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计划生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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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重庆计划生育研究院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院务部实验研究中心计划生育技术研究所生殖技术研究所出生缺陷与遗传优生研究所计划生育医学与司法鉴定所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职责: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为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提供依据。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承担国家部委、市及市级部门科技攻关项目和课题研究。引进、转化、推广国内外先进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加快生殖健康产业发展步伐。面向社会承

2、担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产前诊断、遗传优生、不孕不育等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和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工作,受托开展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资格审定、等级评估以及考核、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区县研究分院的协调、管理。开展生殖技术和遗传优生、出生缺陷筛查技术等研究,建立全市出生缺陷监测与干预体系和运行机制。开展节育技术、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预防和治疗工作。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医学、司法鉴定,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和应用软件的开发。承办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学术交

3、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的国内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完成市计生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院务部(与党办合署办公)1、研究提出全院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规划,为院领导决策提供依据。2、协助院领导组织研究院日常工作,统筹管理学术交流、科技成果转化,负责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3、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档案资料、信息、信访、督办、外事、保卫、保密、接待、工勤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4、负责编制预、决算,开展内设机构成本核算、财务监督、审计及业务指导,管理国有资产和产业开发。5、负责党的建设、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女3女等群团工作。负责党委、纪委的日常工作;6、负责人事管理和离退休人员

4、服务管理工作。7、负责区县研究分院的协调、管理及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专家库的日常工作和市人口专家委员会、市计划生育科技专家等学术团体的联络、服务工作。实验研究中心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基础研究。2、负责应用动物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为科研提供试验动物。3、提供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逐步建成开放型实验室。4、负责中心实验室的管理和使用。5、负责各种实验设备仪器的管理和维护。6、承担区县相关技术服务人员的进修、实习,开展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及科研协作计划生育技术研究所(附属医院)1、引进、推广、研究避孕节育新技术,并对新技术的引入进行评估。2、对避孕节育技术和方法进行科学评价。3、开展无副反

5、应避孕方法的研究,以及对避孕节育技术和方法副反应防治的研究。4、开展青少年生殖健康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生殖健康宣传教育,负责少女意外妊娠援助中心工作。5、开展避孕节育及生殖道感染防治的临床服务工作,为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和生殖道感染干预提供技术支撑。6、承担附属医院的日常管理。7、承担区县相关技术服务人员的进修、实习,开展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及科研协作。生殖技术研究所1、开展生殖技术的基础研究。2、开展人工生殖细胞的合成及应用研究。3、开展内生殖器官的体外保存及移植术研究。4、开展生殖功能障碍诊断和治疗。5、开展卵细胞核移植技术、配子微处理技术研究。6、开展性功能障碍的心理、生理研究、咨

6、询和治疗。7、承担人类精子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8、承担区县相关技术服务人员的进修、实习,开展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及科研协作。出生缺陷与遗传优生研究所1、开展遗传优生基础研究。2、开展出生缺陷影响因素研究。3、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干预技术和产前筛查技术研究。4、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干预相关新技术的推广运用,为全市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5、开展出生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流行病学研究。6、研究、引进、推广孕产前基因诊断和影像诊断等新技术。7、负责全市出生缺陷监测、干预体系建设及运行机制的研究。8、负责产前诊断中心及出生缺陷干预中心的建设和管理。9、承担区县相关技术服务人员的进修、实习,开展相关领域的学术交

7、流及科研协作。计划生育医学与司法鉴定所1开展病残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生育能力的医学鉴定。2开展亲子,血痕、血纤维,精液、精斑,出生缺陷及病残儿,生育能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司法鉴定。3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医学与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研究。4承担区县相关技术服务人员的进修、实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1承担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指导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制度、等级评估标准及考核办法的实施。2受托开展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技术服务人员技术服务合格证的评审、发证、验证及管理工作。3对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理论培训和技术指导,

8、承担基层技术服务人员的进修培训工作。4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体系规范化建设。5受托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工作实施监督,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查处。6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推广应用,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7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的引入、研究、推广和应用。8开展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及科研协作。重庆市正鼎司法鉴定所重庆市正鼎司法鉴定所隶属于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XX年起开展亲子鉴定数百例,XX年1月28日,由重庆市司法局授权重新命名,是专业从事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重庆市正鼎司法鉴定所是

9、专业从事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服务的机构,所内配有专门从事亲子亲缘关系的亲子鉴定中心,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业务,技术实力雄厚,有司法鉴定资质人员19名,有价值数百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提供的司法鉴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从事以下技术服务:一、法医物证鉴定1、亲子鉴定;2、亲缘关系鉴定;3、个体识别,即识别检材是否来源于某人,如精斑检测等;4、动物亲子鉴定及动物物种的认定。本鉴定所能够对特殊检材进行鉴定,包括血痕、口腔拭子、毛发、腐烂的组织、骨骼、石蜡包埋的组织等等。重庆市正鼎司法鉴定所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为客户提供至少%的亲子关系概率指数,鉴定结果科学、客观、准确、公正,并严格为委托人保密。

10、二、法医临床鉴定男女生育能力鉴定;成人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男女绝育术后并发症鉴定;病残儿鉴定。欢迎联系我们/联系电话:023-67492联系人:马医生、李医生地址:重庆市江北洋河二村4号计生医院5楼邮编:电子邮箱:mamf123乘车路线:从火车站乘604路,解放碑乘601路,南坪乘611、149路,沙坪坝乘181路,石桥铺乘118路均在江北红旗河沟站下车即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04-0106:53:38华龙网-重庆日报【摘要】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XX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1、委员会公告XX第7号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XX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X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

12、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

13、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市、区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

14、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条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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