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生效条件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365687 上传时间:2018-11-15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3.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整计划生效条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重整计划生效条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重整计划生效条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重整计划生效条件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重整计划生效条件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重整计划生效条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整计划生效条件(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重整计划生效条件学年论文试论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由帝贤股份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张俊XX-9-1试论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由帝贤股份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13级民商法2班张俊13010XX6摘要: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有着重要意义。但因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不完备,司法实践暴露了许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梳理和解决这些问题是平衡重整程序各方利益,完善我国重整制度的必然要求。关键词: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利益平衡司法救济现代重整制度起源

2、于1898年美国破产法,因其对困境企业有效拯救所带来的巨大社会经济效益,几乎成为风靡全球破产法必备制度1。重整计划是破产程序的核心要素,是困境企业逆境重生的路线图。重整计划调整着财务困境企业与其债权人、股东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作为对私主体权益进行调整的法律行为,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修改与通过一般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而由相关利害当事人作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立法指南倾向于把选择权交给市场来决定,即究竟对各方利益安排的哪种做法合适“如果存在一个有效的市场,最好由市场来决定,或者至少由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方谈判确定”2。市场并非总是有效的,利益相关者也并不总能达成合适的重整计划

3、。另一方面,破产重整事关企业生死和职工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破产重整不能完全交给债权人为主的私法主体决定,法律也要保持适度干预。破产立法指南支持立法者对破产计划的制定和通过确立一些指导原则,并“规定重整计划获得一个或多个类别债权人的支持,即可对不支持计划的其他类别债权人具有约束力”3。我国学者认为在例外的情况下采取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有以下几方面重12范健、王健文:破产法,法律出版社XX年版,第203-205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联合国XX年版,第188页。3同上注,第188页,第201-202页。要的价值:第一,推动困境企业获得及时拯救的价值。困境企业或债权人申请破产

4、重整是为了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的被动程序且一损俱损的局面,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有利于困境企业起死回生,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二,提高破产重整程序效率的价值。重整计划如果坚持采取全体通过、一票否决,难免会有部分债权人将自己利益凌驾在全体债权人利益之上,以投否决票作要挟获得更佳的受偿地位最终造成经济学上的“钳制问题”。法院在重整计划公平对待且不过度损害未通过表决组权益的情况下强制批准该计划,有利于破解钳制困境,提高债权人集体行动的效率、降低成本;最后,满足我国银行债权人现实诉求的价值。目前企业普遍大量地从银行间接融资,而我国较大规模以上银行基本都由国家控股或参

5、股,迫于国有资产收益考核和处分权限制的压力,多数银行不能自主做出减免债权或降低受偿率的决定而不得不投反对票。因此,法院强制通过重整计划是对这部分银行债权人现实诉求的有效满足4。我国在XX年企业破产法制定时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其中第87条规定了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时法院强制批准的条件。但该规定相较于破产重整实践发达的国家、地区立法或者破产法立法指南规定而言都相当简陋,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带来不确定性的困难,也导致了部分滥用的现象。本文以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试分析我国强制批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一、案情概要5帝贤股份前身为河北帝贤针纺集团公司,1999年11月3日

6、,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XX年9月29日,经证监会批准,帝贤股份首次公开发行B股股票,并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交易。帝贤股份下设6家控股子公司及1家参股子公司,均已于XX年10月前停止生产经营,其中3家子公司已被相关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且已获承德中院受理。此外,帝45李成文:中国上市公司重整的内在逻辑与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第197-202页。案情综合自:“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载证券时报XX年12月31日,第56版。贤股份及其6名原核心管理人员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已被起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帝贤股份存在被判处高额罚金的

7、可能。帝贤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前,已经丧失盈利能力。由于XX、XX年度连续亏损,帝贤股份股票已于XX年5月5日被深交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XX年11月10日,承德中院根据债权人兴承建筑公司的申请作出承民破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准许帝贤股份进行重整,并指定帝贤股份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开展各项工作。管理人接受指定并依法制定重整计划,设计经营重组方案等。在重整期间,XX年12月13日,公司向承德中院提交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XX年12月15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实行分组表决方式,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债权人提交表决票的截止日期为XX年12月19日。截止XX年12月19日,职工债权组、税款债

8、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XX年12月29日,公司向承德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承德中院经审查认为:在重整计划分组表决中,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优先债权组清偿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公司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获得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所规定的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司的经营方案亦具有可行性。公司向承德中院提交的重整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批准条件。承德中院XX年12月30日裁定:

