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同能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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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重庆合同能源管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推进全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

2、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降耗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培育和形成,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

3、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指导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做出特色,打造品牌。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切实提高综合服务能力。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与技术研发、产品研制、设计安装、金融服务等单位之间加强合作,打造一批技术含量高、产品质量好、服务有特色的节能服务产业链,造就一批竞争力强的大型节能服务企业。实行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和分级管理制度。市经济信息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管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告符合备案条件并经审

4、查合格的节能服务公司。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的推荐工作,按照国家审核备案要求,培育市级节能服务公司,并择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推荐审查备案。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2市级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强化节能服务行业自律。节能服务公司可通过组建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培训,搭建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

5、及时总结、交流、推广成功经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开展节能咨询服务。通过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服务程序,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合同能源管理的社会影响力,推动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重点用能行业及用能企业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鼓励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和建筑领域,以及年综合能耗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结合“十二五”节能目标,充分利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和税收扶持政策,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作为降耗增效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三、认真落实合同能源管理激励

6、政策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XX110号文件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节能服务公司申报的项目难以界定的,可要求其提供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合同能源管理

7、项目纳入市级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确定年度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规模。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按年节能量给予奖励支持,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完善相关会计制度。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应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

8、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金收入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以商业银行为主体、担保公司为辅助、小额贷款公司为补充,鼓励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专项基金、种子基金进入节能服务领域,为合同能源管理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商业银行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进一步加大有效信贷支持,依据新形势下宏观调控要求以及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自身信贷管理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调整和完善;同时对实施节能重点工程且市场效益好、创新

9、能力强的节能服务公司要积极创新信贷产品、抵质押方式和服务内容,予以重点支持。担保公司要积极为节能服务公司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提供担保,简化有关手续,优惠担保费用,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小额贷款公司要发挥自身灵活快捷的优势,加强与节能服务公司沟通合作,支持短平快的节能项目迅速实现节能效益。积极引进国外优惠贷款和赠款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四、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项目合同及相关技术应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有关规定。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审查工作。项目完工后,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10、委托专业审核机构审核项目节能量和实施情况。根据审核报告,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下达奖励资金计划。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跟踪检查下达资金计划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根据项目工程质量、用能单位评价、能源管理水平等对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考核和评价,对考核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市经济信息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的动态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要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并取消其备案资格。市经济信息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业审核机构的监督指导。每年根据工作质量、业绩对审核机构进行考核。对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审核机构,取消其审核资格。五、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宣传推广工作各有关部

11、门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作为促进节能降耗的重要工作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合同能源管理,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氛围。在重点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之间搭建交流沟通平台,引导重点用能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改造。政府机构办公建筑等大型公共建筑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凡是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进行改造。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重庆市政府网】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1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财政奖

13、励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第五条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分级管理制度。市级节能服务公司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审核备案要求从市级节能服务公司中选取推荐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第六条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市级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

14、稳定运行的能力。第七条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商业、建筑、交通、市政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改造项目内容包括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第八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新建、异地迁

15、建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热电联产类项目;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XX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XX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国家和市级其他财政资金已支持的项目。第三章资金申报和奖励标准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并稳定运行后,节能服务公司按下列程序提出奖励资金申请。用能单位为区县单位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报当地区县经济信息委并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用能单位为市级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省级机构下属单位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报用能单位主管部门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节能服务公司汇总所有项目后正式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申请表格式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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