即过分的强调契约自由,人身的依附色彩较重,忽视弱势群体的保护的局限性已突显出来。这样,仅仅有民法的调整显然不够了,社会需有一个由公权力介入的法律来规范雇主与受雇人的劳动关系,于是就产生了劳动法。劳动法亦称劳工法,它是现代工业化的产物,其肈端于19世纪,当时飞速发展的工业化进程带来了大量的劳动合同,但是单

9、个雇员仍然继续受到力量强大的雇主强制命令的制约,由此引出种种恶劣的社会现象,如低工资,长工时,使用女工和童工等,缺乏劳动安全保护,在供养者生病或死亡时缺乏社会保障。此时,工人阶级通过罢工游行示威等方式向资本家争取人权,国家为了平衡劳资关系,稳定社会秩序,颁布了一些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于是便产生了劳动法。其最大特点是不以单个的工人与资本家签订合同,而是以团体如工会等与雇主签订合同。对于该法的性质,有的称谓是关于处于从属地位的、非独立的受雇人的特别私法,有的称谓是独立的劳动部门法,有的称之第三类法,还有的称之为社会法,中外民法和劳动法学界对此的讨论从未停止过。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劳动法是规范雇主和受雇

10、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法律。我国著名民法家谢怀拭先生早就论述过劳动法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可为一语中的。“劳动法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之浅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赵卫强长春工业大学摘要: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内容,包括诸多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纠纷等问题。而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是三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在法律实务中极其容易混淆误用。用人单位为了最大限度的获取更多的利润,逃避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而故意把劳动关系说成是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对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防止和

11、减少纠纷,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关键字: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和劳动形式的多样化,近年来,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三个概念持续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至今没有统一的认识。分清三者的界限,理清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极为重要。一、概念马克思经济理论认为,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中与劳动有关的部分,因而劳动关系是建立在人与物的基础之上的,人们在相互劳动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作出不同的解释,如:有的学者将劳动关系定义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法规范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国家之间的劳动关系

12、以及与劳动相关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多层次的公私法律关系”1。这是从公法角度对劳动关系做出的定义。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我们在此讲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下,获得劳动报酬,享有和承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的学者将劳务关系定义为:“劳务关系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成就的法律关系”2.也有的学者认为:“劳务关系是双方就一方提供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3.以上学说只是看到了劳务关系狭窄的一面。我国大多数学者将劳务关系定义为劳

13、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的协议,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关于雇佣关系的定义,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将劳务关系等同与雇佣关系,认为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属于同一概念,二是,认为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对于雇佣合同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相反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的法国民法典,德国的德国民法典都对雇佣关系做出了规定。我们认为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他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

14、口头的。二、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1.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成立劳动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经济法调整,当事人之间并不必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是否签订由当事人自己协商。2.主体的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主体之间不能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双方既可以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和法人,组织。另外,劳动关系中被雇佣的一方必须是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则相对广泛的多,只要具备民

15、事行为能力即可。3.主体之间关系不同,隶属关系是指劳动者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存在着这种隶属关系,这是很明显的。而在劳务关系中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认为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各个主体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控制与被控制之间的关系,如:家教,保姆,这是现实生活中的很明显的劳务关系。4.支付报酬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报酬,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工资。而在劳务关系中,完全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来确定,其所依据的是权利义务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劳务合同时确定的报酬。5.合同签订的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必须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签订劳务合同,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1.主体资格上,雇佣关系的主体资格非常广泛,只要是平等的主体,无论其是否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但是劳动关系中的主体是单一的,只能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我国的劳动关系从建国至今,一直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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