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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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重要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理规定(试行)通城天然气有限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通城天然气有限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健全公司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突发事件早期预警和科学处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办法及省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遵循“即到即报、及时续报,速报情况、慎报原因,加强研判、认真核实,不许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原则,及时、全面、

2、准确地搜集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确保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臵。第三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纳入公司24小时值班工作管理,按值班工作“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原则,依据本制度规定逐级上报。第四条上报公司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向调控中心报告。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应遵照本制度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臵制度,设立突发事件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举报。-1-第二章突发事件定义和分类分级第六条突发事件第七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或涉险事件。第八条涉险事件

3、涉及人身伤亡的事件;人员被困或下落不明或失联、失踪事件;紧急疏散社会人员的事件;因第三方施工或破坏可能造成天然气泄漏的事件;第三方已发生事故,对天然气管道可能造成损坏或引发次生灾害的件;危及重要场所、道路交通和设施安全的事件;其他存在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涉险事件。第九条突发事件分类破坏性地震灾害、洪汛灾害、地质灾害以及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施工安全事故、输气生产事故、天然气泄露事故、停供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等事故灾害;群体性事件、安全保卫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活-2-动突发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各级媒体以及国内外主要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针对公司生产经营的负面报道、负面评论等

4、重大舆论事件;公司范围内突然发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其他紧急事件或涉险事故。第十条突发事件分级能源集团公司级突发事件1.级突发事件: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件;或可能造成全国范围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2.级突发事件: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50-99人重伤;水库垮坝;特大火灾;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事件;或可能造成地乃至全省范围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3.级突发事件:是指造成3-9人死亡,或10-49人重伤;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火灾;储罐爆炸;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的事件;或可能造成县

5、乃至周边地区范围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4.级突发事件: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或可能造成事发当地范围的移民群体上访事件。省公司级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初起未达到集团公司级突发事件级别,在省公司范围内由涉事单位按本制度逐级上报到总经理的突发事件,包括:-3-1.生产安全事故;2.已形成影响或预见后果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3.人员受伤及意外伤害突发事件;4.人员工作时间失踪或失联突发事件;5.人员食物中毒突发事件;6.群体性上访或冲击突发事件;7.造成1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8.请求启动公司二级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突发事件;9.导致属地政

6、府启动应急预案突发事件;10.已发生或管理部门不能准确判断后果、不可控的涉险事件等。11.省公司级突发事件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同时立即上报省公司:12.启动公司综合应急预案的;13.有可能引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义的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的;14.发生输气生产主设备、主要设施严重损坏的;15.发生或可能发生对社会、行业和省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形象受损事件的;16.发生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17.发生第三方人员重伤、死亡的;18.发生火灾、爆炸的等。公司部门级突-4-发事件指事件初起未达到省公司级突发事件级别,由涉事部门逐级上报到省公司部门负责人和省公司分管领导,事态可控并先行处臵的突发

7、事件,包括:1.及时发现并制止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事件;2.天然气少量泄漏且无扩大趋势的突发事件;3.可准确判断无直接影响或不利后果,但应加强监视或巡检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4.受第三方施工或第三方事故影响,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须加强监控、监护的突发事件;5.生产经营场所外小范围社会人员和居民疏散突发事件;6.非群体性公共卫生和安全保卫突发事件;7.造成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8.城市燃气门站非正常停输但利用管存气量或应急气源能够及时解决,且不会导致停供突发事件;9.输气站场非正常切换流程,未导致停输事件等。10.启动站队应急处臵方案事件;11.部门级突发事件发生以下情形的应立即上报公司

8、:12.直接或间接引发或可能发生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形象受损的;13.部门级突发事件采取措施后事态和风险不可控的;14.属地政府因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突发事件下达停输、停供或撤离指令的;-5-公司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消防主管部门组织内部火灾事故调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第二章火灾事故等级标准第五条火灾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火

9、灾四个等级标准。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第三章管辖第六条公司火灾事故,根据火灾等级按分工权限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第七条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火灾事故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内部调查由集团公

10、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第八条一般火灾事故的内部调查由公司消防主管部门负责,事故报告在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事故调查、处理资料装卷存档备查。第九条公司消防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第四章简易程序第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没有人员伤亡的;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没有放火嫌疑的。第十一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公司消防主管部门委派两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依据;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

11、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五章一般程序第十三条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司消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内部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开展事故分析鉴定,提出事故分析鉴定结论。专家组成员单位包括:消防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监察部门。第十四条

12、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电器、设备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十七条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现场勘验笔录应

13、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第十八条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第六章火灾损失统计第十九条受损单位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第二十条厂房、设备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应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和受损单位提供的火灾损失证明材料,出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第二十一条消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受损单位的申报、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

14、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第七章火灾事故认定第二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第二十三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第二十四条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第二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第二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起火场所概况;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防范措施。第八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二十七条公司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第二十八条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当事人,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认定火灾事故责任。第二十九条火灾事故责任分四类:一是直接责任;二是间接责任;三是直接领导责任;四是领导责任。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和公司内部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作为考核当事人及领导人员问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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