9、一、批准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XX年12月31日上午9点30分复牌交易。对于帝贤股份而言,公司经过破产重整成功生存了下来且保留了上市公司身份。但是本案的法律程序和对债权人权益的处分却引人深思,法律人对此案的思考不应止步于表面的重整成功,而应进一步发现其程序适用中的问题。二、本案凸显的问题最低限度接受原则问题最低限度接受原则是各国强制批准重整计划通行采用的原则,旨在保护受损债权人或其他相关者利益,是对法院强制批准权的一种限制和对债权人意思的尊重。最低限度接受原则是指,至少有一个或几个权益受到影响的表决组已经接受了重整计划

10、草案,法院才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6。破产法第82条、85条将破产重整利益相关人划分为担保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收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和出资人等表决组。按照破产法87条的要求,适用重整计划的前提是“部分破产“表决组不同意,也就是说我国破产法的最低限度要求是至少有一个表决组通过,但未对该表决组利益受损与否作出要求,这一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明显不同。本案中,重整计划仅获得职工表决组和税收债权表决组通过。职工作为企业利益相关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工作岗位有投票赞成通过重整计划的内在动力,而上市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动力和考核指标,地方政府有保护上市公司的动因而会在税收上作出让步。另一方面破产法87条第1款

11、第二、三项已经将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强制规定为必须全额偿付的债权。在法律强制全额偿付的前提下,这两个未受任何侵害反倒极大受益的表决组的同意本在意料之中。事实上,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同样把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列为全额清偿的债权,但这些国家考虑到这两个表决组的特殊利益要求以及债权并未受损的事实而推定其同意重整计划,不再征求这两组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意见7。美国立法更为重视利益受损表决组的态度,规定在这些表决组中必须至少有一个表决组同意方可申请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美国破产法典第245条1129规定“至少有一个受损害的表决权组接受了重整计划”,明确以“受损害”的表决权组接受为前提。德国破产法第245条更严

12、格要求必须有过半数表决权组通过重整计划。6霍敏主编:破产审判前沿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XX年版,第280页;李成文:中国上市公司重整的内在逻辑与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第203页。7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联合国XX年版,第196页。关于我国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的思考关键词:重整计划、正常批准、强制批准、债权人、利益保护内容提要:法院批准是重整计划生效的必要条件,它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制度中,应当为认为受到不利影响的债权人提供异议的机会,保障其程序权利,同时应当设立完善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标准,作为法院在批准重整计划时必须遵循的条件,防止法

13、院重整计划批准权的滥用和误用。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计划批准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不能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要求。一、引言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程序。1在重整程序中,最关键的是形成债权人和债务人间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的重整计划。“可以说,公司重整计划既是重整程序中各方利益主体通过协商彼此让步寻求债务处理的协议,也是他们同舟共济争取公司复兴的行动纲领,是贯穿整个重整程序的一条主线。”2重整计划是企业重整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重整程序实际上就是围绕重整计划的制定、

14、提出、表决、批准和执行展开的。一个重整计划要发生法律效力,得到法院的批准是其必不可少的条件。批准重整计划阶段是重整程序的高潮。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称为正常批准,是指经过关系人会议的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获得各表决组的通过,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而批准该重整计划。第二种情况称为强制批准,是指重整计划得到部分表决组的通过,但没有得到全部表决组的通过,此时法院不顾部分表决组的反对,依据法律设定的标准而批准重整计划。美国学者形象地把这种批准称为“强塞”(cramdown),3即法院把重整计划“强塞”给持反对意见的组。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了正常批准

15、重整计划制度,第87条第2、3款规定了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制度。重整计划之所以需要法院批准后才能生效,笔者认为有三个方面原因:第一,重整程序毕竟是一种司法程序,法院的批准是司法权在重整程序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4第二,是实现重整程序追求公共利益的立法政策的需要,这一点在强制批准中体现得更加明显;第三,是为了保护对计划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重整计划一般通过减少债权数额、延长清偿期限或者变更清偿方式等,直接修改了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重整计划生效后,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需要规定一定的批准重整计划的程序和条件,通过法院的审查,把一些对债权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计划拒之门外,以使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并享受到重整程序所能带来的更大的清偿利益。本文将主要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对我国立法上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二、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程序性要求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计划批准的程序包括:重整计划制定人提出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时限、以及批准后的公告等内容。而对法院应当以何种方式审查重整计划则没有提及,使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处于一种不透明的状态。事实上,在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制定过程中,对法院审查重整计划的方式是有过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